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l)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积累还不是很大,但积累额也已由1989年的68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近1000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累计节余734亿元,约占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总额的74%。根据1999年国务院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理》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一直限定为专户存储和购买政府债券,限制十分严格。1996年我国578.56亿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节余额,存入银行专户380.72亿元,占65.8%,购买国债95.33亿元,占16.5%。 (2)狭窄的投资渠道使社会保险积累资金难以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积累资金的利息率只有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才能保证最基本的保值需要。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社会保险积累资金的利息率往往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进入买方市场和通货紧缩,通货膨胀率降低了,但同时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也持续降低,存入银行与购买国债的资金仍然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需要。 (3)违规投资现象严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适应投资运营的要求。 尽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投资渠道进行了严格限定,但违规动用、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仍很严重。这说明很多社会保险机构包括地方政府对国家规定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同时反映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的狭窄和营运监管手段的落后。 (4)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设计及其管理体制,没有为预留基金的投资渠道,也没有明确用于投资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型和管理手段,不适应基金投资运营的要求。 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管制,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渠道少、实业投资风险大、运营监管手段落后、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弱等现状分不开,是一种被动的防御策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顺、空账严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混合使用、缺乏适合投资的机构与管理人才,使中央政府不得不通过严格监管,约束基层政府、主管部门的违规操作。但是,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惯例考虑,必须放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限制,在理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与基金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使社会保险积累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获取更高的资金回报,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 (l)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机制。这个体系应由三个支柱撑起:第一根支柱是政府举办的覆盖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基金从企业、单位及个人(个体户及自由职业者)缴费中筹集,实行现收现付模式。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养比的提高,企业、单位缴费可逐步提高,但一般不应超过职工收入总额的20%。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照企业或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第二根支柱是个人账户与企业、单位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要采取完全由个人交费形成的新机制,以保证个人账户的私人所有权。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模式,建立分散的、竞争性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者基金会,管理资金运营。与个人账户相比,企业、单位补充保险是自愿的,其比例、规模、投保期限可以根据单位条件自行决定。第三根支柱是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和储蓄保险,完全由个人决定,实行商业化运作。政府应对三种保险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如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基金借支,必须订立借贷合同,并按照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以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独立性与收益性。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业投资机构,创建基金投资监管框架。以个人账户和补充保险为主体组成的社会保险投资基金,必须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专业机构运作。这些专业机构要设立董事会、专家理财队伍,建立基金托管人和充分的监督控制机制。要建立基金机构完善稳妥地进入与退出机制,在政府监督下形成竞争格局。政府对专业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的安全性要求、最低回报率要求等,并明确有关的法律法规。 (3)拓宽投资领域,创新投资工具。目前政府只允许保险基金存银行与购买国债,不能适应社会保险保值增值的要求。随着个人账户和补充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应放宽投资限制、进入资本市场,等条件成熟后,促进国内保险基金管理投资公司向风险资本、期货、期权和国际资本市场投资,提高收益率,最大程度地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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