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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产险市场的影响和政策建议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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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WTO对中国产险市场的影响

尽管中国加入WTO的全面谈判尚未结束,但从中美双边市场协议中有关保险业开放的细则看,加入WTO后,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将是前所未有的。中国加入WTO后,在谨慎的原则下,5年内,将从地域、业务范围、合资股权等方面全面向外资开放。如地域方面,2至3年内开放主要城市,5年内取消对外资产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寿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5年内将扩展至团身险、健康和养老金险;取消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合资公司的繁琐申请条件,逐渐取消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允许外商拥有合资寿险公司50%的股权,非寿险公司拥有51%的股权等。随着这些协议的生效,对中国产险市场将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深远影响。

(一)正面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正面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资保险的介入,会使中国保险市场上主体数量骤增,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介入,会使保险主体结构呈现多元化,有利于形成竞争,改善服务。二是外资保险的全面进入,将打破中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供给相对集中的现状,使供给主体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广泛,有利于保险业均衡发展。三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保险供给资本和保险总供给的迅速增加,有利于消除在一些地区供给相对不足的局面,从整体上推进保险业发展。四是随着众多外资公司在中国营业,中国保险市场的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份额将由数家垄断走向多元化、平均化,有利于消除垄断,促进发展。五是随着外资保险、再保险公司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总体承保能力将迅速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作用与地位进一步提升。

(二)负面影响

中国加入WTO迫在眉睫,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无论是我国现有的各家保险公司,还是现有的保险监管和保险法律体系,尚未做好充分准备。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会对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产生一系列难以避免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表现为:一是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多数中资产险公司无论是经营区域、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都很小,抗竞争能力很差,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对这些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会形成直接挑战。尤其是对近几年来成立的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区域性产险公司而言,所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危机是十分突出的。二是中国保险市场上本来就人才匮乏,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可以凭借其自身实力及其在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方面的特点,同中资保险公司展开人才竞争,从而造成中资保险业人才流失,直接影响到中资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三是从市场结构看,目前产险市场上所存在的营销模式是以公司与客户间的直接联系为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随着专业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的进入,会对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构成挑战,对中资产险公司所习惯的核算、管理、营运方式形成冲击。四是我国现有保险市场上,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已经形成,外资进入后,随着主体数量和保险供给的增加,必然进一步激化供大于求的固有矛盾。竞争的结果必然会波及中资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对中资产险公司的发展构成挑战。五是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监管人员、组织机构、体系尚待完善,外资进入后,所形成的更加复杂的市场供求关系、结构关系、经营行为、中介组织等,必然会对现有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监管组织体系和人员力量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果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不能超前一步建设,必然会不利于保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对中国产险业加人WTO的政策建议

面对中国加入WTO的严峻形势和挑战,中国产险业者必须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迅速行动起来,以变应变,迎接挑战。为此建议,凡是今后对外开放的,首先要对内开放。以此为原则,从发展自身、完善监管、调整税收、对外开放策略选择等方面着手提出应对WTO挑战的策略和举措。

(一)制定有利于中资产险公司迅速发展的扶持政策,促进中资保险壮大实力

要充分利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制定鼓励、扶持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关于近年新成立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迅速发展的监管政策,包括:第一,在机构建设方面,放开对中小型保险公司机构设立的严格限制,鼓励其按经济区域和保源分布迅速发展新机构,领先外资公司一步抢占市场。第二,在经营区域方面,取消区域性的限制,允许区域性公司尽快发展为全国性公司,允许并鼓励中小型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吸收国际资本入股,上市发行股票,实现资本的社会化和国际化。

(二)有针对性地修改保险法律、法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

加入WTO后,保险市场服务主体将发生变化(如会出现外资再保险商、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顾问等),法律法规方面对每类主体都应作出规定;国际上一般按寿险与非寿险进行保险分类,并据此把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归属于非寿险,而我国却将以上业务与寿险合并为人身保险,这样因指标口径不一致,不仅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造成困难,而且对中国保监会统一监管也有不便。加入WTO后,保险分类的重新划分应是修定法律法规的考虑内容之一。在保险监管方面,要改变现行的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法律与行政手段并举的作法,建立国际上通用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中尤其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管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网络,变行政区域监管为经济区域监管,逐步取消对条款和费率的统一管制,允许费率浮动,使保险商品的价格体现市场调节的作用。此外,加入WTO后,对中外资保险的监管必须统一,使监管指标与手段一致化,这也是完善监管工作的一个内容。

(三)调整税赋

中国保险业在税赋方面存在的问题很突出,如在营业税方面,保险业的税率为8%,高于其它金融、电讯服务业3个百分点;在所得税方面,现行外资保险公司税率为15%,中资保险公司的税率为33%,这样的税率显然不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必须改变现行税赋政策,一是要降低税率,二是要统一税率,为中资保险公司在过渡期迅速获得积累和发展创造条件。

(四)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新加坡、日本、德国等国在开放保险市场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在制定保险开放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这样既符合加入WTO的要求,又有助于保护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上篇文章: 加强保险意识培养 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

  下篇文章:加入WTO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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