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颖 通讯员胡敬东)日前,蓬江区消委会环市投诉站成功调解一起汽车保险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万元。 今年初,消费者王先生在江门市建设三路某汽车销售部购买了一部本田轿车,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格式合同,双方约定3年内该轿车在非人为故意破坏或隐匿情况下出现损坏、遗失、被盗等问题,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9月中旬,王先生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部分毁损。当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未约定,理赔事项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来到蓬江区消委会环市投诉站寻求帮助。
该站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本着对消费者负责、消费者权益至上的原则,迅速展开调查工作。日前,该消委会投诉站负责人特别召集保险公司经理、交警大队负责人以及消费者王先生齐聚环市工商所会议室,听取各方意见,共同协商调解。经过当事双方各自陈述,确定争议焦点在对保险合同约定条款的解释不同。于是该站负责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经过近3个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承诺赔付王先生两万元。
消委会提醒广大市民: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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