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保险是近些年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保险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1996年底,劳动部门主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滚存积累基金13.8亿元(人民币,下同),工会系统主办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滚存积累基金21.7亿元。它对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补充保险在我国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比较分析了亚欧几国的补充保险发展道路,并结合个人工作实践,对这一问题做了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补充保险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补充保险概念的界定 对于补充保险,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补充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基本保险的补充。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中,除了国家法定基本保险之外的都是补充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补充保险是介于国家法定基本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保险形式。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一起构成对国家法定基本保险的补充。 前一种观点界定的是广义的补充保险,包括了除法定基本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形式。这样界定容易引起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混淆,甚至可能得出补充保险就是商业保险的结论。商业保险仅仅是广义补充保险的形式之一,不能等同更不能囊括补充保险。而后一种观点界定的是狭义的补充保险,把补充保险与国家法定基本保险和商业保险区别开来,重点在于补充保险的特定涵义,符合国际惯例,也更有利于补充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开展。本文所指的补充保险是指狭义的补充保险。 二、补充保险的主要特点 补充保险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既不同于国家法定基本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补充性。补充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各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实践都体现了这种补充性。以法国为例,该国一个充分就业者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是50%,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基本保险,那么该劳动者退休以后的收入水平将下降50%,根本不可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而补充保险待遇可使一个充分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替代率提高10-30%,使其养老保险替代率保持在60-80%的较高水平。这个综合待遇水平将使劳动者退休前后的生活基本得到稳定,同时也给商业保险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2.公益性。补充保险是劳动者为了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同雇主斗争得来的。各国补充保险的交费几乎都是劳动者与雇主双方共同负担。在法国,雇员个人仅交纳补充保险费的40%,另外的60%由雇主承担。我国劳动部门主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交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这种交费方式使劳动者可以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充分体现了补充保险的公益性特点。 3.投保自愿性与强制性的结合。自愿投保是补充保险的基本实施原则。但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与雇主进行谈判协商后,一般都强制雇主为雇员投保补充保险,这是补充保险的强制性特点。而对于劳动者,则主要依靠补充保险本身的利益诱导因素来吸引劳动者参加。因为劳动者只需付出补充保险费中的较少部分,就可以获得全部补充保险保障,所以劳动者基本上都能主动参加。在有些国家(如法国和瑞士等),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补充保险的劳资双方都做出了参保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而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补充保险作为劳动者积极争取的个人权益,必然会对企业与职工双方产生约束,这在我国的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实践中已有所体现。 4.基金营运的商业性。补充保险基金不仅要求保值,而且要求增值,与商业保险有着相近的操作性,遵循商业运作原则,可以进入市场,从事风险性投资。国外的补充保险基金营运大都具有十分显著的商业性特征。我国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主办的补充保险也规定了补充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全部进入基金帐户。只是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寻求基金增值最大化必须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 三、补充保险的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者、雇主、政府三方协商是补充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法国的补充保险就是由法国的雇主协会与工会签订了全国性、跨行业的集体协议之后发展起来的,政府也在上面签了字,以保证协议具有充足的法律效力。瑞士也有类似的雇主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协议。在我国,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大力推动的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也把补充保险做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要求写入集体合同。 劳动者是补充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根本性推动力量。由于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降低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替代率,劳动者将会因为退休或其它意外情况而面临生活水平急聚下降的风险。为了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劳动者普遍要求劳资谈判,以增加个人的保险待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方进行谈判,在补充保险的三方协商机制中起着主导作用。 雇主一方在平等协商之初基本上是被动参与,与劳动者就补充保险的诸多问题讨价还价。但是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雇主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主动参与到补充保险体制中来,以提高雇员的保险福利水平,为攫取利润创造必备条件。 政府作为客观经济管理者,是以第三方的身分参与集体谈判的,以保证谈判的合法与公正。政府一般不直接介入补充保险的经营管理,而主要是对补充保险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管。在新加坡、瑞士等国,政府往往还给予补充保险以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为补充保险的发展创造外部条件。 四、补充保险的管理 世界各国补充保险的管理模式各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分散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依靠民间力量或者本身自发组建补充保险组织,各组织间相互独立,自负盈亏。瑞士的补充养老金就是由6000多个补充养老金机构分散经办的,它们只要在国家有关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就能成为合法的补充保险经办者。这些机构大小规模不一,可以为一个企业服务,也可以为多个企业服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开办,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办理。这种分散管理的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应付集中风险,也难以保证基金的安全与收益。近年来,瑞士注册的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数量呈显著下降之势。 2.联合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在基层各补充保险组织的基础上,组成全国性的联合机构,对各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调管理。法国的补充养老金体系就形成了这样的管理模式,具体业务由各地方基金会负责,而在全国一级则由两个联合会(分别针对退休工人和退休管理人员)进行联合管理。日本的全国劳动者共济生活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劳济”),也是由各地的工会共济组织联合而成的,这种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当前情况。我国目前的补充保险主要依靠地方和企业的劳动部门或工会组织兴办,还没有形成全国范围的独立联合管理,下一步还需要向这一方向发展。 3.统一管理模式。这是指对补充保险实行由上而下的全国统一管理,统一确定保险项目与保费标准,具有公司性质。新加坡的职工总会英康保险合作社(简称“职总英康”)就采用这种模式。职总英康的英文全称是“NIUCINCOMEINSURANCECOOPERATIVELIMITED”,直译就是“职总英康保险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这主要是因为新加坡国家小,经济发达,工会力量强,才形成了这种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对我国的整个补充保险层次来说并不合适,但可以把它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予以考虑。 补充保险在我国的现实情况,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实践先行,理论研究与法制建设滞后”。希望本文抛砖引玉,推动我国补充保险的理论研究与法制建设,进而促进我国补充保险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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