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关税车由于不包含关税,罚没车由于往往低于市场实际价值,对于上述两类车如果按照投保人实际出资额投保,发生部分损失时肯定会因为不足额投保而比例赔偿,得不到足额保险保障;如果按照高于投保人实际出资额投保(即真实的市场实际价值或新车重置价),虽然解决了部分损失时比例赔偿的问题,但一旦发生车辆被盗窃等全损时,按照投保人实际出资额作为赔偿金额虽然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但对于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保险人事前是按照高保额收取保费的,如果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额作为赔偿基础,则会因为投保人实际出资额与市场实际价之间的差额而使被保险人有不当获利,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两个基本险和九个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事实上,这一定义过于笼统,按照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标的来划分,包括财产类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或车上责任等责任险,作为财产的车辆保险还分为全损险(全车盗抢和事故损毁)和部分损失险。就责任险来说是以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属于定值保险,笔者认为不定值保险只对车辆全损险有意义。对部分损失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等出险时按照当时市场重置价来确定的现行做法,一是难以操作,价格在不同销售商都会有差异,增大了理赔人员工作量,二是因为金额的差额易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产生纠纷,影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客户关系,损害整个行业的形象,特别是车辆险影响广的险种更是如此。现行车险的基础险中的车身险保费实际包括了全损和部分损失两个部分的风险。一辆旧车为了多收点保费,投保时动员客户足额投保,客户也可以获得部分损失的足额保障,出险时如果发生全损,则搬出条款来按照使用年限一年按照10%的标准折旧,事实对于旧车的被保险人形成了缴费与获得赔偿的不合理性,……投保时是按照新车重置价为计算基础缴费,理赔时按照旧车实际价值打折,事实上多交了保费,违反了合同的权义对等性,对于投保人有失公道。因此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应引起保险业的重视并加以妥善解决。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车损险只有一个保额。为了体现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建议现行车险条款和承保方式改变为:设立全损险和部分险,其中部分险允许投保人按保险价值的金额来确定部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以获得全额赔偿,同时另设一个按逐年递减的方式来确定全部损失险(包括事故全损和盗抢全损,甚至事故全损和盗抢全损可以在实际价值以内由投保人自行分别确定保额)的保险金额,使其在得到实际价值赔偿时更觉合情合理。按照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保单上只填写保额,同时设置“出险时新车重置价”一栏,在出险时再填写,作为不定值保险。部分损失险则可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设置“投保时新车重置价”,作为定值保险断定投保时投保人主观真实意愿的依据,目的在于以定值更好体现投保人真实意愿,同时减少了理赔时为此产生的纠纷。 第三者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等自然属于定值保险。如此准确划分机动车辆保险现行险别的属性,既可以解决长期困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全损问题,又可以兼顾部分损失的足额补偿。同时,通过将全损险定为定值保险,且按照实际价值承保,还解决了免关税车或低价购买罚没车按照以往方式投保,发生全损时因保额与赔款之间的差额所导致的被保险人不当获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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