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但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承保风险也日益突出,有的保险公司已出现了大量赔款,造成了巨大的赔付压力,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为何汽车借贷保险风险频发 从理论上讲,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承保风险较小且易于控制。因为在消费信贷运行过程中,消费者在获得消费信贷之前必须履行严格的申请程序,办理相应的担保、抵押、公正、保险手续,且必须支付—定比例的首付额度,加上相关的费用和消费者个人出资逐年递增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没有必要承担因拖延付款而失去标的物的风险。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在整个汽车消费信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系数、远远超过理论上的测算。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项: 信用风险。一是个人信用没有充分的信息和证据。绝大多数能够证明个人信用的文件分散在公安、街道、单位、银行等各部门,个人或家庭并没有资产负债证明,信用证据不健全,难以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二是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对个人财富的计算无法做到真实、准确和透明。另外,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盈利水平和人均收入悬殊,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有较大难度。三是个人信用无法评判。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和提供查询。各家金融机构、商家及保险公司缺少相关信用记录。以上三个方面的风险,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风险。 市场和道德风险。目前存在的市场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汽车信贷消费者预期收入落空,导致丧失还款能力。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以汽车做营运工具和企业经营不善亏损倒闭的消费者身上。二是贷主出现债务或违法,导致车辆被扣押,造成还款无力和保险标的物消失。三是有钱不还,套用信贷资金,对还贷采取能拖则拖的办法,宁可把钱花在其它地方就是不还款。四是恶意钻信贷消费的空子。有的贷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购买高价值的车辆,而实际购买低价值的车辆,恶意多套银行贷款。 交易风险。信贷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对信贷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必要审核,这种调查和审核应该由商家、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和把关。由于保险公司承担其保证风险,理应在信贷把关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多方面的因素,保险公司很难严格行使主要把关权,从而造成以下问题:一是银行连续多次向一人或一个单位放贷。一个人或一个单位在汽车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接着又继续向同一银行贷款买车,而有关银行依然继续放贷,导致保险公司理赔风险加大;二是向外地人放贷,使贷款人无法找到其下落;三是向冒用他人身份的人贷款;四是抵押登记手续不全,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差,使抵押、招保形同虚设。 灾害事故风险。主要是指信贷汽车或贷款人面临的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了车主人身的伤亡或信贷车辆的全损和灭失,致使还贷行为无法履行。 业务操作风险。一是内外部竞争,保险主体之间、保险公司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为竞争业务,不断提高优惠幅度,吊高了银行和汽车经销商的胃口,加大了保险成本和承保风险。二是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户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主观上有“放松条件,简化手续,做大市场”的想法,导致了实际操作中一味追求“启动做大”,放弃了一些基本操作规定,致使有的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风险不断发生,赔付率不断上扬。 化解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承保前的核保工作,把好资信审查关。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健全,国民信用素质等级不高等因素,对该项业务的发展应本着积极、稳妥、健康的方针,循序渐进,不能盲目扩大,更不能一味迁就商家和银行去扩大风险责任。商家、银行、保险要相互搞好协调,积极主动参与承保资信调查,严格把关。一是对借款人的身份证要严格审查,身份证当事人必须到场签名,其身份证方才有效,有必要的还要买车人提供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二是对外地身份或身份不明者,一律禁止放贷。三是对短期内连续借贷款买车的人,要通过微机联网严格控制。四是建立内部和外部调查网络。充分发挥经营网点的优势,对购车人实施事前、事中的跟踪调查,同时借助有关司法部门对购车人身份及历史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以确保贷款人的信用等。五是认真研究制定操作规范,坚决禁止委托商家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的做法,要直接参与对信贷对象的信用审核。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一是要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增强防范能力。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或分支公司可成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专业公司,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如设立资信调查机构、内勤核保机构和风险防范机构,资信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与合作银行和汽车经销商联系,合理安排和开展资信调查工作;内勤核保机构主要是根据贷款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材料,申请贷款购车车型、价格、首付款额度,确定是否承保;风险防范机构主要负责追踪保户,了解还款情况,搞好风险预测和追偿清贷工作。二是重点抓好与规模大的汽车经营商、管理操作规范的银行的合作。由于有的汽车经销商前身是原来的专业车队和汽车维修厂。资金不足,专业人员缺乏,连年经营不善,造成了亏损,同这样的经销商合作,势必会加大经营风险。所以要放弃与一些操作不规范的小商家、小银行的合作。 (三)加强银行、汽车消费商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防范风险。 要正确处理银行、汽车消费商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关系。本着坦诚相见、相互理解、各尽其职、共同发展的宗旨,共同培育和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的持续和稳定发展。同时,要明确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作长久,才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 (四)加大对贷款人的还款约束,强化追偿工作。 一是要求贷款人提供超过其贷款金额的抵押物作为还款保障,或与其担保人签署可强制执行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二是汽车经销商的资信、实力、管理进行分类排队,按一定比例或预交l-3个月的还贷本息保证金。三是强化追偿工作,组建专门的追偿机构,制定追偿流转程序,强化强制执行力度,加快抵押车辆处理速度。 (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此类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个人资信管理制度、此项工作的实施可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由银行、税务、民政、物价、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来进行个人资信评估。同时建议建立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使得贷款人发生违约责任事故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申请法律程序执行时有据可依,法律机关处理案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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