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对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均37.6%的速度增长。1998年,全国保费总收入达1247.3亿元(人民币,下同)(含外资机构),比上年增长1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99.6亿元,比上年增长3%,占保费总收入的40%;寿险保费收入68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占保费总收入的55%;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65亿元,比上年增长18%,占保费总收入的5%。当年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共支付赔款318.2亿元,寿险给付237.7亿元。1998年增提各项准备金355.2亿元,其中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准备金增加8.1亿元,寿险增加347亿元。1998年上缴营业税48.2亿元。财产险业务实现利润11亿元。截止1998年9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1990.8亿元。 (二)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 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25家。按组织形式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3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17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9家,再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2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新格局。 (三)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险市场的微观运行机制与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 自《保险法》颁布以来,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成立产、寿、再三家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二是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进程,明确了企业属性和发展方向,内部经营机制转换取得一定进展。三是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保险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四是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的原则,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职能,集中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五是初步界定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为防止无序竞争创造了条件。 (四)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险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 《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走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险机构设立、经营、市场行为、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为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一是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1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营业或正在筹建,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了202个代表处。二是国内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截至1998年底,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33个一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经营机构和8个代表处。三是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在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总的来看,通过对外开放与交流,引进了一些新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六)保险的服务功能得到增强,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增强了保险的服务功能,较好地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一是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努力做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险配套服务,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人身保险,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积极发展核能、卫星发射、石油开发等高科技、高风险保险业务,为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提供了风险保障。四是配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实施,积极开办各种涉外保险,为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职能,1998年共支付赔款(含给付)555.9亿元,其中支付水灾赔款30多亿元,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保险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秩序混乱。二是经营管理粗放。三是资产质量低下。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1999年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 1999年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上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我们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我国政府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做好今年的保险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总体来看,今年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挑战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远没有消除,规范和有序的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保险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抗风险的能力还非常脆弱,保险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许多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非常重视,把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依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今年的主要任务,这是做好保险工作的根本保证。为了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国务院在精简机构的情况下,还专门成立了中国保监委。国民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将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将为保险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因此,我们要抓住机遇,调整思路,树立信心,克服困难,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管理、注重质量、提高效益上来。 基于以上分析,1999年我国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险法》为依据,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重点,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完善内控,加强监管,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不断提高保险企业的整体素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迎接建国50周年。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1999年我国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转变经营方式,调整险种结构,积极开拓市场,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完善保险企业内控制度,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深化保险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保险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切实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员工培训,努力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1999年保险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切实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第一,大力整顿市场秩序。一是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查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活动。近两年内,严格控制批设新的保险公司,从紧掌握分支机构的增设。二是坚决制止恶性竞争,重点解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等不正当竞争问题,着力整治机动车辆险等业务量大或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险种。保监委将对机动车辆险保单进行统一监制,并加大查处力度。三是坚决查处跨地区、超范围经营业务,以及使用未经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业务的行为。四是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取缔非法保险中介机构,依法查处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中介市场整顿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与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地下中介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入手,对违规支付手续费、佣金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保险公司聘用的代理人员必须取得代理资格,持证上岗。通过整顿,力争使保险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第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规模。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超过50%的公司,一律不得购置、更新、扩建办公楼、职工宿舍、汽车等固定资产,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将比例降至50%以下。严禁搞基建挂帐,不得以购建固定资产为名进行不动产投资。 第三,防范寿险风险。一是健全精算制度,提高精算水平。二是险种开发权必须集中在总公司,严禁分支机构开发新险种。三是严禁出售高预定利率新保单,一经发现,从严处罚。四是节省费用开支,弥补利差损失。 第四,继续清收和盘活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盘活力度,力争使不良资产余额每年有所下降;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资产;做到一心一意办保险,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 第五,健全和落实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险保障基金是一种法定的行业救助基金。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我们将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六,坚决查处帐外经营活动。上半年,各保险公司要对“两本帐”、私设“小金库”等帐外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6月底前报保监委。下半年,保监委将进行抽查,对隐瞒不报和新发生的,一经查实,永远取消主要责任人的保险从业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监管。一是做好非现场检查。二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并借助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加强审核稽查。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采取行政的、经济的乃至刑事的多种处罚手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停批新的分支机构、责令撤换机构负责人、吊销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许可证、取消主要责任人任职资格或永远取消其保险从业资格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对监管的补充作用。五是借助社会舆论,通过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健全保险法规体系。一是对现行的保险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和补充。二是抓紧制订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三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 第九,完善保险监管机构体系。在加强中国保监委自身建设的同时,我们将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派出机构。 第十,重点检查保险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一是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二是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效果。三是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作为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保险企业的自我约束机构 保险业要防范化解风险,求得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强有力的行政监管,另一方面要有完善的企业内控制度。今年,将大力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并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建立健全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股份制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健全监事会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明确董事会与经营者的责权范围,并严格规范运作。二是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业务规程,严格实行核保、核赔制度;建立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推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集中、统一管理,资金运用和保险业务严格分离。三是建立独立的企业内部稽核机构,加大稽核力度。 (三)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完善保险机构体系与运行机制 一是进一步落实产、寿险分业经营,没有实行分业经营的公司,要在年内完成体制改革工作。二是适时成立政策性保险机构,理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加快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步伐。三是深化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力度。将省级分公司与省会城市分公司合并;将设在同一城市的地、市、县公司合并;撤并和调整部分县级支公司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工作。四是做好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试点工作。在清理整顿非法保险中介经营行为的基础上,逐步批设一些高起点、规范化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行和保险精算师事务所。 (四)调整结构、开拓市场,保持业务健康发展 一是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正确处理好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把业务增长建立在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二是以强化内部管理为基础,正确处理好内涵与外延的关系,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作用,走集约化发展的路子。三是以立足自身发展为前提,正确处理好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的关系,通过加强内控、增收节支、深化改革来解决经营的困难。四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为国家住房、养老、医疗等制度的重大改革提供积极的配套服务。五是努力调整业务结构,不断提高业务质量。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 一是深入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二是加强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建设。三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四是强化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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