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金融报报道,2003年6月24日,张女士之弟(已死亡)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子为身故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个人住院医疗险(附加险)。2004年8月11日,张女士之弟在60天的宽展期内通过银行转账交纳了保费。 同年9月14日,张女士之弟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晚死亡。随后,张女士以受益人监护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最初,保险公司称由于保户未及时缴费,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我们在宽展期内已经缴了保费,保险公司最初也不能解释为何没有收到保费,后来,承认是由于银行转账出问题,导致他们没有收到保费。”随后,保险公司表示,同意给付5万元保险费。然而仅仅过了一周,公司又通知张女士拒绝给付保险费。为此,张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