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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和对策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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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人WTO对我国寿险业的五大影响

(一)国内寿险业的实力、服务与外国寿险公司相比明显不足,竞争初期将处于被动地位。众所周知,与拥有100多年发展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寿险业相比,我国寿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以1999年上半年获准进入我国开展寿险业务的三家外资寿险公司为例,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1862年成立,1997年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英国保诚集团1848年创建,为英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1997年公司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1871年,为世界最大的五十家保险公司之一,1997年管理的总资产为1400亿美元。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1996年才从原人保公司分业出来,专业经营寿险业务,1997年总资产仅为746亿元人民币,约折合90亿美元。因此,加入WTO后,我国民族寿险业在总体水平和单个保险公司实力,以及经验与服务等方面,根本无法与外资寿险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在保险业非价格竞争的今天,竞争对手之间争夺市场主要是比实力、比服务,这决定了竞争初期民族寿险公司将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国内保险市场发育不健全,直接削弱了民族寿险业的竞争力,散失部分寿险细分市场。国内寿险市场发育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由于我国寿险业发展历史较短,目前国内寿险市场主体从数量到质量都存在着不足,尤其是缺乏一个完整寿险市场应有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机构,同时也缺乏包括精算师事务所、保险评级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等间接为寿险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二是市场客体发育不充分。据1997年寿险资料表明,全球保费收人为12318亿美元,其中日本为3893亿美元,列第一位,占世界市场31.61%的份额;美国为3126亿美元,列第二位,占25.37%的份额;而中国仅为75亿美元,占0.61%的份额,居第十五位。从人均寿险消费(保险密度)来看,全球平均寿险消费246美元,瑞士4289美元列第一,日本3896美元列第二,中国仅为6美元左右,仅为全球平均数的2.4%。以寿险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日本以11.9%列第一,中国仅为0.8%。就福建省寿险业来讲,1998年全省寿险保费总收入为24.13亿元人民币,寿险深度和密度分别为0.73%和8美元。由于保险市场发育不够充分,加入WTO后,国内寿险公司仍然将不得不依靠自身的力量,力不从心地去应付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原本可由他人代劳的许多事务,无形中牵制并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经营成本,从而影响了与本业经营极为密切的承保、资金运用等职能的到位。

(三)保险监管一时难以到位,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仍嫌粗放,势必将流走一部分保费收入。加入WTO后,外资寿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数量将大为增加,其经营区域和险种的限制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取消。进入中国的外资寿险公司大多属跨国公司,其经营管理机制灵活,寿险精算技术高超。而我国保险专业监管机构成立的时间较短,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监管网络尚未建立与成熟,面对国际性的现代寿险公司,监管部门以往所使用的行政手段将失去用武之地,从而留下许多监管真空,使寿险监管在中国加入WTO后的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到位。国内寿险公司由于起步晚,专业经营时间短,在险种设计、精算水平、经营手段等方面显得粗糙,同时,在产品销售方式、技术手段以及产品的科技化程度等方面与外资寿险公司相比,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直接影响了业务拓展力度。

(四)外资寿险公司高薪要位的诱惑与国内寿险公司现行用人用工机制的不灵活,势必造成大量的人才流失。外资寿险公司全方位进入后,若没有中国人加盟是无法在中国立足的,所以,他们为了吸纳大量的寿险精英,必定会开出许多优惠条件,以挖走一大批国内寿险业的业务骨干,同时也相应带走一批客户,使人才原本就短缺的国内寿险公司更加捉襟见肘,公司可持续发展势必受到严重影响。而国内寿险公司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其待遇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提高,这决定了在人才竞争方面我国寿险公司将长时间处于“培训基地”地位。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的竞争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然而恰恰在这一方面,国内寿险业当前尚无良策。

(五)外资寿险公司遵循国际惯例作业,机制灵活,而国内寿险公司许多管理方式仍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框架,加剧了不平等竞争。加入WTO后,进入中国大陆的外资寿险公司,大多属于国际财团,资金规模庞大,资产质量优良,作业方式完全按照国际惯例操作,经营管理机制灵活,勇于接受先进的创新方式,较易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多变的现实。而国内寿险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无法摆脱众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如注册资本不到位,不良资产比率较高,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数额较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制度尚未形成等等。另外,外资寿险公司在不少领域享受超国民待遇,如税收优惠和不承担社会各种摊派,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所有资金营运业务。而国内寿险公司税负较重,还要承受各种检查和罚款,资金运营只能限制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方面。以上这些差距,使国内寿险公司在短时间内非但不能与外资同行抗衡,反而加剧了国内寿险业经营的不稳定性。

从以上五个方面来看,加入WTO肯定会对我国幼稚的民族寿险业产生很大冲击,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从长远来说,中国经济最终将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民族寿险业也要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准、更高领域上对外开放,最终实现与国际保险业完全接轨。因此,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日程的接近,我国政府和民族寿险业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全面的防范,竞争策略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

二、我国寿险业的应对策略

从全局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加入WTO后,对民族寿险业应该说是利大于弊。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发展和壮大民族寿险业,把民族寿险业推向世界市场。

(一)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建立一套完善的寿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开放市场的发展需要。首先,要制定民族寿险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险监管部门要从战略角度出发,尽快出台我国寿险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明确寿险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运用各种可操作性的指标及各种基数和参数,制定民族寿险业今后5年或10年的发展规划。第二,要加强保险业法制化建设。保险监管部门需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迅速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避免双重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第三,要转换监管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增加监管透明度,尽量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寿险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对寿险公司债务清偿能力、盈利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等方面进行测评,以监管促发展,达到“治本”目标。第四,要充分发挥寿险行业协会的作用。随着经营主体多元化,尤其是外资公司的进入,国内寿险费率市场化将不可避免。监管部门需逐步取消对寿险费率的行政管制,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严格实施行业自律,让寿险产品的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避免发生“竞价”等行业自杀行为。第五,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民族寿险业。保险监管部门在代表政府行使对寿险业的监管权时,可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寿险对外开放的经验,应充分利用入世谈判的机会,尽量推迟寿险市场全面开放的时间,可先允许中资控股的合资公司进入,后允许外资公司进入;先允许在部分地区经营部分险种,再全面放开,为民族寿险业赢得较充分的准备时间。同时要有重点地支持和培育一至两家民族寿险公司,使其有能力与外资大型寿险公司抗行。因此,要增强民族寿险业的市场竞争力,寿险业急需国家宏观政策的配套和扶持,随着“人世”的临近,国家有关部门需要考虑解决国有独资寿险公司资本金不足、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和税收优惠问题等,以保证民族寿险业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保障中的应有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二)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观念,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管理机制,增强竞争力

在寿险市场开放的竞争环境下,面对着外资寿险公司种种优势,国内寿险公司“以大取胜”、“行政手段”、“区域保护”等发展战略已不能取胜,必须抓住“人世”前后的缓冲期,积极进行内部经营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首先,要改革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国内寿险要改变现有单纯以定量指标考核的办法,代之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绩效综合考核办法,突出考评基层公司债务清偿能力、盈利能力、业务拓展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增强相应的内控机制,使基层公司可根据公司外部经济环境和自身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经营过程市场化。第二,要改革现有的经营管理职能。随着寿险中介产业的发展和完善,国内寿险公司可将展业、理赔等与主业经营不紧密的业务剥离出去,由中介人承担,把精力集中在承保核保和资金运用等主业上,这样既降低了经营成本,又增强了与外资寿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第三,要改变现行的产品策略。国内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要由“快速有效”向“持续健康”转换,根据社会不同阶层对寿险的不同需求,尽量推出高保障低储蓄的各具特色的寿险“产品”,作为公司今后发展业务的重心,逐渐形成各自市场范围,杜绝无序竞争,促使业务结构由现有的储蓄性业务为主转向保障性业务为主,减少受银行利率变动的影响,确保经营的稳定性。第四,要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在加快统一规范内部各种管理制度步伐的基础上,国内寿险公司要运用高科技手段,积极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客户咨询、投保与索赔,加快寿险内务处理速度,设立及公布互联网网页、网址,拓展网上寿险投保、电话直销寿险产品和信用卡自动划交寿险保费等服务项目,实现管理手段的电子化,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第五,要改革现行的用工和分配制度。为抗衡外资寿险公司的竞争压力,适应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对寿险管理的需要,国内寿险公司必须改革现行的用工和分配制度,尽快培养自己的承保、精算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高精尖人才队伍。为留住人才,调动员工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国内寿险公司必须建立企业内部员工流动和淘汰机制,实行高奖励低固定的收入分配办法,科学掌握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数,严把进人关,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以保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中介人要规范有序发展,健全中介市场体系,完善各项服务职能,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入WTO后,国内寿险公司要与国外、海外同行平等竞争,关键问题之一是确保寿险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一,要健全寿险中介市场中的经营主体。我国寿险中介产业经营主体极为缺乏,唯一的中介组织——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也是1992年由上海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传入的。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各家寿险公司之间个人代理人队伍的发展和管理,既不平衡,也不规范。因此,国内寿险中介产业必须充分利用市场开放所带来的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契机,尽快建立和健全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以及间接为寿险业服务的寿险评级公司、寿险行业协会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产业,健全寿险中介市场经营主体。第二,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职能,特别是寿险行业协会和个人代理人组织的职能。加入WTO后,寿险产品价格(费率)将走向市场化,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进行自主调节,按照国际惯例,政府监管部门要逐步放松对寿险费率的管制,将现有的审批费率的职能移交给寿险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随行就市制订反映寿险市场供需的产品价格,实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协会的调控功能。另外,寿险代理人的职能也要从现有单纯展业,以业绩获取佣金,转向展业、理赔“一条龙”服务,以业绩和查勘理赔质量来获得报酬,确保充分挖掘社会的寿险再生资源,增强代理人的亲和力。第三,寿险个人代理人组织制度要创新。我国目前个人寿险代理人,基本上是依附于某一家寿险公司,由公司派员进行组织和管理,个人代理人也只允许在同一时期内为一家寿险公司服务,组织形式和服务对象较为单一,很难与国际寿险市场接轨,因此,必须进行组织制度的创新,将现行个人代理人与委托代理的寿险公司脱离,组建个人代理人公司,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样个人代理人与寿险公司之间的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能得到理顺和明确,而个人代理人也可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的需要,同时为一家或几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纳入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范围,实行依法经营,走上寿险代理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第四,改革现行的佣金支付办法。现行的这种佣金发放办法,在个人代理业务启动的初期,对寿险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拓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问题保单”,以及公众由于代理人“软磨硬缠”而对寿险产生逆反心理等弊端,给寿险业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中国加入WTO后,以效益为中心,注重内涵式、集约性的发展必须要提到民族寿险业经营者的议事日程上来,因此,在佣金支付方面要借鉴世界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现行的佣金支付办法改为保单续保率积分佣金制度,由寿险公司核保部门或专职的保单考评部门对签发的保单逐一考察其持久性、风险性和盈亏情况,评估分数,然后根据每份保单的考评积分及其对应的佣金率计算佣金额。只有这样,代理人才会千方百计地去维持保单的长期有效,而寿险公司的业务质量、续保率、利润增长率和公司综合实力增强也得到了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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