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不含16周岁)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周岁(含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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