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计划免疫责任保险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依法设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参加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在14周岁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儿童发生脊髓灰质炎、乙肝、百日咳、破伤风、麻疹、白喉、粟粒性肺结核(或结核性脑膜炎)七种传染病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规定予以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疏忽、接种技术差错;
(二)疫苗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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