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1月3日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又于2000年2月12日针对《规定》中的异地承保问题发出了《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过去严格限制的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解禁,这是我国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一次较大突破,将对传统的“画地为牢”式的展业观念和狭隘的市场空间概念提出挑战,必将对今后形成新型的、全方位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务经营一直实行严格的地域管制,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只准在注册地经营,超出地域范围展业则属异地承保,是违规经营。严格的地域限制造成了保险公司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局面,且分支机构“本地化”色彩日益浓厚,甚至在一个基层公司内部的业务员之间,也基本是按小区域划分,大家都不敢“越雷池半步”。这种严格的地域限制监管政策,在客观上引导保险公司依靠机构的扩张以及人员的膨胀来实现业务的扩张,走了一条高成本的扩张之路。因此。保监会有关异地承保解禁的政策将有利于保险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成熟,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 一、保险经营的区域性监管制度创新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主要分为业务范围的监管和营业区域的监管,前者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哪些险种,后者指保险公司可以在哪些区域开展业务。近年来,保险业监管基本上基于审慎原则和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就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一种严格的限制性规范。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进一步证实了金融保险监管审慎原则的必要性。随着中国加入WT0的日益临近,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于加速保险市场机制形成,提高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等重大问题的紧迫感普遍增强。据悉,在中美WTO协议中,中方承诺将在5年内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在2-3年内开放对美国有重要利益的主要城市。因此,中国保监会在今年连续出台了两个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即1月3日发布的《规定》和2月12日发出的《通知》。保险监管制度在一贯坚持的审慎原则下,增加了一些灵活性。 《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大中城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营业区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异地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等三种跨区域承保形式作了有限制的肯定。 《通知》针对《规定》中所涉及的三种跨区域承保形式专门作了详尽的补充,对它们进行了界定,具体精神可概括为:1、保险公司的资格限制。有资格从事异地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业务的,一般只能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参与。但是,经保监会批准,保险机构经营区域也可以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2、业务范围限制。可以跨区域承保的业务限于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等,而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等不得跨区域承保。3、保险标的限制。异地共保的标的限于大型工程(投资总额超过2亿、保额超过5亿、保费超过100万元)和特殊风险(如航空航天险)。异地承保的标的限于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固定资产规模或投资总额达2亿元、保额5亿元或保费100万元)。统括保单的标的限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同一法人所拥有但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财产。4、禁止代理。上述大型工商企业、大型工程项目、特殊风险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不得通过代理人代理。 二、“异地承保”解禁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异地承保解禁,是保险监管部门为适应中国加入 WTO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对市场行为监管的一项制度创新,将对我国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产生积极影响,同时意味着保险市场”蛋糕”的重新分割和市场利益的重新调整。 第一,带动保险市场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异地承保解禁后,市场竞争的空间感发生了突变,保险市场竞争将从较为狭小的行政区域内竞争向全国大范围内交叉竞争发展;从依靠机构扩张转向依靠产品创新、服务渗透来实施竞争:涉足市场竞争的保险公司从主要是基层公司开始演变为总、分、支公司“全司总动员”,总、分公司的业务公关协调更显重要。 第二,促进保险市场在地域上的合理布局。异地承保的解禁,特别是保险机构的营业区域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扩大到临近区县,这从根本上动摇了原有的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的制度基础,使符合市场需要的区域性保险中心的形成成为可能,那些具有较强辐射能力、渗透作用的中心城市会逐渐成为各大保险公司管理中心。原有的相互封闭、条块分割的保险市场体系,将逐渐演变为全国性相互开放、彼此融合的开放型保险市场体系。 第三,带动保险市场“蛋糕”的重新分割。异地承保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一次重要改变,意味着保险市场竞争游戏重新“洗牌”,市场利益将重新调整,各家保险公司能否在这次“洗牌”中受益,将取决于他对新的游戏规则的适应能力,从总体影响来评估,那些机构设置较少的保险公司将在这次政策调整中受益。另外,从地区受益角度看,沿海发达地区将更多地受益,而内陆地区将遭受损失,因为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以及特殊风险业务的竞争更趋激烈,尤其是母公司(或投资方)多数集中在沿海,那么大型项目的异地承保将导致保费从西部、北部流向东部、南部。 三、人保公司如何应对“异地承保”政策 如何评估“异地承保”解禁对人保公司的影响程度?首先,对人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人保公司过去引以自豪的机构遍布各地的优势,现在已大打折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竞争的深化,公司分支机构庞大的弊端将愈加明显。异地承保的允许,特别是“经保监会批准,保险机构经营区域也可以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这一规定,使得其他保险公司可以走出人保公司机构设置模式,在机构较为精简的条件下实现业务的低成本扩张。第二,业务的消长。人保公司现有的业务规模是以封闭型市场竞争为基础的,异地承保允许后,原先没有竞争的地区可能出现了竞争,原先竞争不大激烈的地区可能变得激烈起来,将导致公司部分业务流失。 第一,转变观念。要摒弃静态的、狭隘的、封闭的“画地为牢”式的市场观,形成开放的、全局的大市场观。基层公司不能被动等待,对竞争对手的跨区域展业要有思想准备,有针对性地对那些有异地承保可能的业务开展工作,以服务促竞争。尤其管理层(总分公司)要改变只抓管理、不抓展业的传统做法,对于异地承保、统保等政策要加强研究,加强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强公关协调。 第二,重视发挥或强化总公司营业部。各省市分公司营业部的作用。保监会在《通知》中规定,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都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经营,其他分支机构一律不得经营。因此,要加强总分公司营业部的自身建设,在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使其在“异地承保”的竞争中发挥更好作用,成为公司对外竞争的“特种部队”。 第三,搞好内部竞争的协调。既然“异地承保”已经合法化,那么人保公司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产生的竞争也是难于回避的问题。公司可以本着“续保业务不得异地竞争”的原则,对分公司之间跨区域竞争行为进行规范,逐步把内部竞争引人到内部分保的利益分配机制中。 另外,人保公司应抓紧基层公司的转制改革,利用市场竞争态势变化等外部压力来推动内部机制转换和体制改革,形成一套全新的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区域性政策,实现公司人力财力资源向城市的集中,向经济发达区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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