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入世”时间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业如何面对未来新形势下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借此时机实现保险业发展的创新和质的飞跃,如何迅一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等问题,不仅是各类保险机构所要研究的问题。更应该是保险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大课题。针对我国保险监管工作的现状,借鉴以往的保险监管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保险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到八个结合和八个转变。 八个结合:一是要将加强监管与强化服务相结合。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快速发展,是保险监管人员的工作宗旨。但在当前形势下,要想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就不能片面强调监管,而忽视了服务对监管目标实现的促进作用。将监管与服务有机的结合,有利于改善和融洽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策同力;共同推动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二是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虽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更应重视其防范职能,力争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制定各种违规处罚办法,加大处罚力度,更重要的是加强风险意识教育,提高被监管机构的自我控制和管理风险的意识与手段,这既可以有效地预防风险的发生,同时也可以缓解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 三是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可以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非现场监管能为现场监管提供具体政策和指导原则,两方面都必须重视。但是,根据监管级别不同,监管重点也应有所侧重。比如,地方监管机关应强化现场监管,为中央监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而中央监管部门应着重搞好政策制定和偿付能力的监控。只有这样,才能优势互补,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四是将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保险监管中,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和能动性,譬如,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保险法律、最新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协调保险市场中的各种矛盾,并就有关共性问题在组织内各成员间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合理解决各种有关保险的投诉、争议;加强保险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保险业的发展献计献策等。 五是将加强监管与公司自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在努力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地对被监管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意义的教育,提高被监管对象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风险的自觉性,使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在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认识上达成共识,共同消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 六是将对被监管部门监管与接受被监管部门的监督相结合。长期以来,我们只强调对被监管部门的监管,却很少提及被监管部门对监管工作的监督,即对监管部门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以及高效性、合法性等作一个客观真实评价、这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全面改善和提高。因此,应尽快建立有关约束机制和法律,规定相应的奖惩办法,设立专门的人员或机构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并使这种监督机制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化。 七是将处罚公司与处罚责任人相结合。目前,违规处罚手段是以对公司的经济处罚为主,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实际效果却是屡罚屡犯,一次甚于一次。究其原因,除了因处罚力度不够外,关键是没有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要想有效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必须治标又治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挂起钩来,达到一荣俱荣,一损惧损的效果。 八是将政策的全国统一性与地区特殊性相结合。监管部门在制定各种制度、政策时,既要从全局考虑,注意全国政策的统一性,同时要考虑我国地域广阔,民族文化背景差异大,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各地区发展特点和阶段需要的地区性政策。 八个转变:一是变重机构、人员监管为重偿付能力和资产监管。二是变“堵塞”型监管为“疏导”型监管。三是变“隐弊式”监管为“透明化”监管。四是变仅监管部门监管为全社会的监督。五是变“政策倾斜型”监管为“公平竞争型”监管。六是变人管为法管。七是变“劳动密集型”监管为“知识密集型”监管。八是变只处罚不奖励为有处罚有奖励的监管。 总之,在我国,保险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而对保险业的监管也同样是一个新的课题,同样需要不断地探索,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程度,及时调整监管重点、目标和方针、策略,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形势,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最终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保险监管工作仍然是任重而道远,仍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