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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金融创新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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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巨灾所造成的保险损失越来越大,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都尝试将巨灾保险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即通过新型的金融创新工具,将巨灾保险风险打包,在资本市场上寻求投资者以及分散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一、巨灾保险金融创新的现状及前景分析

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中的分散是通过一系列创新的金融工具实现的,这些金融工具一经出现,就显示出其强大的发展潜力,下图显示了巨灾证券的发行量变化图,从中我们可看出它迅猛的增长态势。

目前活跃在资本市场中的可将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中分散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巨灾风险债券(Catastrophe Bonds)

巨灾风险债券与普通债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息的偿还条件直接与发行该债券的保险公司因特定的巨灾事件造成的损失状况挂钩,在债券的有效期限内,如果损失事件没有发生,投资者就能收回本金和利息,作为借出的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补偿;如果事先定义的巨灾确实发生了,那么投资者就会损失部分或全部利息和本金。

巨灾风险债券的另一种形式是当特定的巨灾事件发生后,债券发行公司有权将所发行的债券转化为该公司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要承受将所持债券转化为该公司股票的风险,但同时也可能从中获得收益,因为巨灾事件发生后,预期的保费率会提高,从而使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股价上涨,投资者因此而获益。

从1996年底开始,很多保险公司都成功的发行了巨灾风险债券,发行巨灾债券用以分散风险的(再)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如Winterhur Re公司1997年发行了规模为2.38亿美元的风暴巨灾风险债券、Kemper公司1999年发行了l亿美元的地震巨灾风险债券、Swiss Re公司2001年也发行了l亿美元的地震巨灾风险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转移工具,巨灾风险债券提供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沟通的渠道,为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2.巨灾风险互换(Catastrophe Swap)

巨灾风险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巨灾风险责任,它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新渠道。由于不同地域的风险状况不同,发生风险的时间和程度有很大差异,因此,根据风险相对数所签订的互换双边协议,使承保不同地区的保险公司实现了承保风险的多样化、分散化。1996年百慕大巨灾风险交易所开办了巨灾风险互换交易业务,同时,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该交易所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巨灾风险互换的发展也很迅速,目前,已有十多家(再)保险公司通过这一金融工具来分散风险。如Ganerale公司1999年通过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风险互换交易有效的规避了风险。

3.巨灾风险期权(Catastrophe Option)

最典型的巨灾风险期权是1995年由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PCS期权。它基于财产赔偿服务公司(PCS)编制的PCS巨灾损失指数来确定损益,是一种欧式期权。PCS期权买、卖双方的盈亏取决于巨灾保险的损失状况。如果巨灾保险损失超过协定价格确定的损失,购买看涨期权就盈利,反之则亏损。保险公司购买该期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化解巨灾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因此绝大多数交易采用看涨价差交易。

目前在资本市场中可应用的创新工具还很有限,并且存在市场不够完善、分散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不理想问题,但是,这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越来越受到保险界的关注,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的转移在国外实践中不仅有了一定的发展,而且交易量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可以预计,随着人们对这些创新金融工具认识的加强以及配套措施的完善,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中的分散会更加有效。同时,我们还看到,越来越多的保险风险利用金融创新进入到资本市场中来,不单单是巨灾风险,一些较为成熟的险别,如寿险产品,也转向资本市场寻求规避风险的工具。这样的趋势实现了保险市场的扩大、丰富了资本市场中的投资品种,对保险业和资本市场有双重的促进作用。

二、巨灾风险分保的资本市场创新与再保险的关系

由于具有资源广阔、潜力巨大、流动性好以及成本较低等优点,巨灾风险分别在资本市场中的创新动摇了传统在保险业的分散保险风险领域里的垄断地位。然而,这种巨灾风险分保方面的创新终究不能从根本上取代再保险业,相反,这一金融创新和再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是因为:

首先,巨灾风险进入资本市场是为了对付日益增大的巨灾风险压力。通过缓解这种压力,它极大地促进了整个保险业的稳定,也为再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其次,巨灾风险分保的市场资本创新客观上能促进再保险业的创新。再保险业在巨灾风险分散领域里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压抑了其在这一领域的创新动力。新的分散风险工具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再保险业有了竞争的压力,因而会激发起再保险业创新的动力。例如,德国汉诺威再保险集团已在积极探索将传统的再保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的新方法,有些已经在实践中尝试使用。

三、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自然灾害情况比较严重,地震灾害和水灾是威胁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两大主要灾害。近一百年来,全世界54起最严重的地震灾害中,有8起发生在中国(例如损失巨大的唐山大地震)。洪水灾害对我国造成的危害也十分巨大,从1954年的特大洪水,到1998年百年不遇的大水灾,都给中国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随着人口、建筑密度的不断上升,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等,巨灾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的规模越来越大。保险无疑是缓解这些巨灾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最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还不成熟,尤其是再保险业的发展刚刚起步,1996年我国才成立第一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2000年分保比率仅为8.77%。因此单靠(再)保险公司有限的承保能力无法担当起这一重任,巨灾保险在我国几乎无法开展,目前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被列入免责条款中,洪水保险基本上也仅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则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在目前保险和再保险力量相对薄弱的阶段,融资能力迅速增大、融资潜力巨大的资本市场将成为分散巨灾风险的理想场所。1997年我国通过沪深两市筹集的资金额就达958亿元,2000年底,我国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包括首发和增发)新股、配股等方式筹集的资金达1417亿元,证券市场交易的规模也逐年迅速的放大。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具备了为保险市场消化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因此,在构建我国巨灾风险保险的框架时,应将巨灾保险在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有机的吸收进来。鉴于我国现在还没有期权和期货的交易,可以考虑近期内首先引进巨灾债券这一工具为尝试。随着中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和成熟,巨灾债券以及巨灾保险在资本市场中的创新将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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