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很成熟,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经营管理还处于粗放型阶段,加上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建立在运用数理统计和大数法则方法对过去数据进行推算基础之上,使保险费率的确定增加了难度和不确定性。因此,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费率实行管制政策,保险商品的价格一直采取了具有行政色彩的统一定价方式,费率监管属于完全垄断型模式。这种方式由于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使费率与市场严重背离,一方面,费率政策不能快速反映市场的变化,使价格杠杆失去了对保险市场的调节作用,也降低了保险经营者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和管理能力。尤其是车险费率方面,一直存在着不规范的恶性竞争,导致费率优待、折扣、返还等手段的暗箱操作,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广大车险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陈旧、呆板的费率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市场取向,偏高的费率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降低消费者的消费兴趣,单一的费率政策也造成了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限制了消费者对险种的多样性选择,从而抑制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为此,业界呼吁车险费改。2003年各家公司自主制定的车险改革方案竞相出台。由于车险业务是各家财险公司的主打产品,车险费率改革直接影响着公司的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及利润水平;另外,费率的变化,又直接牵涉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广大车险客户所积极关注。同时,车险费率市场化率先改革成功与否,也会影响监管政策及其他险种改革的走向,市场动作较为敏感。因此,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灵活、多样、贴近市场、更具人性化的车险费率已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关注,也是车险费率改革的关键所在。那么,车险条款及费率改革后,费率的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呢? 车险定价的理论基础 从本质上讲,车险费率的高低是由车辆行驶、存放及使用过程中风险的大小决定的,风险大小的不同决定了车辆损失程度及修复费用的不同。制定费率就是运用数理方法对过去若干时期的风险及损失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精算等量化处理,以作为未来收取保险费的参照标准。这些风险大体上包括客观性风险和主观性风险两大类,客观性风险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如车辆遭受碰撞、倾覆、偷窃、盗抢、砸压、刮蹭、火灾、爆炸、雷击、地震等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观性风险是指由当事人道德或心理因素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它包括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由于当事人不道德行为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如当事人欺诈、纵火、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损毁等行为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后者是指由于当事人心理因素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如当事人心理适应性、持续性、耐力、注意力集中程度的差异和投保后当事人意志、责任心、注意力削弱以及侥幸、依赖心理增加等因素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等。由上述风险因素决定的损失概率是费率制定的基础,按照这一概率收取的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车辆损失后的赔款支出,它构成保险商品的成本部分。此外,同其他产品定价一样,保险商品的价格厘定还应该考虑保险人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因素,经营费用是用于保险人经营管理业务所花费的支出。预期利润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积累、扩张以及承担税赋所必需的备抵性支出。综上所述可见,国内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一股由预期成本、预期费用和预期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相当于成本部分的保费是按照预期单位赔付成本与约定风险规模的比率收取的,称为纯费率。相当于费用和利润部分的保费是按照单位预期费用与预期利润合计与约定风险规模的比率收取的,称为附加费率。纯费率与附加费率共同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的营业费率。 决定车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保险车辆的理论风险会因车、因人、因地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同样,车险费率也会因车、因人、因地的不同而有高有低。同时,车险费率还会因保险人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在实际运作中,车险费率还会根据市场需求因素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因此,概括起来,实务操作中决定车险费率的高低主要有保险车辆种类、投保人或车主个人状况、车辆使用情况、保险人自身经营管理费用(含利润)和市场供求等五大因素,简言之,制定车险费率应该坚持从车、从人、从用(或从地)、从费和从需的原则。在制定营业费率时,应尽可能地将这些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根据不同因素的风险权重,制定不同的修正参数,使费率水平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一)车辆种类因素。不同种类的车辆,由于外型、产地、安全配置、技术含量和新旧程度的不同,其性能、用途、安全性能及其所隐藏的风险是不一样的,事故频率及发生事故后的修复费用也有高有低。因此,车辆种类的不同,保险费率也是不同的。如国产车与进口车、新车与旧车、大货车与小轿车、挂车与非挂车、配置自动安全带、ABS、安全气囊、防盗系统的车辆与没有相关配置的车辆、大排气量车辆与小排气量车辆等,其费率是有一定差别的。 (二)投保人或车主个人状况因素。投保人(一般情况下为车主或主驾驭者)的因素主要包括年龄、驾龄、性别、职业、行车安全及索赔记录、家庭及婚姻状况、个人品行、生活习惯及爱好、健康状况、居住地点、受教育程度等。投保人上述因素的不同,一般体现了身体状况、应变能力、驾驭经验和驾驭习惯的不同,同样也影响了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因此,保险费率应参考上述因素进行适当的浮动和调整。 (三)车辆使用情况因素。车辆使用情况因素包括使用性质和使用地域两个方面。使用性质决定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磨损程度,也决定了事故及修理频率的高低,如营业用车与非营业用车、私用车与商用车的区别等等。使用地域因素主要是指由于气候、地理、经济条件、道路建设情况、交通管理及治安状况、存放条件等因素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如农村与城市、大城市与小城镇、沿海与内陆、厂区与街道、露天停放与车库停放等差异,其车辆的保险费率也应该有所区别。 (四)保险人自身经营管理因素。保险人自身预计的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也是决定费率高低的一个附加因素。不同的保险人由于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其自身成本费用也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人所享有的税赋政策和承担的税收水平也不同。因此,在一个开放、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不同的保险人,会参考自身经营成本及税赋水平的高低,适时调整市场费率。体现在这方面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过去若干年平均的保险费用率、税赋水平、承保利润率、银行利率、保险投资收益率等,如果费用率、税率、利率高,而投资收益率低,保险费率的水平应该适当上调,反之,保险费率应该适当降低。 (五)市场供求因素。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市场供求关系也会影响保险费率的走势。市场供给不足而需求旺盛时,保险费率会走高,相反,市场需求不足而供给过剩时,会使费率走低。除供求关系外,市场规模也会影响保险费率的走势,如果投保个体增多,会产生规模效应,使保险人的营运费用摊薄,为降低费率奠定基础。如分散投保与统括承保、新险种运行初期与运行中后期等,其费率可以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影响费率的市场供求因素主要包括通货膨胀、国民收入水平、购买力、购买欲望、消费者需求偏好、政策法规影响、统保、优质客户群体投保等。不同时期,保险人的销售政策及保险费率应针对上述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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