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建设、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了。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揭开了我国保险史上新的一页。但如何加强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确保我国监管机制与我国的经济建设以及保险事业的发展相适应,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本文拟从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现状入手,谈几点建设性意见。 一、我国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的内在盲区 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的发育尚不成熟,因此,在宏观监管上明显存在如下难点和盲区。 (一)允争的不公平性,使宏观监管在规范保险市场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首先,在税率问题上,根据1997年1月的有关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而外资保险公司的税率,则较多地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除从注册登记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外,其所得税的比例为15%。这种不公平的税率使得中资保险公司在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服务设施等方面处于较为不利地位。此外,外资保险机构的职工福利标准不在保险监控范围之内,也为保险人才不对等地流向外资保险公司创造了条件。无怪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总裁曾夸下海口:如果中国放开市场,只需五年,友邦便可占有中国保险市场60%的份额。其次,在展业费用上,国有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其财产保险手续费一律为5%。营业费用基本上是由财政部核定给总公司,然后由总公司逐级下达,到基层公司住往只有5%一10%左右;而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及外资保险公司,其费用政策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其董事会的作用相当于财政部对国有保险企业的影响。如在深圳保险市场,人保业务员的直接展业费用,普遍只有2—4%左右,而某股份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直接展业费用,竟可高达25%,美其名曰“佣金包干”。再次,国有保险企业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在规模、人才、资金以及长期垄断所形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占尽优势,也使其它保险公司望尘莫及,形成竞争中的相对不公平。 (二)众人违规违纪现象较为严重,形成宏观监管上的巨大阻力。 一方面,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甚至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所属的各分支机构内部,为求所谓的“生存”和“发展”,在违规违纪问题上相互攀比,“五十步笑百步”,使各种违规违纪现象不断升级。有人断言,如果将现有大大小小数以千计的保险分支机构,用法纪法规的天平称一遍,没有一家是“清白”的。此话或许有些夸张,但似乎也不是戏言。这种现象,使一些人似乎找到了“法不治众”的借口,形成监管中的一个难点;另—方面,社会吃保险现象十分普遍,据保险业务员反映,目前,买保险吃回扣已经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的事实。有些企业干脆把买保险作为一种“福利”或“奖赏”,把几个险种分别安排给几个人去办理。更有甚者,只有几部车的单位,也分别安排几个人去办理,原因就是有回扣大家分开来吃。这样一来,退费,高手续费的喊价越来越高,为的就是个人有利可图。在这方面,我国区别于国外保险市场的不同之处有二个:一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的占有方式,有可能滋生一大批人想方设法去吃保险回扣,因为支付多少保费与自己无关,反正是“阿爷”的,不“吃”唯恐要吃亏。而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国度,谁去吃保险回扣呢?由此可见,吃保险回扣是长在我国保险市场身上的一颗毒瘤,是当前实施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的一个盲区;二是我国现行的用人体制和管理方式,有可能滋生一大批人热衷于吃保险费差。目前,国内的保险企业,其保费绝大多数均依赖本身雇用的业务人员直接争取,这在雇佣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业务员的短期行为,“拿”好就走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这些人直接受雇于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地都掌握有一定的费率厘定权和出单权。而在国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绝大多数源于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这些人既无费率厘定权,也无出单权,即便想吃费差,也是难上加难的事情。 二、我国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的目标模式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我国的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一)实施宏观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切不可生搬硬套,照搬国外的目标模式。比如,西方保险市场的监管,是在其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形成的。而且,西方保险同业的竞争,在本质上与我国保险同业之间的竞争也是不相同的。西方保险市场的竞争,是保险资本家、企业主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保险利润的一种表现形式,完全是排它性的。而我国保险同业的竞争,虽然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但不是唯一的目标。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它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必须是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全民服务的。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相当短暂,市场竞争环境和条件不仅不充分,而且还不统一,所以,其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的目标模式,首先必须具有中国的持色。 (二)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加强保险市场宏观监管的首要任务,也是主要目标。 保险活动当事人是保险市场的主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制定宏观政策(如准备金提取,税率,投资限制等)时,应以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发展和培育保险市场。 一方面,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我国的保险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和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十分巨大,因此,如何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更快发展,使之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对保险的需求相适应,是摆在我国保监委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也就是说,监管是为了“激活”,而不是“封杀”,监管成功与否的标志,不仅在于保险市场是否已“风平浪静”,而在于保险业务是否得到更加稳健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形成的国家保险垄断保险市场的格局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所以,要使我国的保险市场成为统一、开放的保险市场,保险宏观监管的目标不仅在于规范市场,而且更应重视培育和发展市场。 (四)确定分阶段实施的目标战略。 1.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建立和健全中央和地方保监委组织体系和保险法律监管体系的同时,大力整治保险市场秩序,通过大治、达到太平的目的。 2.用十年左右时间,彻底改变较为单一的保险市场主体格局,建立一个成熟、科学、高效的,以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和载体共同组成的,保险市场功能多元化的完整的保险市场结构体系。 三、保险市场监营目标的实现形式及其对策 (一)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 我国保监委的成立不仅确立了政府行为在保险市场监管中的主导地位,而且从机构上奠定了保险统一监管的格局,有助于消除以往多元化监管体系下的监管盲区,为加强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 1.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应加强保险法规和宏观监管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各级领导和广大保险员工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宏观监管政策,提高执行保险法规和保险政策的自觉性;其次,应尽快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把赔付率、各种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投资情况等指标纳入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之中,以便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再次,适当发挥保险同业公会的自律作用和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企业内部的自控能力,同时,应适当借助一些社会行政及司法力量,营造由保监委为统帅,各方面参予的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局面。 2.科学设置内部机构,达到在保监委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与平衡。因为,保险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带有很浓的权力色彩。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和各个环节上的权力制约、平衡与监管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失控,影响监管目标的实现。最近,中国保监委发出第二号公告令,向社会公开承诺国家保险监管人员的行为准则,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是非常正确、也是非常及时的。 3.建立专业审计制度,把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有效地结合起来。在西方国家,保险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的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都十分重视。加拿大的保险监督体系由内部稽核、外部审计和政府监管三部分组成,呈金字塔形状,内部稽核是基础,外部审计是支柱,塔尖是官方监督,处于核心地位,总揽全局。我国保监委可以参照加拿大的一些先进做法,规定各家保险公司内部的稽核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并向管理层和保监委提交稽核报告;同时建立与社会审计职能部门的经常性联系,由外部审计师每年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业绩、风险控制、内部稽核和管理质量进行专业审计,并定期向管理层和监管当局提交审计报告。作为独立实体,外部审计师对审计质量和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应承担法律责任;保监委每年要对保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价,这种检查评价是高层次的再监督,实际上相当程度上是对内部稽核、外部审计和管理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这样做既可避免出现象英国传统监管模式因极少进行现场稽核而被架空的情况,又可避免出现象美国传统监管模式因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投入到具体琐碎的稽核中而难于自拔的现象。 (二)加快保险法律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保监委的统一领导下,以《保险法》为依托,借鉴国外先进的保险立法经验、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旨在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国家、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保险中间人法律关系的较为完整的保险法律体系。具体说来,当务之急是出台一些与《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需要相配套的保险单行法规细则,以确保《保险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其应有的威慑和约束作用。 (三)改善和改革保险赔偿准备金制度。 从现有情况看,各保险机构赔偿准备金明显不足。根据深圳市人民银行1997年对各家保险机构资信情况的评估,(其评估指标主要是保险的偿付能力)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被评为B级,其余各家公司均为C级或不列级。出现偿付能力危机,虽然有经营方面的因素,但与赔偿准备金历年提取不足也是分不开的,换句话来说,国家历年在保险企业身上拿走的利税太多,不利于保险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加快国有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的保险市场。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构分设工作已全面完成,但国有保险垄断保险市场的格局仍未改变,因此,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有保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该是我国一段时期内保险工作中的—项重大任务。 (五)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再保险功能在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中的积极作用。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机构,由于其保费、保险金额,业务量不同,以及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存在,保险经营同样存在极大的经营风险。我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年轻,各家保险公司的实力还不强,自留额都相对较低,因此,对分保市场的依赖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对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减少对国外再保险市场的依赖,保护国内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控制分保费外流,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显得十分必要。 (六)进一步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 要适当简化保险费率的种类,调整保险费率结构,密切注视保险同业费率动态变化,合理确定险种费率、保费存款利息率、再保险分保手续费率和展业手续费率等各种资金价格水平。在推进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逐渐加大市场保费率在保险资源配置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总之,加强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并在监管过程中逐步形成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对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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