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麻醉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被保险人:凡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手术治疗、需实施麻醉、且按ASA麻醉分级标准达到Ⅰ、Ⅱ、Ⅲ级的病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麻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本公司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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