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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潜力的需求拉动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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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保险市场潜力的理性分析

  (一)目前我国使用的保险发展水平评价指标的缺陷

  1.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在谈及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时,我们习惯于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这两个指标与国际上的其它同类国家比较,然后根据经济发展趋势来确定我们的市场潜力。而我们在使用这两个国际间保险业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时,显然没有考虑以下因素:

(1)我国《保险法》规定,境内财产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投保,但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沿海地区原保险业务保费通过地下渠道流失到境外的不在少数。因此保险密度这个指标对经济开发度大而处于法规不健全时,尤其是对沿海地区的保险发达程度的测定有失公允。另外保险资本输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供给水平,必然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一国保险供给水平,而在保险密度这一指标中又无法反映,同时,保险资本输出(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收益汇回本国时在国民收入核算中如计入投资收益或资本收入项目,则保费总收入的核算又必然出现误差。

(2)GDP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投资,其中含折旧和存货。由于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折旧制度,而且折旧部分虽作为重置投资计入GDP,但它一般不产生新的保险需求,这就产生了GDP结构性差异;另外存货也必须考虑是意愿性存货或非意愿性存货(因未售出产品也被视为企业在存货上的投资),这些必然会影响到保险深度的测算。再者,政府的转移支付没在GDP中显现出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水平和深度(如社会保障的收入和支出占GDP的比重)也必然影响到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评估。另外,不同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趋势必然会对保险提出不同的需求,而保险能否有效供给并与有效需求相适应则成了一个本质性的问题,加之GDP是一个流量而不是存量的概念,因此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GDP的年增长比例变化很大。概而言之,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或突变时期及经济过热时期的保险深度指标就没有什么大的国际间的可比性,此时似乎更多地应参考边际保险倾向(即保费收入增加值除以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这个指标。

(3)由于GDP仅指市场活动的价值,因此在其构成中地下交易的部分未计入,家务劳动和自给自足部分也未计入,而腐朽的收入(如西方有些国家的色情和赌博等收入)却予以计入,同时未考虑对环境的破坏,即未考虑经济净福利,使不同性质的国家之间的GDP本身又出现大的结构性的差异从而影响保险深度的评估,同时由于GDP没反映投资的利润情况,仅是价值的累加,而没有考虑投资的效益情况这一影响企业和员工有无保费支付能力的重要内容,又必然既影响保险深度,又影响保险密度的测定。

(4)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应将产险和寿险分别考虑,否则还极易由于不同国家的基尼系数和社会保障制度及程度的不同以及市场经济环境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程度的不同而大大地影响到寿险在商业保险中的地位,从而也间接地影响到对产险的评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及社会法律、文化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导致GDP构成的变化,不同的GDP构成又必然产生保险需求的结构性变化。

(5)保险监管的水平和效率不同,必然导致保险的泡沫成份各异,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保险的有效供给,从而影响总保费、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而以诱发金融风暴为代价的保险监管过松而换来的保险虚假繁荣并不能说明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和潜能。

(6)汇率变化和一国货币政策的变化会引起保险密度的变化,同时一国基尼系数和恩格尔系数差异的综合效果以及社会转移支付的差异又必然会导致保险密度不同,各国人口构成的结构性差异及产生这种差异的经济背景和社会再分配制度、退休制度,必然会大幅影响到寿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指标,尤其是对按国际发展趋势在寿险超过产险时认为经济较发达时这种偏差就更大。

2.从业人员数量及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的数量

讲保险市场的体系完善及其成熟程度,更应说明的是其运营机制和承保能力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如产业机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竞争力及迎接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的挑战和积极参与新的国际分工并占据有利的位置)对保险提出的需求(如新险种、新风险、巨灾风险、对保险的企业家精神和技术、管理、营销的创新要求),同时更应真实地分析出保险产出的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外移程度及保险供给和保险消费在多大程度上靠近生产可能性边界,从而真正地提高保险效率。另外即使是就保险公司的数量而言,我们习惯于只讲总公司而不讲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这种国际比较就易走向极端,其实在我国作为地市一级分公司,也已具备较大的规模(至少有很多比香港的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大一些),也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如果严格保险公司的运营和考核机制,则完全可以将我国的大部分地市一级的分支机构和香港的大部分保险公司相提并论。至于保险从业人员的数量,如果一味地追求数量而缺乏法律和行业约束机制,则极易造成公众对保险的负面印象,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保险供给的扭曲和瓶颈效应。

(二)影响我国商业保险需求的深层次原因

1.经济的结构、质量和发展水平决定了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水平

根据大经济、中保障、小保险(商业保险)的思路,经济的发展水平及其结构和质量,必然决定了它对社会保障的派生或引致需求,尽管保险对经济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但离开了经济的持续、稳健、合理、高效的发展而奢谈社会保障(含商业保险)的大发展,则要么是福利社会的高昂成本压力拖垮经济,要么是商业保险的泡沫越来越大,从而反过来又危及社会保障的能力。另外,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份子的商业保险,也必然要与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性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互相合作、互相促进而不能相互“抢”饭碗,商业保险无论是脱离社会保障的实际孤军深入还是在社会保障中的定位不当,要么是商业保险的泡沫成分过大,要么是受到压制或扭曲,例如若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国企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遇到巨大的困难,优胜劣汰的机制就难以实现,经济的发展就会是句空话,反过来又影响商业保险的发展。

2.社会、文化、法律环境及消费者理性预期对保险有效需求产生明显的影响

不同的社会环境,会造成不同的经济发展结果,从而影响到对商业保险的需求程度;同样,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也会对商业保险尤其是寿险造成重大的影响。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如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如对企业的约束从经济层面上升到法制层面上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发展,法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必然会使西方微观经济学中的两大假设即“经济人”和“完全信息”的前者得以实现,从而对保险提出真正的有效合理的需求,减少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同时使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的保险活动中的“寻租”现象和社会保障中的“搭便车”的现象大幅减少,这样均有利于保险的有效低成本供给以利于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另外,执法部门如检察院、反贪局、保监会查处力度的加强,司法部门如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正确处理及消委会和舆论部门对公众的商业保险意识的正确引导以及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信誉及险种的评价和推荐的合理化,均会诱发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如消费者对未来的信心指数,极大程度上是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长期趋势、家庭财产数量、价格总水平、经济发展趋势等理性预期的结果,而这种理性预期又必然会使消费者在选择消费水平时,既考虑眼前收益,又考虑长远收益,为了使效用最大化可能会产生由永久性收入决定理论或生命周期理论决定的不同的保险有效需求,从而无论从险种结构还是保费总量上对寿险产生不同的影响;又如在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倒闭和东南亚金融风暴中诸多银行的破产现实面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自身的信用程度、偿付能力和险种管理、服务等各方面的创新和改良的理性预期均会导致保险有效需求的延迟产生或采用地下保险的方式越过法律的限制到境外投保或将部分风险自保。目前我国居民存款比例较大,公众对由于意外事故、失业、疾病等预防意外事故的货币需求完全有可能预期在目前或不久的将来在寿险和意外险中部分或全部得到实现,对投机动机所持的货币也会由于信息逐步完全化、投资公众理性化、政府监管严密化下难有作为从而转入专家理财系列,而这又完全可由寿险投资予以解决,而按“资产组合理论”,寿险也是一种理想的投资组合,应予以重视。公司的重要人物的无形资产惊人,因此,合理、客观而现实地诱导消费者的理性预期成为重中之重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对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的理性预期的正确诱导、管理和引导,可使买者根据自己偏好选择商品的“消费者主权”转变为卖者有意识地对购买行为进行支配的“生产者主权”,当然这里要防止误导的产生。

3.保险监管的严厉程度和效率通过对保险供给的影响来影响保险有效需求的实现

在经济的不同发展时期,在保险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保险监管严格的标准必然是变化较大,比如在日益向我们走近的知识经济社会,必然会呈现出一些新的风险、更多更大的巨灾风险以及对保险补偿原则的新的理解,同样在知识经济时代,资金和技术的无国界日益突出,国际竞争更为激烈,因此银行、保险、证券的合作和购并必然此起彼伏。一般认为,垄断竞争存在的合理理由无非是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规模经济并不成为决定性的力量,技术创新才是根本,因此无论从保险业本身发展而言还是从对经济的发展促进作用而言,技术和管理等的创新均会对保险监管提出新要求,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必然也会对保险监管提出更多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成熟后,保险公司自身的约束力较强,保险体系完善和成熟度较高时,保险监管的重点也必然由具体事务的实体监管转到以偿付能力、国家税收、国家保险产业政策的实施为主的告示监管或规模监管,而保险监管的高效和高质,则为保险的有效供给创造了条件,从而以满足保险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拉动那些原无法实现或准备延迟实现或准备通过地下保险转移出去的保险有效需求。

保险供给的质量(含补偿原则、满足需求的程度、服务、资金应用、承保能力等)和价格的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的有效需求。供给的变动和供给量的变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保险的风险评估能力、风险消化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化会使保险市场“强币驱逐劣币”的现象大为减少,使得保险供给曲线有效向右下方向移动并提高保险供给的效用,由于保险供给效用的提高及由之所致对其它金融资产的替代能力的加强,则会拉动保险需求的需求量,同时消费者的理性预期和保险良好的营销管理体制使消费曲线本身有效向右上方向移动,但供给曲线的变动幅度比需求曲线的变动幅度更大,这样保险的供求双方通过寻求最优决策的“博奕”可达到“纳西均衡”从而使保险效率最高(即保险均衡的数量最大,质量最高而价格最低),如果监管能高质、高效以消除外部经济效果的不经济,必然有利于保险的有效供给并拉动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约束硬化,如建立好保险企业家队伍,加强保险道德规范建设,对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高质、高效的监管并配之以法制管理则至关重要。

二、商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拉动

(一)保险的有效供给对需求的拉动

1.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与化解问题

如果保险公司无充足的偿付能力,则保险的有效需求不光是无法拉动,甚至是会转化为无效需求或通过地下保险的渠道渗漏,因此新成立不久的保监会应建立以偿付能力为主体的预警指标体系,而保险公司本身更应强化风险分析与预防及反馈系统,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提高自身的风险评估能力、承保能力和风险消化能力,特别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为促进经济发展更应努力配合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有效地在风险分析和防范的基础上启动信用消费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有关的责任保险、巨灾风险保险和高额人力资本投资下的高额寿险,搞好寿险的置换和寿险的资金应用。寿险的资金如果应用得好,一则可以有效地提高保险的供给效用,二则可以避免国家增发过多的国债而诱发消费者“今天的国债即明天的税收”的理性预期从而不能有效地启动内需而有碍于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财政支出对保险产生较大的挤出效应,同时保险资金投入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资金回报稳定,又有利于投资项目在审慎的原则约束下产生保险需求。即使是保险公司从自身发展而言,也应致力于客观地最大限度地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开发保险的空白点,防止保险的无谓的空白区,也必须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再细分市场,在条件(如法律和市场环境、居民的保险意识等)成熟的领域开辟新险种,同时要本着推出一代、储备一代、准备一代保险品种的思想,大力发展保险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浪潮的冲击下,险种的更新换代和改良的频率必然为适应经济发展提出更快的要求,因此作为保监会也应对新险种的保护较目前的六个月的专营权更为优厚的待遇。在消费者交费方式和交费时间限制等方面(尤其是寿险)更应灵活一些,对解约金的规定上要更合理和审慎一些,同时应利于消费者的保单置换,消除保险“难出”的心理负担,另外由于保单设计不合理所致的寿险条款和保费支付的经常变化等所谓“长期寿险短寿”的问题尤应引起注意。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在自身财务稳健的基础上,能有效地提高保险供给的含金量,从社会的角度上讲使总消费者剩余大于社会总成本,社会中介机构如合法的保险评级机构应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综合实力予以评估并公告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不至于因对保险公司的信心问题而受到冲击,保险公司也应主动地增加其经营的综合透明度,严防“黑箱”作业。消协和新闻媒体也应在保险这一新兴行业中多作不同保险公司及不同险种之间的差异比较分析,同时应设立对消费者实现其权益的咨询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仲裁职能,作为司法部门的法院更应花大力气研究《保险法》及保险国际惯例,在解决保险的纠纷时最大限度地显示出公平、公正,使消费者消除保险“十赔九不足”等错位心理。另外,保险的监管不力也会诱发市场的诸如高退费、高回扣等高成本、低水平竞争,从而诱发保险活动中的“寻租”行为,既不利于保费的积累,又不利于保障范围的扩大,还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如果保监会从其有权力监管的保险供给方予以监管从而切断保险中的“寻租”的关键环节之一,并且以此部分不合理的退费或回扣予以保障其他项目或加大原承保项目保障程度,则既有利于社会保障,又有利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提高,同时完善的保险监管可使保险的营销技术充分地利用高新技术作为媒体,以搞好营销服务和新险种介绍及服务意见反馈等动态系统,总之是可以消除保险“难进”的心理负担,保险的“难进难出”现象在寿险中更显突出。

2.外资引进及保险输出问题

在目前的保险市场,引进外资保险公司或设立合资保险公司,更重要的可能不是引进外资,而是一方面迫于我国加入WTO的压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学习一些先进保险管理及营销的方法和技术,但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急需开发的一些新险种(如洪灾保险、地震保险),外资保险公司尽了多大力?因为即使是洪灾保险和地震保险中的一部分仍可作为商业保险的范围。另外在经济发展中急需的风险相对较大的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又尽了多大力?因此,一方面我们输出保险和再保险可以提高我国的总保费收入,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学习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我们引进外资保险也应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为我国深层次的保险需求拉动作出贡献,仅仅是在常规保险市场上与我国民族保险业竞争并且享受税收等超国民待遇,那么引进外资甚至独资保险公司的作用就未免要大打折扣了。日本是世界保险大国,对外保险输出巨大,但是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日本市场想真正有所作为十分困难(至少在目前尚无大的作为),但是其包括地震保险和洪灾保险及高科技风险保险的保险市场体系一样建立的比较成熟,我们不是说不要保险的对外开发,而是说应该在对外开放中充分发挥出外资保险公司的长处为我国所用,而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对民族保险业造成一种侵略的印象。

3.金融一体化所引发的保险供给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和知识创新已成为其突出特点之一,银行、证券、保险作为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三驾马车”,互为补充,互为条件,因此它们之间的合作也必然由目前松散型发展到随经济、法律环境的优化和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监管能力的提高后的紧密合作甚至是融为一体,届时巨大的保险需求需要保险供给,尤其以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高额标的保险和资本输出为突出特征。

4.保险的产业政策对保险有效供给的影响问题

中国保监会宜将制订和适时修订保险产业政策作为其一项重要职能,例如如何通过税收、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正确引导保险产业的发展,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如何利用保险为国民经济服务并有利于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个重要问题,如可否借鉴国外对不同的保险险种征收不同的营业税,对不同业务规模和利润量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的办法?对不同税率的分析研究可否借鉴修正后的拉弗曲线的意义?对外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逃税或转移利润回母公司等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强,对巨灾风险以及为促进经济发展所需的高风险的承保和为适应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制订出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政策,为缩小中西部和沿海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的明显“代沟”应采取的措施,对保险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对违规者和不良经营者的重罚的规定,对保险资金的出路的现实引导,对标准保险条款的审批或评价,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积累和应用的合理现实的规定等均会导致保险的有效供给的质和量的变化,同时保险法规也应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予以修正。

(二)从需求层次上对保险的有效需求的诱发

1.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环境的改进。可以相信,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自身承担风险能力的硬约束机制的强化以及人才的流动机制的建立及隐性收入的取消,企业和个人的保险有效需求部分逐步会被拉动起来的,关键是正确引导。同时法律制度的改进也必然会引起尤其是责任险市场的保险有效需求的拉动。经济发展后,我国的文化层次和文化背景也会随之受到冲击和改进,从而也有利于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在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占重要地位的知识经济中,寿险、责任险及信用保证险的保险需求也会得到大幅拉动。

2. 社会引导对保险需求的拉动。如果只是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但没有正确地引导消费者,则也未必能转化为持久的现实保险,因此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及新闻媒体,均应正确引导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保险鉴别能力,但应防止保险宣传的误导,从而防止消费者对保险产生不良的印象而抑制保险的有效需求向现实保险的转化,我们应在行政干预、立法要求和市场引导三方面有个正确的度,否则必然扭曲保险的市场效率和价格信号。

总之,保险作为经济中的一个环节,在潜在保险需求可以转为有效需求的情况下,保险一方面应为有效需求转化为现实保险创造条件,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险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潜在需求的先行挖掘和潜在需求如何转化为现实需求应做好事先准备,以迎接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上篇文章: 论替代性保险市场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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