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贫困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积极做好城市贫困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对他们实施就业保障。为此,提出七条政策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贫困群体就业保障机制。随着下岗向失业并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以失业人员为主体的城市贫困群体将长期存在。因此,必须特别关注城市贫困群体的就业问题,建立并逐步完善贫困群体就业保障机制,以对贫困群体失业和长期失业人员在政策上有所倾斜。街道一级是就业保障的关键层次,应有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并针对每一个贫困人员的不同情况逐一落实就业保障措施。建议在城市街道一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就业援助等就业保障工作由同一个机构承担,在政府机构改革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职能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承办。 二、对城市贫困群体实行特殊的就业扶持政策。一是发工资性补助。对企业招用年龄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按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发给社会保险补贴外,再给予用人单位每月150元左右的工资性补助,以充分调动单位雇佣贫困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对再就业培训机构培训上述人员并成功介绍就业的,除按预定的标准支付培训费用外,还按人头发给一定的就业奖励金。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贫困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除享受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扶持政策外,可比照上述一项政策,发给每人每月150元的工资性补助,期限一年;对男年满50岁以上、女年满45岁以上的,可延长发放期限,直至其能正常经营并有赢利能力为止。 三、对贫困群体进行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由于城市贫困群体经济承受能力极为脆弱,应为其提供便捷、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推广“就业服务承诺制”,对经过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的人员,保证其上岗再就业。 四、强化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功能。失业保险在政策取向上从以生活保障为主转为以就业保障为主,具体建议:一是待遇给付期限缩短到不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养老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紧迫感;二是待遇给付标准与本人缴费工资挂钩,可考虑为缴费工资的50%,最少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80%(达到现水平);三是大部分失业保险缴费应当用于转业培训和再就业方面的支出;四是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就业援助的目标是对每一位失业人员负责到底,直至就业脱贫;五是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首先,要通过失业保险和国家财政提供充足的培训资金。其次,要运用市场机制办培训,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第三,对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技术能力较差、不适合参加正规就业培训的,可由失业保险机构直接联系用人单位进行试工,试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试工期为3个月—6个月。第四,对上述几种方式都难以再就业的长期失业者,由政府资助、单位或个人经办的就业安置项目安置失业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外,对这些单位发给本人工资50%的工资性补贴,期限一年。第五,对接近退休年龄或家庭极为贫困,上述措施都难以奏效的,由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直接安置,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工资报酬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 六、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鼓励用人。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二是通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开辟就业岗位。三是扶持中小企业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四是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扩大用人。 七、“三管齐下”,强化就业保护工作。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二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权职能。三是修订劳动法,强化法律责任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