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 涛)近日,国税总局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办法》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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