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概念的提出 善治,顾名思义,是善意治理之意。从西方管理理论来看,善治是指政府与公民合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它本身体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一种新型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相互关系。善治理论的提出,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和程度提供了一种新的管理理论,是改变政府在微观经济中的行政管理作用和实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力支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各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利益要求更加多榇化和复杂化。依据传统的经济管理理论,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在如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主动调整政府在管理经济中的内容和方式,将一些自身做不好、没有能力做或不能做的事情交给市场,让这只“看不见”的手自我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发挥市场的自我矫正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开始改变以往什么都管的方式,开始主动向社会放权和还权,将自己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交给市场,使自己从无限职能的政府变成有限职能的政府,给予社会更大的选择权和自由度,而自己则集中资源和精力管理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和制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政策。 实践证明,善治理论是从实践中产生的,也必将服务于实践。它的运用可以减少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干预,淡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管理色彩,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管理作用,这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多年实践的结果,也是近几年我国政府进行一系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尝试。 善治是保险监管的现实要求 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是政府在保险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在保险行业的具体体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保险法制建设、引导行业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保险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尤其是在监管方式的改革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监管的历史也仅有不足三十年的时间,所以在监管理论和监管实践方面尚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尤其是善治思想在目前的监管工作中还不明显。在企业自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舆论监督和监管体系中(简称“四位一体”),除政府监管外,其余三个方面的作用都不突出,对市场的矫正纠偏主要依靠保监会的力量。有的派出机构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方式,在监管方式上转型比较慢,习惯于对保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保险企业的管理成本,也加大了监管机关的负担,影响着市场的效率和效益。 在保险监管工作中实现善治的想法 正确的理论是科学实践的基础。保监会要实现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创新,应该吸取善治的理论精髓调整自己的监管思路。善治既顺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也符合保险监管创新的时代要求。保险监管的善治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从管理主体上,保监会鼓励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险业管理事务;二是从监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强制色彩,用怀柔手段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减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对抗情绪,以达到善意规劝、有效引导的管理目的,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一)确立保险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发挥其在行业管理中的特殊作用。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业利益的自律组织。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市场中的作用逐渐显现出来,在自律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其市场的权威性及其管理作用都相差甚远,既满足不了市场快速发展对自律工作的要求,也使政府不敢将一些市场监管职能轻易交给他们。究其原因,除社会认可度低、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外,主要是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我国保险法生效7年来仍然没有关于保险行业协会地位和功能的规定,由于政府受“非依法律不能放弃权力”的制约,保险监管部门有心向其放权但又苦于无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监管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参差不齐。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约束,保险行业协会的成员既是协会工作的“裁判员”,又是参与市场行为的“运动员”,他们难以实现协会对于整个保险市场的约束,而是希望从协会工作中使本企业的利益得到保护。在一个外部缺乏法律支持、内部缺乏统一意见的市场环境下,保险行业协会这一自律组织只能在市场中扮演一个“维持会”的角色。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法律角度确立保险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明确它的职能和分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使其名正言顺地参与管理,真正成为保险业的“四位一体”管理体系中有位、有为的主体之一。 (二)适度分散监管权力,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当代社会的多元化导致权力出现了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趋势,所谓权力不再单指国家权力,也包括社会权力和国际社会权力等。适度分散政府和管理权利,利用社会力量或借助国际社会力量达到公众利益的最大满足是善治理论的基本观点。保监会在保险业发展中要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包括:建立完善各地行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这些组织既能运用自主的社会权力,解决行业内部自身的一些问题,又能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减轻政府监管压力,使政府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行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的根本大计上。同时,通过这些组织集中和反映的行业情况,可以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社情和民意信息,使政府做出符合保险业发展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政策选择。 (三)应留给行业发展自我修复更大的空间。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但它并不排斥其它的社会规范。法律重要但不是万能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仅靠法律是解决不了的。应当承认,法律不仅有局限性,而且存在滞后性,当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出现后,现有法律往往不能适用的情况时常存在。因此在保险监管中法律法规滞后并不可怕,值得引起监管部门注意的是怎样给行业发展留足自我修复的时间,不要在对一种现象还不能完全正确判断之时,轻易说“NO”。中国保险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发展速度快,新东西、新问题不少,现有的法律无法予以及时解决的情况难以避免。然而,有的问题法律暂不涉及可能并不是件坏事。给社会组织所维系的社会自治自律规范留下生存的空间,真正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这正是政府管理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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