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保险资金运用开创了一个更为灵活、更为体系、更为广阔的实践空间。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我国保险业自恢复营业25年以来,保持了年平均超过30%的增长速度,为社会和人们生产生活构建起了有效的风险保障平台。只有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环节呈现 “和谐发展”,才会保证资产的健康良性循环,才会更好地体现其“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行业立足点。《办法》的出台不仅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创立了崭新、坚实的平台,更为其开拓了和谐的投资环境。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监管机关监管与发展并重的思路。新规定整合了原有各类债券投资管理办法,使债券投资管理规定体系化、完整化。新规则更具弹性、分类更具层次,体现了管理的差异化,对保险投资来说指导性更强,操作更便捷。在对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投资的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保险机构可按自身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这相对于以往对各家保险公司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是个创举。
各家保险机构由于保险资金来源的不同、投资战略的不同、资产配置的侧重点不同,对债券投资的比例需求也不尽相同。而前期的管理规定统统“一个比例限制”,这就给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带来一定困扰,保险投资人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迫切。此次《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机构管理理念的高屋建瓴,即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水平、诚信程度的充分掌握之后,颁布有保有压的引导政策,要求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严格自律,明则宽,实则更严。再如:对于不同债券品种,该《办法》都规定了允许投资的条件限制,从源头上控制住风险,而具体的投资品种选择和比例配置则可以由各个保险公司自行取舍,可体现各公司的投资水平和差异化管理的原则。
《办法》规定,根据不同规模、不同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来决定投资企业债的比例。差异意味着“机会”和“优势”,而尊重差异、承认差异、区别对待差异的管理方法则意味着“给予机会”和“创造优势”。债券种类繁多、差别巨大,这种差异化的监管思路将会给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带来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和债券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二者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债券市场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根据2005年统计数字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中债券投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而同时,债券市场的投资环境也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水平和效益。
本次《办法》的出台,虽然只涉及了债券投资这一个方面,但从中透露出的信息却是全新的、令人鼓舞的。它让我们看到了监管层对保险机构的信任和支持,看到了监管思路更为开放、积极的变化,更看到了监管与经营者的和谐之音。“和谐”,不仅意味着公平,更意味着“充满活力”与“协调互利”。和谐的保险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和谐”是目标,更是基础!它立足于当前,并预示着无限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