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及市场存在缺陷而引发的“市场失灵”,使得保险监管成为必要。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树立谨慎干预的保险监管新理念。 谨慎干预的特征 1.保险监管地位的辅助性。以市场调节为主,保险监管为辅。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保险监管的辅助性地位,保险监管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能充当替补队员,而不是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果某一冲突市场本身可以自我调和,保险监管机构就不应进入市场,表现自己。保险监管对市场只进行最低限度的干预,能不干预就尽量不干预,尽量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 2.保险监管目的的双赢性。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顾及各方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在干预市场之前,必须谨慎求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充分估计到干预本身也有它自己的外部效应,只有确实了解到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必要的。因为保险监管机构掌握着干预保险市场的权力,市场竞争者就会想方设法在保险监管机构中寻找自己的代言人,通过付出“租金”,使保险监管机构采用有利于自己的干预手段。保险监管机构在作出必要的干预之前,如不充分顾及各方利益,很容易导致“寻租”决定干预。 3.保险监管手段的间接性。保险监管机构在干预市场时尽量采用柔和的间接手段,少用或者尽量不用直接的刚性强制手段,保险监管机构一般不直接对市场主体提出这样那样的强制性命令,而是通过间接途径引导,促成市场从畸形走向均衡、从低效走向高效、从垄断走向自由。 谨慎干预的层次 1.尊重保险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市场主体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原则,企业行为自由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当前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尊重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保险企业主体的商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和规范化。保险监管机构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业的首先原则,要求保险当事人之间不得隐瞒、欺骗,作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到信用。保险监管机构要大力培养与创建保险业的诚信体系。 2.保护保险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的交易秩序 仅仅尊重企业自治与诚实信用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保险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成熟、开放、诚实、统一的保险市场。 3.对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要求“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保险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的对象是保险市场而不是企业。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宏观调控保险市场,由保险市场来引导保险企业。保险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优化保险结构,防范保险风险,推动保险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保险宏观调控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采用的手段有:(1)政策引导。即制定保险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行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保险政策和经济要求,运用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保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保险监管机构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保险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保险企业的决策行为。 4.促成保险企业享受法定权益 努力协调保险企业与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清除其他部门对保险企业的不正当干预,促成保险企业享受法定权益。 总之,由于市场化、法治化与全球化、信息化的要求,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树立谨慎干预的保险监管新理念,尊重保险市场主体的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的秩序,运用政策、杠杆与信息等间接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保险市场向稳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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