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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监管 选择何种方式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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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联合、并购、重组等行为接连不断。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并努力拆掉原先设置的藩篱。如日本于1996年修订《新保险业法》等金融法规,决定从1998年到2001年全部取消银行、保险和证券的行业限制。美国于1999年11月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取消了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经营的限制。这就标志着在美国实行了近70年,而且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分业经营制度开始瓦解。当前,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十分猛烈,强强合作的范例屡见不鲜。2000年底,德国安联保险集团与德雷斯顿银行成功合并,一跃成为全球第四大金融集团。今年上半年,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朝日生命保险、日动火灾海上保险、共荣火灾海上保险四家公司合并为“Millea保险集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产、寿险混业经营,并晋升日本第二大保险集团。混业经营模式为何倍受青睐?首先,这是金融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的需要。金融业属于特殊的服务行业,而根据市场学原理,在服务价格相当的前提下,越是能够提供多元化、综合性服务的企业,越容易赢得顾客群。特别是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促使各种经济活动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极为普遍,这就对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实证明,只有形成金融集团,实行混业经营,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率、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其次,是金融业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增强自身实力的需要。金融业客观上存在着必然联系,并形成一条重要的“血液供应链”,如银行业吸收巨额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保费)后,可通过银行业务产生的存贷差形成巨大的经济效益;保险资金可通过直接或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货币市场获得较好的回报。证券市场需要通过货币、保险市场获得源源不断的血液。因此,实行分业经营人为地割裂金融业内部的必然联系,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也不利于金融业加强互相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相反,如果实行混业经营,就能更好地发挥互补优势,通过统筹协调,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从而增强金融业的整体实力。事实上,即使是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业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例如:银行全面代理保险、证券业务;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证券公司获准通过股票质押向银行贷款等。此外,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也必将更加强烈地要求金融业之间的相互融合,如按揭业务证券化、投资型寿险产品的推出等,都将有力地冲破金融业之间的隔离状态。   第三,是在世贸组织中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根据世贸组织多边会谈的框架协议,中国入世后将在很短时间内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以保险业为例,中国两年内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全资非寿险公司;三年内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所有地域限制。五年内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因此,中国保险业面对的竞争对手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外国金融“航空母舰”。 如正与其它三家产险公司实行合并战略的日本朝日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其规模在日本保险公司中排名虽然只是第5位,但2000年底总资产已达113221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6898亿元),而同年我国所有保险公司(包括产险、寿险、再保险公司)的]总资产才有3373.9亿元人民币。可以想象,朝日生命、东京海上、日动火灾、共荣火灾实行强强联合、混业经营后,势必如虎添翼,假如中国的保险公司还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小木艇”去对付“航空母舰”,肯定是难以抗衡的。 混业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实行混业经营,根本目的是要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和经营效益,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因此,在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和制订相关政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经济改革目标一致的原则。 我国经济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要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混业经营实质上是金融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遵循与宏观经济改革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例如,在经营主体的组合上,既要有适度的政府的客观调控,又要弱化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多地利用市场杠杆调节金融资源配置。在混业经营的服务取向上,要引导金融企业坚持市场取向的大方向,更好地为全面经济改革提供金融服务。 2.控制风险的原则。 在实行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重大改革中,特别要注意加强风险控制。一是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二是抓好建章立制。从混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财务资金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内控要求,都应具体制定法律法规。三是循序渐进,逐步放开。应根据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和监管能力程度,有步骤、有区别地实行混业经营,切忌“一窝蜂”、“一刀切”。 3.公平竞争的原则。 实行混业经营后,由于各金融企业的规模、实力和构成要素等不同,从而导致竞争力的差异,这是正常的。但政府监管部门有义务制订公平竞争的规则,引导金融企业步入公平竞争的轨道。其中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以确保混业经营的顺利推进。 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要按照正确的方针和原则,选择合适的混业经营模式,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重点抓好现有金融企业的重组,同时亦为新组建的金融企业制定规则。根据世界金融业的已有模式和我国的金融实际,可有以下几种混业经营模式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金融企业在原有主营业务不变的情况下,设立其它类型的金融部门,通过主营业务带非主营业务的方式,全面开展金融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控制力较强,相互支援可靠性较高,也较有利于防止单一金融业务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不足之处是混业经营的层次较低,不利于业务的拓展和机构的延伸,也容易出现按行政命令而不是按市场需求配置资源的现象。 第二种模式,各类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相互参股,在不改变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以股本为纽带,相互利用资源,相互进行业务渗透以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较好地发挥各金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各自主营业务的特长,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其不足之处是当互相参股的各方主营业务发生利益矛盾时,各投资主体势必根据比较经济学的原则作出取舍,从而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件。 第三种模式,成立金融集团,作为控股公司下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金融子公司、以母子公司的方式组织混业经营。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混业中有分业,既便于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其不足之处是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在经营管理中的关系协调有一定难度,处理不好将会妨碍整体发展。 当然,混业经营还应有其它模式,而且各种模式之间也不是绝对割裂的,国家监管当局应从具体实际出发,确定具体的模式。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  实行混业经营,不仅金融企业面临在经营管理理念,运作体系、内控制度等方面的重大转换,而且对监管体系也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混业经营是否需要混业监管”。   混业监管是指恢复原来的央行大一统监管,由一个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金融监管的目标是“控制风险、促进发展”,因此,选择何种监管方式,应进行具体分析,看何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应该说,分业监管优于混业监管。 分业监管更有利于发挥专业监管优势。金融业是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行业,这一方面要求监管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对金融经营的每—环节、每一侧面实施持续不断的动态性监管。如果比较一下央行统一监管时期与证监会、保监会成立后分业监管时期的实践,就不难看出,实行混业监管,虽然有利于协调使用监管力量,协调采取监管措施,但也因此而容易出现厚此薄彼,在“抓重点”的口号下放松某些专业监管的情况。而采取直接隶属国务院的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并立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时间不长,但已经以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业务发展的雄辩事实,证明了分业监管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分业监管更有利于维护监管的公平性。分业监管使各金融监管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为其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对监管对象实施公平监管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分业监管可以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调整到良好状态。由于提高了金融创新能力和加强了金融业合作,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交叉、相互连接的情况将会逐步增多。实行分业监管,三大监管机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便于从宏观上进行监管。如香港原来银行开展的证券业务由金管局统一监管,而不是由香港证监管监管,影响了证券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因此,最近金管局主动建议,银行开展的证券业务,交由证监会统—监管,以便对全港证券业务实行统一的有力监管。 至于混业经营是否能适应分业监管,我看也是不必担心的。首先,经营方式与监管方式只需要在内容上的对接,而不必在形式上采取对应关系。这在国际上也是有实例的,如金融大国美国,虽然实行混业经营后监管体系有所变化,但主流仍然是实行分业监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美国各州保险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实施专业监管。其次,经营主体接受多方面的监管也是客观存在,如金融业不仅接受金融监管,还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等多方面的监管,只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与混业经营是不矛盾的,第三,实行分业监管,不可能也不容许割裂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相反,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等,加强相互合作、相互支持,联手搞好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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