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职工需进行特检、特治或使用特殊药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近日,我市新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 工作在化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工伤医疗费用使用不合理,引发不少医疗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市特出台此规定。
《通知》规定,各工伤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伤职工转嫁不合理医疗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将工伤职工送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伤情特殊,需转往市外医院治疗,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矫形器、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经批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了解,《通知》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合理医治、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实现良性循环将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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