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5日至7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4年年会暨第11届会议在约旦首都安曼召开。在此次会议上, IAIS制定并通过了《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对促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监管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报将分四期择要予以介绍。
《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保险人需要设置有效的投资风险管理框架。在对保险人投资及投资程序的监管范围内,投资风险管理框架应遵守与投资策略、资产组合、估值(valuation)、多样化经营、资产负债匹配以及风险管理有关的监管要求。
董事会的职责
《指引》对董事会的职责做出了规范。董事会有责任确定和定期评估保险人总的风险容忍度,以及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全面投资策略。董事会应考虑保险人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状况和监管要求。高级管理层根据全面投资策略,制定经营策略和程序并分派具体职责。董事会应保证包括经理层报告和内部审计在内的监控制度充分有效,从而使投资活动的管理符合投资策略、监管及其他法律要求。
董事会在投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能如下:建立、维持及定期复审对资产负债表两边的现有产品和新产品上的投资风险识别程序;确立决策的建议、批准及执行程序;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源,设计相应程序以确保投资和贷出(lending)策略执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能理解冲突源自何处以及如何提交报告;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的职责,应委派给职责与投资职能相分离的个人或团体。
投资风险管理的职能
《指引》要求保险人应能够采取正确的风险度量方法,来测度和论证其业务的风险总量,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在构建风险管理框架的过程中,保险人应考虑资产负债表的两边在压力测试下,不同产品以及不同业务类型之间的关联性可能的重要变化。例如,源于承保不动产保单而增加的负债,可能与不动产有关的资产,如抵押保证证券之上增加的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相关。
投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评估保险人的投资战略中资产组合限额的合适性。保险人应定期对市场情景进行压力测试,并根据自身的风险特性改变投资和经营策略。一旦识别出风险最高的情景,保险人应确保其投资策略和程序足够明确,从而能对这些高风险情形实施有效管理。保险人应备有意外应急方案,即发生多种极端情形下应采取的措施。
内部审计
《指引》规定,为保持良好的公司治理,保险人应设立批准审计项目的步骤(例如董事会之下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应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相应的高级经理人提供独立保证,确保保险人的投资风险管理框架和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适当的时候应提出建议。
内部审计将评估保险人的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和程序。保险人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程序的独立持续评估体系,依其重要性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之下的审计委员会和/或高级管理层传达评估结果。
专人对合规负责
《指引》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指定专人对合规事项负责,并且该指定人员应独立于风险业务部门。保险人应建立传递合规信息的机制,以便及时加强员工培训和完成日常合规报告。保险人应制定一套完善的程序,确保对投资活动的监控服从全面投资战略、策略和程序以及法律和监管的合规要求,违规后能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能及时反应并采取后续措施。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定期、及时接收合规报告。被提议的投资决策应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决策与投资战略及投资风险管理框架一致。
控制程序
《指引》要求保险人应具有充分的内部监控、操作权限及其他措施,确保投资风险维持在审慎标准和风险容忍度要求的风险等级内。保险人也应制定一套根据管理报告采取适当行动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报告源自资产负债表两边以及表外项目的风险。投资决策及其执行受到保险人投资策略中核准权的制约。应建立有关投资战略决策(例如市场和地区选择)和投资交易决策(例如股票挑选)的治理机制。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应出具关于此类决策的基本依据和核准程序的书面文件,并妥善保管这些文件。
定期报告
《指引》规定投资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师及监管者呈交报告的程序和格式。程序应规定每份报告的制作责任如何界定、设计方案及其制作和递交时限。报告应说明对依资产分类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并与投资风险管理策略做出的限度作比较。报告应给出资产分级方法和评估非常规交易资产的依据。
保险人的内部监控应确保超越策略、程序和权限的例外做法能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和相应的管理层。投资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报告应包括下列关键因素:目标市场和认可产品、投资组合集中限度、核准权限、投资限度、评级体系,担保品的认可、接受及其质量,适用于某些金融产品(比如全权委托投资或对冲基金)的最低透明度要求。对于与投资策略、程序和权限相关的未经授权的例外事件,应附上已提议和/或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依违规性质及时报告给相应的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