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尝试从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并试图通过建立一套合适的监管指标和偿付能力计算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认为,首先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可喜变化,但是,目前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只能反映以前的状况,是一个静态的指标,而偿付能力不足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对经营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能够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机制。而资产负债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一个有利工具,其重要性应该得到方方面面的认同。它不仅应与偿付能力一样,作为监管部门监管保险公司的起始点,以及制定资金运用政策的依据,同时也应该成为保险公司经营者的着眼点和市场评价保险公司的关注点。 首先,以控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为着眼点,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金融行业内的各种企业之所以行使着不同的职能,具有不同的特色、手段和工具,其根本原因是负债的特性不同。因此,无论是保险公司,或者是其它金融机构,都很有必要发展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这是因为,第一,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可以提供给经营者一个整体性的思考架构,来重新看待企业的经营问题;第二,资产负债管理工具有助于决策者理清企业多项目标之间的优先秩序;第三,资产负债管理工具有助于决策者更了解企业经营风险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因此,从监管部门的角度,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为着眼点,应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以帮助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更为重要的是,资产负债管理从负债与资产匹配的角度出发,有什么样的负债就要有对应的资产与之匹配,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找到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联系点,从而减少业务发展时的盲目性。 其次,以偿付能力监管与资产负债管理的结合为起始点,适度开放资金运用渠道。 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也不同。很明显,采用一刀切的资金运用方式事实上并不能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如果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便会使保险公司失去控制风险的动力。就目前国内的情况,对于那些利差损较大的公司来说,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保证现金流入,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运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情况要好一些,利差损问题还不算太严重。如果能够很好的管理,通过不同的资金运用方式匹配合适的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利差损。但是,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也存在其他困难,那就是资本金在保证最低偿付能力之外,需要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来满足股东对投资的预期。因此,在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结合资产负债管理,规范其自身行为的前提下,给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上更多的空间,符合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在此,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中国保监会在这一方面,充分贯彻落实十六大的精神,以发展的观点,采取了积极和务实的态度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本周下发的关于对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资金运用渠道进行调研的通知,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我们也期待着能够有一个更为宽松的资金运用政策,使得我们可以有更充分的方式来解决目前存在的资金运用的压力。 第三,以不同性质不同成本的负债为依据点,确定投资组合的不同比例限制。 根据保险公司负债的不同性质,比如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公司承担风险和客户承担风险的负债等,以及相应负债不同的资金成本,其所对应的合理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组合的比例显然也并不相同。因此,在适度放开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应以负债的性质和成本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的监管比例限制。针对目前的状况,按照资金成本来确定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是较为科学而可行的方式,最简单的方法是将保险资金分为不同的成本区间。比如,预定利率7.5%以上保单对应的责任准备金,预定利率5%—6%保单对应的责任准备金,预定利率2.5%保单对应的责任准备金,以及红利准备金,未分配红利,投连基金,自由资产等。根据上述各类资金的性质,以资产负债的合理匹配及风险控制为原则,确定一个可投资的工具范围以及相应的投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