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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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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伟大工程,也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的客观需要。

笔者认为:科学的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应以“国家立法、社会管理、全员保障、个人负担、政府救济”为基本建设框架。可称“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

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应当围绕市场经济的特性建立,并应明确以下原则:

一是国家立法。国家要建立《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社会管理。国家要设立“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投资公司”、“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中心”、“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事业服务中心”四个机构。形成“规则、财产、账目、事务”四权分立的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为监督。“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为国家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事业的主管机关,设立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掌握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状况的相关信息,审核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投资方案,起草有关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文件。“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投资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公司。负责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国家将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作为国家发展建设基金(政府无需再发行建设债券),主要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方基础建设工程、社会文教科技产业等低风险、长收益的项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事业单位,按行政区域设立。负责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收支结算、账户管理等财会事务。基金收支业务由银行代办。“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事业服务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事业单位,按行政区域设立。负责办理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事务。

三是全员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要保障每个公民终身的基本生活(包括成长、教育、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公民一出生,其基本生活经费就要受到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身份证号码为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账户号码,出生就有。公民在生育和养老阶段,可以正常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其他情况,要在家庭经济困难时才能申请支取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是个人负担。“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供保障本人基本生活使用,账户资金属于私有财产,在法定范围内支取(可以预支)。余款由亲属继承,欠款由遗产补偿(上下各三代以内亲属的遗产要优先补足亲属欠款账户,本人遗产要在补足本人账户欠款之后才能给亲属继承),死账由政府救济。账户资金来源由个人依法按期存入的基金本金、基金存款利息、基金投资分红、继承亲属账户遗产、政府救济等五项组成。(国家可以减持国有股和划拨国有资产,把欠职工的历史账做实)。

五是政府救济。政府对无人清偿的“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欠款,实施救济性清偿;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期间没有劳动收入的公民(如妇女合法生育的产假期等)、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中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为社会公益事业牺牲的公民的遗属,提供基本生活的经济保障。政府设立公民基本生活救济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征收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按投资份额计算),征收公民遗产税,接受捐献,划拨国有资产,救济基金投资收益等。

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的优点

“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具有保障和激励的双重功能,并能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优点明显。下面简要列举:

体系名称准确。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只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并无别的保障社会功能,将其创新为“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在名称上要客观准确。建立《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比《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也更加名副其实。

管理体系科学。新体系具有管理层次高、信息覆盖广、成本费用低、控制力度强、保障效果好等特点。

保障范围全面。新体系覆盖全体公民的成长、教育、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各种情况。

产权关系明晰。新体系的账户资金属于私有财产,依法存取,有偿使用,余款由亲属继承,欠款由遗产补偿。体现了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原则。符合“为自己的事花自己的钱,既求效果又求节约”这一普遍的社会现实规律。能有效杜绝虚假和浪费,也能消除在一部分人当中存在的,生活由社会负担,财产由亲属继承的不合理现象。在现行体系中,原固定制职工工作满10年、合同制职工投保满15年就可以退休,有些人还争取提前退休,社会要负担他们几十年的生活费用,而他们的遗产却由亲属继承,这是不公平的。

保障资金可靠。一是存入可靠。由于基金属于私人财产,有国家法律强制和高额红利激励,基金是可以实现应存尽存的。(现行的社保基金名义上是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这样不仅很难实现应存尽存,还引发了不少因单位不交或少交劳动保险金的争议纠纷案件。)二是增值可靠。将保障基金投入资本市场的国家重点建设领域,增值率会等于或高于同期的国民经济增长率,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同步,基金增值可靠。三是管理可靠。新体系将规则、财产、账目、事务四权分立,形成了严密的监管体制。保障基金的欠交、挪用、冒领、浪费、投资损失等不良现象将会被有效控制。由银行承担基金收支业务,管理费用也会大大降低。由人大负责,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实现有效管理是应当可靠的。

减轻政府负担。在新体系中,政府要对无人清偿的“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欠款,实施救济性清偿。实际上,经过六代亲属的偿还之后,需要政府清偿的欠款账户是很少的,并且政府有专项基金用于清偿。因而政府用于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负担,将会比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轻得多。(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为1362亿元,占中央财政当年总收入的12.4%,负担很重。

减轻改革压力。因为公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欠账可由几代人承担,通过上百年的发展逐步消化,在发展中保持稳定、解决问题。公民有生活保障,有勤奋精神,有知识技能,有充分就业。因此,深化改革的社会压力将会大大减轻。

总之,人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主体,解决好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是社会发展的第一要务和基本目标。我国正处在人力、物力、市场等经济资源极其丰富的历史阶段,既是深化改革不可回避的攻坚时期,又是加快发展不能错过的黄金时代。因此,建立以“国家立法、社会管理、全员保障、个人负担、政府救济”为基本建设框架的公民基本生活有偿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生活,提高公民素质,加快经济发展,其意义重大。新体系建立之后,公民将更加勤奋努力,社会将更加稳定进步,人民将更加幸福安康,国家将更加繁荣富强,政府将更加精简高效,国民经济建设将更加健康快速,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将会更快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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