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下,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与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各要素都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本文具体分析社会保险的再分配问题,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根本意义。 (一)社会保险的再分配作用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把一部分个人消费品提供给那些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劳动者的—种分配形式。作为对一部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社会保险分配既不同于按需分配,也不同于按劳分配。 按需分配是每一社会成员均可按照自己的需要自由地从社会获取其所需的任何消费资料,而社会保险分配的对象仅是全体社会成员中的某一部分,即那些因伤残、疾病、年老、灾害、失业等特殊情况而引起的暂时或永久性的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并因此引起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劳动者;而且,通过社会保险所获得的消费品,又以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为限,完全不同于按需分配的情况。 同样地,社会保险再分配也不同于按劳分配。在按劳分配下,社会成员能否从社会产品获取自己生活所需的消费资料,能够取得多少,是以其在为生产社会产品的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的质与量为前提和标准的。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由于没有劳动的付出,所以也就无法从按劳分配的渠道取得维持生存所需要的消费资料。而社会保险正是为那些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难以通过这一渠道获得必需消费品的社会成员提供分配渠道。固然,社会保险在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时,也要考核其过去曾为社会耗费的劳动的质与量(例如养老保险),但它更注重的是该劳动者是否能够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一旦这种权利有丧失的危险,社会保险便会履行保障的职责。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是一种以保证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存权利为限度的“按需分配”,是对“按劳分配”的补充,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形式。 (二)社会保险实现收入再分配的形式 社会保险以多种方式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各种再分配形式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事实上,各种形式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 1.劳动者之间的横向再分配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要按规定的比例用自己工资的一部分支付社会保险费,而支付的这笔保险费不一定与其将来可能享受的保险待遇相一致。这就是社会保险在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作用。 社会保险的这种再分配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的:其一,定量交纳保险费。即不论劳动者收入高低,都交纳相同的保险费。而得到保险补偿的多少是根据劳动事故带来的损失大小确定的。其二,按固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即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金,由于每个人的工资收入不同,因而所交纳的保险金也不相同,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交纳的保险金并不是成正比的,由此形成了不同收入的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 2.同一劳动者不同时期收入的纵向再分配 这一再分配形式主要解决劳动者的收入与消费在时间上的矛盾。一般说来,一个人创造劳动收入的时间仅仅是一生中的一部分,而消费则是终生的,社会保险具有使劳动者在部分时间创造的劳动收入在一生中调剂使用的功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这种再分配形式的典型。 3.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再分配 表现在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用本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而由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对企业净利润的再分配。从总体上说,保险金是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只是这笔收入由社会保险部门控制使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存在着这种再分配。 4.企业之间的横向再分配 即企业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而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同一时期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社会保险金。 5.地区之间收入的横向再分配 社会保险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必然出现经济发达地区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相对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不考虑劳动者所在地区,只是按照统一标准支付,其实质就是经济发达地区分摊了不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用。 6.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 表现为国家直接承担社会保险费用或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社会保险基金。补贴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财政拨款给予补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国家让出一部分税收,其实质就是企业交纳的保险基金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这种再分配形式反映了国家对社会保险的支持和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力的职责。 (三)、社会保险分配的效用 社会保险分配的效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维持社会公平。这三种效用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社会保险能够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残引起的生存问题,帮助贫困者解决生活困难,从而使社会得以安定。因此社会保险分配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是其他分配手段难以代替的。 社会保险分配也直接具有维持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失业保险为例:在经济繁荣时期,就业率和个人收入增加,对社会保险补偿的需求减少,社会保险的支出减少,失业准备金增大,降低社会消费,国家财政相应地可以转移支付,继而推动经济协调地发展;相反,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失业人数和低收入家庭增多,需要扩大社会保险支出,使人们获得收入,从而维持社会消费量,减缓经济活动的下降。另外,社会保险还具有劳动力资源的“蓄水池”功能,调节就业矛盾。经济的发展总是有起伏的,在经济发展的上升时期,生产规模扩大,将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时社会保险将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相反,在经济发展的回落时期,生产规模压缩,将排放出一部分富余人员,社会保险又将他们吸收进来,这对于经济的重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将在本文后面讨论。 (四)社会保险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公平与效率,不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而是存在于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不只是经济问题的焦点和难点,还是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和道德的轴心。而作为一种社会总产品分配和再分配方式,社会保险直接牵涉到公平与效率问题,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体现了不同的公平与效率关系。 社会保险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否有利于全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实现有机的统一。“公平”是指社会成员收入的均等化,“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平与效率之间具有一种矛盾关系:收入均等化意味着效率的牺牲;提高效率必然要牺牲公平。因此,公平与效率二者之间有一个谁优先的问题。一般说来,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有三种选择:效率优先,即考虑到“公平”对社会财富和经济发展的损害性,强调与市场高度相关的效率应该放在首位,反对政府行政干预再分配的以收入均等化为中心的“结果均等”;公平优先强调在政府干预下推行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主张缩小市场机制的调节范围,实现收入的公平化;公平与效率最优交替则主张以最小的不平等换取最大的效率,或者以一定的效率换取最大的公平。第三种选择的依据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之间虽然有矛盾,但二者相互妥协是可能的,因而社会只能在公平与效率、结果均等与机会均等之间达成妥协。就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它可以解决为提高效率而带来的某些不公平问题,因而具有调节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机能。 第二,社会保险分配本身也有一个公平与效率的问题。社会保险的公平是指其被保险人发生了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情况,就能享受法定的保障待遇,这对交纳了保险费的被保险人来讲是平等的,但这不是一种“平均化”。社会保险集中的保险基金只是给付那些需要得到保障的人。同时,社会保险的公平不仅体现在接受保障的人的资格上,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公平,退休者与在职者之间的公平,丧失劳动能力和丧失或中断劳动收入者与社会劳动者之间的公平。 从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来考察,分配包括微观的初次分配过程和宏观的调节过程。这两种过程虽然都是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但是其运行原则及实施方式是有差异的。微观分配以效率为原则,以效率定分配,具体是通过工资制度及资金收益制度实现的;而收入调节以公平为原则,以公平定收入,具体是通过赋税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的。因此,公平与效率不是静态的直接统一,而是动态的间接统一。也就是说,体现效率原则的微观分配,经过以公平为原则的收入调节过程的校正和补充,最终会形成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作为这种“宏观调节”的一种主要方式,社会保险具有调节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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