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产险业务巳提前进入低增长时期 我国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自1980年全面恢复办理以来,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持了超高速的发展态势,这种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据统计,按可比价格计算,1990年至1993年,全国产险业务的年均增长率为13.05%,比同期GDP年均增长率10.18%高出2.87个百分点。按照我国产险业尚处于拓荒阶段的实际,产险业务发展速度应当高于GDP增长速度,即财产保险业务仍然应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发展轨迹与现实中的低增长率之间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反差。目前,我国产险业务已提前进入低增长时期。具体体现在:一是产险业务增长率连续三年明显低于整个保险业务增长率。1996年至1998年,全国产险业务每年分别增长9.34%、6.43%和3.44%,比全国整个保险业务增长率分别低21.2、33.66和11.2个百分点。二是产险业务增长率连续五年低于GDP增长率。1994年至1998年,全国GDP增长率分别为12.6%、10.5%、9.6%、8.8%和7.8%,比当年全国财产保险业务增长率分别高出0.36、3.82、0.26、2.37和4.36个百分点,这一现象在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家的保险发展史上应该说是不多见的。三是财产保险深度连续五年呈下降趋势。从1994年到1998年,全国产险深度即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0.721%、0.668%、0.667%、0.65%和0.629%。这表明,尽管我国财产保险业务总量每年仍然保持增长,但是实际发展水平却已有所下降。从世界范围看,1996年世界非寿险平均保险深度达到3.2%,但我们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20.8%。四是产险业务发展速度连续四年低于寿险业务增长速度。1995年到1998年,全国人身保险业务增长率分别为l0.4%、35.16%、74.43%和16.36%,分别比当年财产保险业务增长率高出3.73、25.82、68和12.92个百分点。五是有些省市中的产险业务出现了负增长。以1997年为例,海南、广西、青岛、厦门等省、区、市财产保险市场出现萎缩,有的负增长率在10%以上。六是从国际比较分析看,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速度与经济条件类似国家相比有明显差距。据有关资料,1997年波兰非寿险保费年实际增长率为29.5%,土耳其为19.1%,俄罗斯为15.8%,巴西为15.29%,南韩为14.7%,阿根廷为13.3%,均远远高于我国产险业务的实际增长率。这些情况表明,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状况和保险发展的理论而言,我国当前的产险业务已经提前进入低增长发展时期。 二、我国产险业务提前进入低增长时期的原因分析 (一)从保险供给方面来分析,保险供给不能适应和满足保险市场需求,有时甚至起到了破坏性的作用 1.保险供给主体之间的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达到危险的“临界线”。目前供给主体之间的无序竞争是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以人保上海市分公司为例,该公司1998年底财产保险业务的平均费率只有0.7‰,车辆险的车均保费不到2000元,如果该公司的平均费率达到全国人保公司的平均水平,那么该公司的年保费收入可以翻近一番。 2.保险供给产品老化,险种开发滞后于市场需求,产险缺少新的业务增长点。在过去一个时期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业务增长仅局限于几个传统险种上。一方面,在我国产险业务结构中,企财险和机动车辆险是两个规模效益险种,因此,只要这两个险种做得好,全年保费和利润计划指标的完成就有了保障。因而,各公司忽视了对货运险、家财险、责任险、信用险等极具市场潜力的险种的开发和拓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新险种的开发研究能力不足,许多新险种推出后往往形成亏损,故而对许多新业务特别是高风险项目不敢承保。因此,尽管保险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却没有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产险业务的发展缺乏有力的险种支撑。这种矛盾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被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所掩盖,而遇到国民经济波动特别是在通货紧缩时则明显暴露出来。 3.保险供给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主体本身的潜能尚未充分发挥。作为老牌国有企业的人保公司,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较,内部经营机制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落后,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力度不大,分配能多能少、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大锅饭”、“官本位”、“铁饭碗”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直接影响了干部职工和各级公司的积极性,制约了产险业务的持续发展。 4.保险供给主体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保险服务升级缓慢。我国较长时期的保险垄断经营所形成的官商作风还大大存在,保险服务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象已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产品设计开发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和心理需求缺乏应有的关注;二是由于精算审核制度不严密,保险费率与多种保险责任的对应比例不明晰,导致保险费率与保险责任相比普遍存在畸高畸低的现象,如货运险、责任险、工程险赔付率长期仅为30%左右,而另一些险种赔付率却明显偏高甚至倒挂,这对刺激和引导保险消费是十分不利的;三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售前服务、售后服务、延伸服务也欠佳。 5.保险供给主体经营战略的调整,在现阶段对财产保险业务的扩张有着直接的影响。各保险公司在积极转换经营机制,走质量效益型和商业化发展之路。为实现这一目标,在业务拓展上,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承保质量,追求承保利润。对一些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甚至亏损的险种和保户,进行积极的调整和优化,一段时间内会直接影响着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 (二)从保险需求方面来分析,保险消费的有效需求不足,消费选择日益理性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一样,呈现出通货紧缩的状态。通货紧缩的经济,可以改变商品、劳务、资本三大市场的经济格局,同时也可以改变风险市场随机风险的概率分布,从而对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通货紧缩对消费者特别是大企业的保险需求影响很大。通货紧缩的经济会使企业发生不同程度的支付和偿付困难,在双重困难的压力下,企业保险需求的内涵会发生很大变化:第一,保险消费者的风险预期将会低于正常水平,预期的损失也会比保险人估计的数字小,单位保源的保费转化率降低。同样保源的保费收入明显减少。第二,如果交纳保险费给消费者带来较高的付现成本,在最大可能损失难以转化为最大可信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转向行业自保或者其他转移风险的方式。第三,为了节约保险费开支,大企业总是尽可能扩大自担风险的限额,只购买超额损失保险和法定保险,或者聘请安全工程师、防损专家,从而压缩了商业保险业务。第四,消费者投保的业务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者往往只投保法律和商业合同规定的保险项目,只投保风险大、经常遭灾受损的项目,投保选择理性化。第五,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企财险的需求和业务发展冲击很大,一厂一率、一厂一单、大保额、高保费、签单即付保费的保险卖方市场已逐渐成为过去。与此相反,企业特别是一些改制后的中小企业在投保时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投保积极、交费迟疑,选择投保,多家竞争、重复投保,精打细算、关注回报,防灾意识差、索赔要求高等等。第六,目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行业自保这一现象,并呈现出日益扩大的态势。这样下去,商业保险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将更加艰难。 (三)从保险中介体系方面来分析,保险中介机构不健全,产险市场存在“跛足”现象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中介市场存在不少问题,存在“跛足”现象,影响和制约了业务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前几年一些保险公司一味追求市场份额的经营思想指导下,代理人队伍膨胀过快,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又没有跟上,相当一部分代理人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业务发展的需要。其次,《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虽然已于1998年颁布,但至今只批准三家保险经纪人公司筹备营业。相反,有关经纪人的地下活动却十分活跃。再次,独立的和具有权威性的公估组织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数量很少,所起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四)从政府管理方面来分析,保险监管乏力,产业政策不够合理,缺乏有利于产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外部环境 目前政府在组织引导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产险业务发展还缺乏一个比较宽松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政府在组织、宣传和引导保险消费方面重视不够,居民保险意识普遍较差,社会资源承保率过低。如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但全国保险系统支付水灾赔款仅30亿元,受损财产中只有15‰参加财产保险。这里有保险公司自身的因素,但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制度、人文环境、政府的组织引导也有很大关系。譬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将交纳车辆险保险费,参加财产保险纳入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范围。另外,我国产业政策不甚合理。政府把保险行业视为有利可图的行业,实施高税赋,营业税率达到8%,所得税率高达33%,各种摊派不堪重负,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太高,长期下去,保险公司将难以维计。 三、促进我国产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实施产险创新工程,抓好公司创新化建设 1.观念转变与创新。俗话说,“观念新,万事兴”。我国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的形势下,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创新意识,以赢得21世纪的发展主动权。重点要更新和强化市场观念、发展观念、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人才观念。 2.机制转变与创新。公司应下决心构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一是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职相称、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二是直销与代理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条条与块块相结合、人际关系与行政关系相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促销相结合的营销机制;三是积极展业与准确核保相结合、简化手续与科学规范相结合、发展业务与提高质量相结合的质量监控机制;四是统一管理与分类包干相结合、宣传公关与精简节约相结合、发展业务与降低成本相结合的财务管理机制。 3.险种结构的重组与创新。一是开发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险种;二是清理和停办一些严重亏损的险种;三是优化业务量大、社会需求高的险种;四是强化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的险种,如货运险、各类责任险和工程险等;五是改造“一揽子”保险条款的险种,增强险种的组合功能。 4.资源优化配置与创新。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应实行增收增人、减收减人的灵活办法,改变过去员工能进不能出、机构能建不能撤、上级只下增人指标不下减员指标的做法,使保险公司的人员、机构规模与经营规模保持同步和协调;要强化员工培训,改变员工知识结构,促进员工的知识融合和智力碰撞,激发员工的隐性知识潜能,营造一个能够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造就人才、提高人才的好环境。在财力、物力资源分配上,应逐步实行由投入产出比调节的办法,把营运资本金分配、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等与净资产收益率挂钩,收益率高的多批,收益率低的少批或不批,促使优质资产良性循环,限制资本向高成本、低效率、低质量地区或机构流动。 5.服务方式的转换与创新。一是在保险责任设定上,应当坚持以保险保障为主的原则,细化各项基本功能,全面实施“标准化”、“系列化”开发战略。二是在赔偿处理上,应当根据被保险人自保能力日益增强的客观实际,最大限度地满足被保险人对无力自保部分的保障需求。三是在细化保险责任、提高免赔额和降低经营成本的基础上,逐步调整保险费率,认真解决保险费率畸高畸低的现象,使保险服务在保障价值与价格之间,在各险种之间达到相对平衡。四是大力开展各项延伸服务,如防灾防损服务、拯救施救服务、相关社会服务等,着力塑造保险业在金融服务中的一流服务形象,不断提高社会信誉。五是加快电子化建设进程,积极采用日益普及的网络服务技术,实行全行业的保险运作网络化。 (二)积极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一是要坚持“放水养鱼”的政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给予保险中介行业一个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利用利益驱动机制吸引更多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保证从业人员能够在该行业中得以生存和稳步发展。二是大力提高保险中介人的整体素质,通过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等方式,使保险中介人具有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对采取截留保费、“吃单”、哄抬手续费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对非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要坚决取缔,保证保险中介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保险供给主体的市场行为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因而在一个时期从监管方式上,要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一方面,要加强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中国保监会应迅速建立和完善保险宏观监管机构体系,在监管手段上,除做好审查监管报表等非现场检查外,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的自我监管,充分发挥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四)调整保险产业政策,创造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 中国保监会宜将制订和适时修订保险产业政策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措施,报请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当前宜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课题,例如,如何通过税收、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正确引导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如何借鉴国外对不同的保险险种征收不同的营业税,对不同的业务规模和利润量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的办法,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现行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怎样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逃税或转移利润回母公司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如何加强对巨灾风险以及为促进经济发展所需的高风险的承保,如洪水保险、高新技术保险等,应采取哪些方面的优惠政策?为缩小中西部和沿海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的明显差距,应制定哪些对策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保险法规应如何完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怎样抓紧制订和实施?如何实现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机构之间以及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政策待遇”的平等,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如何放宽财产保险营销人员的市场准入,积极引进营销机制?等等。上述政策如能及时研究制订和实施,必将促进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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