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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六国社会保障“名义账户”制利弊及启示(下)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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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账户”制的局限性及其历史地位   (一)“名义账户”制的局限性   虽然“名义账户”制具有较多的优势,但是与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相比却有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以尽量避免在转型过程中出现失误。   1.再分配作用比较弱。与现收现付制度相比,由于“名义账户”制再分配的作用比较弱,所以如果没有“最低退休金计划”作为保障,从现收现付制向“名义账户”制转型就会在退休者之间造成较大的收入不公现象。欧亚六国的实践证明:(1)“名义账户”制的这个局限性导致这样一个现象,即在比较富裕的工人中比较容易推行“名义账户”制,而在较贫穷的工人中则难度比较大。(2)如果没有“最低退休金保障”这个机制,有些工人的境遇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就会变得很糟,对他们来说,就不如不改革,因为现收现付制对他们更有利。(3)对于40年工龄以上的工人来说,“名义账户”制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收入替代率(例如税后50%左右)。但对于农业工人、妇女、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来说,他们的替代率很可能不到40%。  2.对国民储蓄不能做出贡献。与缴费确定型的积累制相比,“名义账户”制账户中的资产显然不是“资本资产”,而是“名义资产”,所以,它不会对国民储蓄率做出任何贡献。相反,瑞典的研究说明,“名义账户”制对储蓄率具有一定的负效应。一方面,“名义账户”制不能对经济具有刺激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许多国家来说,经济增长率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这样,“名义账户”制就不能像缴费确定型的制度那样对发展资本市场具有较大的直接推动作用。   3.对一些“弱势群体”不利。(1)对妇女不利。一般来说,由于照看子女、老人和家务等原因,工资本来就较低的妇女的职业生涯记录不太连贯,其年金化的预期给付不会很高;另一方面,与男性相比,妇女的职业生涯比较短,而平均寿命比较长,这就等于对妇女实行了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机制,迫使她们希望在劳动力市场上滞留的时间长一些。在拉脱维亚,“名义账户”下55岁退休的妇女平均获得的退休金要低25%。在波兰,提前退休的妇女所获得的退休金要比60岁退休减少50%。(2)对鳏寡老人不利。例如,拉脱维亚取消了对所有配偶幸存者的给付,而拉脱维亚的妇女平均寿命比男性长8年。   4.关于短期内财政自动平衡问题。所谓“自动财政稳定”是指在不经常运用立法干预的前提下养老金计划调整财政风险的能力。之所以强调“不经常运用立法干预”,是因为立法干预会导致出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自动财政稳定”这个定义中,还有必要将“短期财政平衡”与“长期财政稳定”区别开来。“短期财政平衡”是指避免导致资产减少(部分积累制)和陷入债务危机的各种措施;“长期财政稳定”是指在一段时期内甚至在几十年内允许资产和债务存在着,但在经过一定的财政冲击以后即可马上恢复平衡,进入正常状态。   短期内自动财政平衡是一个非常合意的目标。但是,由于“名义账户”制在本质上实行的是DB型的现收现付制,“终生年金”一直支付到退休者死亡,死亡率预期与实际死亡率之间的差别是短期财政平衡这个目标只能存在于不现实的稳定状态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于是,“名义账户”制就像传统的DB型现收现付制一样,需要其他的财政调节措施予以配合,例如,政府担保、不间断地立法以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措施(例如即使建立一个储备基金也需要不间断地干预)。从融资与给付上讲由于DB制很难实现短期的自动财政平衡,所以DB制要求国家作为担保人承担一定的风险;而DC制从理论上讲则具有短期自动财政稳定的功能,所以基本上不需要有担保人予以担保。   (二)“名义账户”制的历史地位   纵观欧亚六国的改革,有理由认为,在世界社会保障的历史进程中,“名义账户”制的历史地位具有如下一些本质特点,   首先,之所以说“名义账户”制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混合物,是因为在退休之后,这种名义上的积累即刻就以精算的方法转变成真正的年金。由此看来,从本质上讲,“名义账户”制也可以被认定为是对现收现付制的一种改良。   其次,欧亚六国的这种“改良”趋势与其他国家建立个人账户的福利改革取向形成了一股私有化改革的潮流,这个潮流与传统的福利国家理念出现了很大的距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名义账户:’制的出现和当代世界福利改革的总体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福利国家范式的一种背叛。  最后,这种“名义账户”的混合模式可以被看做是一个“隐形的日程表”。这是因为:第一,由于所有的缴费被用于支付当前的退休者,所以,无论在财政上还是在政治上,它对当前这种现收现付制具有一种“收缩”的作用;第二,可以将之看成是一个过渡性的阶段目标,而不是养老保障改革的最终目标,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人们可以逐步地继续向其最终的制度目标前进;第三,“名义账户”的最终目标可以是“演变”成为“真正积累式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像智利和英国那样,就是说,这个账户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   最后,由于“名义账户”制可以解决转型成本问题,从而使转型成本不再构成对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造的一个障碍,所以,“名义账户”制是将社会保障制度从“待遇确定型”转向“缴费确定型”的、较为缓和的、很现实的一个转型途径,是可以克服转型成本、融入世界范围的社会保障改革浪潮的一个捷径。   “名义账户”制对中国的适用性问题   “名义账户”制对诸如智利、墨西哥、中国香港或英国等这些已经走上大规模私有化改革道路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是没有任何吸引力的,对诸如美国等社保收支情况较好、现收现付制很成熟、正欲进行私有化或半私有化改革的国家来说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名义账户”模式对经济转型国家更具有吸引力,据悉,捷克和俄罗斯等转型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其可行性问题,有经济学家预测说,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它很有可能会使目前缴费确定型的积累模式的吸引力大打折扣,逐渐使人们对其热情降下来,甚至会成为其替代模式,在前计划经济国家尤其在那些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导致收入与支出逆向结果的发展中国家很快会流行和效仿起来,在贫穷国家中得到普遍认可的可能性也会高于那些富裕的国家。欧盟委员会不但高度地评价了欧洲四国的这个制度创新,而且对“名义账户”制十分青睐,甚至为欧洲国家设计了向其过渡的三个方案。   对我国来说,权衡得失,从几个大的方面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利大于弊的:   1.可以较好地解决转型成本问题即“空账运转”问题。由于“名义账户”制从本质上讲提供了一个事实上不必对其个人账户“做实”的“模拟运行”模式,所以它可以解决我国几年来一直令人困扰的“空账”难题。从长期来看,可以使之成为最终向“做实账户”的“半积累制”甚至向完全积累制过渡的一个途径,即在这个过渡期中,转型成本得以分散化(分布在各代人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经过几年来尤其是近一年来“预筹资金”的实践(如减持国有股等),“名义账户”制恐怕是解决“转型成本”问题的比较现实的一个出路。   事实上,世界银行和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已经将目前中国“空账运转”的实际情况称之为是“一种新型的待遇确定型加上名义账户的现收现付制”,或“准名义账户”制。  2.从短期来看,“名义账户”制是目前可以看得到的一个“最优化”的融资制度安排。对于政府财政来说,与“待遇确定型”相比,由于“名义账户”制将一部分风险(人口变化或经济波动)从政府身上转移到了个人身上,所以,虽然“名义账户”制承担风险的能力小于“缴费确定型的积累制”模式,但却大于传统的“待遇确定型的现性,现付制”模式;这样,不但解决了隐性债务问题,而且,在“名义账户”制度下存在着许多削减养老金给付的途径(尤其是在通货膨胀的时期)。从这个意义上讲,“名义账户”制可以稳定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   3.为调整替代率提供了机会。从社会保障总体制度架构上看,在可预见的未来,世界上最流行、最有传播力、最理性的制度模式无疑就是基于三支柱或四支柱的混合模式。根据欧亚六国的实践和经验,作为第一支柱的“名义账户”,其替代率一般都不是很高;降低替代率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潮流,否则就不能为其他几个支柱让出空间;而实施“名义账户”制是削减养老金给付标准即降低替代率的一个社会震动最小、政治上最具可行性的途径和机会。尽管我国的工资水平总体上比较低,恩格尔系数比较高,费基不实,缴费工资普遍低于统计工资,统计工资低于实发工资,但“事实上”的“收入替代率”恐怕是世界上最高的,一般认为在80%左右,个别地区甚至高达100—130%。因此,即使为了将来的三支柱或四支柱的混合模式架构预留出一定的“空间”这个目标,也应该把替代率降下采。   4.从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名义账户”制是一个比较适合目前中国国情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实行积累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需要一个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欧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育过程已有200年的历史,相比之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史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资本市场只是一个十多岁的“娃娃”。如此“幼稚”的资本市场是不能承受得起积累制的巨大市场要求的,否则,不但社保基金和社保制度有可能毁于一旦,而且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将具有摧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危险性。在这样一个“制度安排”的现状下,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的适应性对我国来说是很有限的,而“名义账户”制相比较而言则不需要一个很成熟的全国范围的资本市场和很完善的金融制度结构及相关法规制度,因此,将“理论上”是半积累制、而事实上“空账运转”的现收现付制直接转型为“名义缴费确定型”即“名义账户”制,是一个顺理成章、成本最小化、效用最大化、制度最优化的捷径,既适应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又兼顾到向未来的积累制过渡预留了发展的“空间”;待资本市场成熟之时,“名义”二字便可以“实账”二字替而代之。   至于“名义账户”制这个过渡性制度安排到底需要多少时间,这确实是一个不确定性。三个支柱的养老基金在起始阶段无疑将以持有国家债券为主,第一支柱为中央集中管理模式,第二支柱(企业补充保险)为分散化管理模式(例如以地方政府为主),第三支柱(商业保险)为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金融制度的不断成熟,国家债券的持有比例将逐渐减少,第二支柱的管理权限也可以逐渐下移,最后将逐渐让位于市场化管理。三个支柱养老基金对市场的逐渐介入和资本市场的逐渐发育互为前提,互为渗透,互动互利,水到渠成。这样,既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养老基金的风险(其代价是较低的回报率一与资本市场的回报率相比),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起到了间接的促进作用(其代价表面上看似乎“推后”了资本市场的成长——与“匆忙入市”相比,后者很可能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更大的经济代价,那才是真正的欲速不达)。   5.为适应人口、就业等具体而特殊的中国国情,应该为“名义账户”制专门设计一些附加功能,使之稍微变形。如前所述,“名义账户”制最大的特征之一是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塑性。例如,“名义账户”制具有较好的透明度,对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这个特点对劳动力短缺的国家是个优点,但对就业结构特殊、就业压力异常巨大的我国来说,则需要额外设计某种功能使之兼而顾之,比如说,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由于某种原因“正式”退出劳动力市场(如“内退”、“买断工龄”、“居家”等已经领取一份退休金或“薪金”)的人员来说,规定其再就业之后的工资中所缴纳的保险费比例要乘以一个大于“1”的系数(比如说是“1.5”),等等。再例如,由于出生率比较低等原因,欧亚六国的“名义账户”中都为其设计了“名义纪录”的功能,政府从一般税收中转移支付,以增加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因素,“保护”那些由于照看子女而暂时离开劳动力市场的妇女;而在我国则可以为之设计一些“方向相反”的功能,例如,为保持“缴费纪录”,可以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那些暂时离开劳动力市场的人继续缴费以“购买”那些“缴费纪录”,甚至可以根据农村和城镇不同的出生率设计出不同的规则。总而言之,具有中国特色的“名义账户”制的一些具体细节可以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专门地予以研究设计。   6.将第二支柱作为第一支柱“名义账户”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入到总体设计之中。欧亚六国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在设计第一支柱“名义账户”制度的同时,将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保险一揽子予以考虑进来。由于第一支柱的替代率降了下来等诸多原因,第二支柱必须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纳入其中,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这既是促进发育资本市场的潜在客观需要,又是规范现代企业管理、加入W丁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既是减轻第一支柱中央财政负担的一个重要措施,又是稳定社会、加强工人阶级主人翁责任感、建设“公民社会”的一个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总而言之,对目前我国企业补充保险制度进行彻底改造已经迫在眉睫;没有企业补充保险、不重视企业补充保险、将之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或将之在观念上排斥在社会保障整体配套设计框架之外的任何作为都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狭隘的错误理解甚至是一种偏见,这种“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不完整的,又是与世界改革潮流相悖的;既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又是作茧自缚。从工资替代率上讲,第一支柱的给付空间越来越让位于第二支柱,企业补充保险的替代率比重越来越大;从缴费比例的发展趋势上讲,对第二支柱的缴费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从资本市场养老金的构成来看,第二支柱养老金的比例始终占绝对的统治地位(在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国家中,第一支柱持有的主要是国家债券);从社会保险的改革趋势上讲,第一支柱所模仿的越来越多的是第二支柱“企业养老计划”的特征即私人保险市场的一些特征。概而言之,在工资替代率、社会保险的管理特征、资本市场的构成等诸多方面,社会保险与企业补充保险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交融的趋势。   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和“三资”的现状、劳动力市场的特点、资本市场的限制等具体国情出发,尤其是根据欧亚六国的经验,建立第二支柱的基本原则应该大致是:建立个人账户(每个人有两套账户系统)、完全积累型的、DC制的、强制性的、地方公共管理的(至少在起始阶段)、多层次的(指允许并鼓励设立行业性的补充保险基金,条条与块块共存)、缴费者参与管理监督的(从工会参与的意义上讲)、就业关联型的、非年金化的(在资本市场成熟之前)、税收激励型的等特征,而不能或不应该是完全DB制的、半积累型的、自愿性的、私人管理的(指完全市场化即由完全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单一层次的(指禁止设立行业性的)、年金化的(既允许是一次性给付的)、非税收“交易”性质的(指完全行政命令型的),等等。   7.财政风险的“预调机制”问题。如前所述,既然“名义账户”制是DB制与DC制的混合制度,在融资上具有现收现付制的特点,那么,DB制所决定的收入与支出的性质所可能造成的财政稳定性就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对此我国可以借鉴欧亚六国设置“储备基金”的办法预筹一部分资金以备事先调节,但根据具体国情不宜额外再设置一个“最低养老金”制度;也可以同时采取从个人“名义账户”的缴费中抽取若干百分点的办法,专门建立或部分资助一个“储备基金”,但比例不宜过高。

 上篇文章: 欧亚六国社会保障“名义账户”制利弊及启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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