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市场迅速膨胀的同时,资本金不足却成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的隐忧,但小型保险公司却可能遇到更大障碍 5月的北京,SARS的阴翳还在城市上空飘荡。几位环卫工人正在金融街街道两旁喷洒消毒药水。就在这条金融街上,为降低未来的经营风险,监管机构也正在给那些中国最重要的金融机构"消毒"。 4月30日,是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提交去年偿付能力报告的最后期限。这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现状的一次重要摸底。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偿付能力报告的规定,来自于3月24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发执行的2003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规定特别强调:"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类采取措施。""1号令的意义在于让保险公司对经营风险有清楚的认识,逐步突出以效益为核心的经营方式。"老资格的保险监管官员、杭州保监办副主任裴光对《商务周刊》评价说。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整个保险经营行为实际上是以公司的信誉和信用在支撑。裴光说:"偿付能力监管就是通过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以及两者匹配性的监管,来确保保险公司在保险事件发生后有赔偿及给付能力。这也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主要手段。"截至200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发展到54家,保险营销员超过100万人,全国保费收入增加到3053.14亿元,世界排名在15-20位之间,从1980年算起年均增长速度34.4%。但在保险市场迅速膨胀的同时,资本金不足却成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的隐忧。根据主要保险公司公布的2001年财务报表,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充足水平以及资本充足率均不及90年代中期成立的中小型保险公司。 尽管保监会1号令为计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供了法定公式,但由于所需数据均属未公开的资料,外界无法准确估算。事实上,2月初召开的2003年保险工作会议上就有消息称,去年保监会对国内各保险公司的1998至2000年的偿付能力进行了一次测算,结果有几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大型国有保险公司被认为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的企业。90年代中期成立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因为历史包袱小,寿险公司没有大量利差损积累,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对较高。中国人保一位人士坦言:"按照保监会此次规定的公式计算,几家国有公司肯定达不到要求。财政部除了在这些保险公司成立时按规定拨付资本金之后,一直没有再拨款,而国企赚的利润每年都要上缴,也不能来扩充资本金。保费越做越大,它们的偿付能力就越来越不足。这是一个制度问题,不是短期能解决的。"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大型国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并非像外界想象的那么严重。2000年以后,这些保险公司业务膨胀相当快,从而稀释了原来的利差损积累。"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业界推测,在完全了解情况后,保监会还将出台具体措施帮助保险公司摆脱偿付能力不足的阴影。 在谈到资本金不足问题时,中国人保相关人士嘴里多次蹦出"上市"一词。目前,许多保险公司都把增加资本金的方法寄托于资本市场。吴定富出任保监会主席以来,也曾多次表示支持股份制改革,力促保险公司上市。从2000年开始,先后有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华泰财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新华人寿等公司完成上市辅导,筹备上市。但至今还没有一家顺利敲开证交所大门。 据知情人士透露,最有可能成为"保险第一股"的是新华人寿。而新华人寿曾经力陈自己的偿付能力超过保监会目前规定的数倍。也在为上市做积极准备的华泰财险更称其偿付能力之高为中资保险业之最。天安保险一位负责人则称,该公司的偿付能力绝对不存在问题。 但是一些学者对保险公司上市有着不同的认识。"把上市作为解决保险业所存在的资本金不足以及偿付能力脆弱的惟一出路是不现实的。"郝演苏说,中国保险业目前的状态被业界戏称为"豆芽菜",意思就是说长得很快但根基不牢,各方面也得不到充足养分。他认为,逐步拓宽中国保险业投资渠道,也是解决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 按照以往的模式,偿付能力充足率低的保险公司,其扩张能力要受到控制,很多业务将被分保到其他保险公司,以降低风险。从表面来看,由于大型国有公司偿付能力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后,他们所受到影响最大。但郝演苏否认了这种说法。在他看来,最受影响的应该是一些小型的、机构网点相对有限的国内公司。 郝演苏把国有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状况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提并论。他认为,由于中国特有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大型国有公司可能比其他公司耐风险能力更强。中国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大型国有保险公司仍然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全国财产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寿险市场份额的56%;中国再保险公司则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由于市场份额大多集中在国有公司手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增加资本金、扩充业务规模方面都会遇到很大障碍。 "在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出台之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资本金、业务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升。中小保险公司为迅速扩张规模,很容易陷入恶性竞争。" 郝说。 值得注意的是,与原来实施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相比,新出台的规定在内容上已经做了大量修改。但是,新规定依然没能提出保险公司如果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可不可以,又应该如何退出市场的问题。业界普遍认为,保险公司退市现象短期内不太可能出现,更不可能出现在几家大型国有公司中。 同时,在保监会内部及学术界长期存在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之争,并没有随着1号令的出台而偃旗息鼓。保监会最终采用的是英国式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美国式指标体系的"混合模式"。郝演苏认为,被忽略的"保险金额"是一个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技术指标。保险金额是一个对保民的潜在负债,通过这个信息的披露,可以更清楚地判断保险公司风险的高低。 虽然郝演苏称,"不管怎样,有了总比没有好",但他表示,"混合模式"对保险公司运营、真实偿付能力的核算是否完全符合标准还有一个时间的检验过程,现在很难对技术上的做法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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