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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直面WTO的挑战——论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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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999年以来,中美之间关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一轮紧接着一轮,中国经济的列车离WTO的门槛也越来越接近。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问题。适应WTO的要求,中国保险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开闸引入‘外资之水’势在必行。

一、弄潮之前先明水性——WTO对金融保险业开放的规定

1993年底由1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全球多边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又达到了《金融服务协议》,同意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这两个文件构成了WTO关于全球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基本规定。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由一缔约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金融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一缔约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政府机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等“公共机构”。从内容上说,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其中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直接保险(包括合作保险在内的人寿、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和再再保险,保险中介(如中间人业务和代理)以及辅助性保险服务(如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索赔清算服务等)。

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享有如下一些权利和义务: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3.透明度要求;4.最惠国待遇;5.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同时,《协议》还具体规定:各缔约成员方允许其他缔约方在本国建立保险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保险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国保险公司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由于中国不是WTO成员国,《协议》对我国目前并没有约束力。但是我国要加入WTO,也必须按照《协议》的要求,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并享受与国内资本同等的待遇,在国内保险市场上进行“合理、公正”的竞争。而且由于2000年WTO将进行新一轮的全球多边谈判,按照惯例,在谈判期间WTO不接纳新的成员国,我国如希望以WTO成员国的身份参加金融服务贸易协议2000的第二轮谈判,就必须争取在1999年内加入WTO,那么我国的保险业就必须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方面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同国际接轨,逐步达到《协议》的开放要求。

二、机遇与挑战并存——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会受到什么影响

12亿人口的需求,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稳步提高的购买力和相对落后的保险业以及社会转型期的巨大变革——这几项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得中国被国际保险界公认为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众多的国际保险机构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虎视眈耽。中国政府清醒的认识到了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水平,对保险市场的开放采取了极为冷静和审慎的态度,从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被首家批准在华营业以来,每年仅批准一至两家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到1993年底共批准了12家外资保险营业机构,开放区域仅限于上海和广州两城市。1999年4月5日,我国为了表明加入WTO开放市场的决心,一次批准了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如果我国能够在今年内加入WTO,根据《协议》对金融保险业开放的要求和我国参加入世多边谈判对金融保险业开放的承诺,可以相信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按照WTO的要求开放保险市场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利弊相伴而生,相伴而行。

(一)无法避免的冲击———外资进入对我国保险业的不利影响

外资保险机构大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并逐渐涉足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经营业务领域以后,带给国内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将会倍增,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外资保险机构同国内保险公司相比将会具有非常明显的竞争优势,从外资保险公司具有以下一些竞争优势:(1)资本实力强,外资保险公司的背后大多都有跨国公司和跨国财团的支撑,规模庞大,资本实力雄厚。大多数意欲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资产都在几百亿美元以上,甚至几千亿美元。(2)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历史悠久,形成了完善的国际化经营网络,在开展国际金融保险业务方面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3)外资保险公司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经过几个世纪的洗礼,在经营机制、组织结构、管理技能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较适应现代国际保险市场灵活多变的环境。(4)外资保险公司的软硬件设备先进、技术水平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化程度高。(5)外资保险公司挟其资深历史和上述诸优势,在人员构成、人才整体素质水平上要大大高于国内保险公司。其次,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遵循国际惯例,在其可以进入的经营领域内基本上不受我国政府的干预,并且还享有不少超国民待遇的优惠待遇,经营环境相对比国内保险公司要宽松。

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用国际上通用的保(险)费总规模、保险密度(人均保费)和保险深度(保费总规模同GDP之比)三个指标衡量均比较落后,国内保险公司同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优势相比,则具有非常明显的劣势:首先,国内保险公司的实力较弱,据统计,到1993年9月为止,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只有1990.8亿人民币,合200多亿美元,总体实力甚至不如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实力对比的弱势意味着竞争力对比的弱势。其次,我国的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产业集中度,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四大保险公司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形成了类似于银行业的寡头垄断竞争态势,缺乏充分的竞争,现有的同业处于竞争低层次混乱无序,并导致(1)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落后,服务水平较低,服务质量较差;(2)经营技术手段落后,保险“产品”单调,缺乏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不能真正满足消费者即投保人的多方面的需求;(3)人才素质较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进一步向高层次发展。上述现象决定了我国的保险业基本上处于一种粗放经营的状况,而且目前的政策面对保险产业的支持也缺乏力度,使得保险业在诸多方面都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些都使得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为低下,整体素质不高,缺乏竞争力。

中国若能加人WTO,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较的竞争劣势和政策劣势在短时间内将无法消除:另—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上所受的一系列限制将会逐步被取消而逐渐向国民待遇靠拢,(1)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的形式上看,合资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会逐渐提高并逐步可以拥有实质的控股权和设立全资子(分)公司,其固有的竞争优势如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等将会得到更好的体现,国内保险公司的本土区位优势将会减弱;(2)在地域市场准入上,外资保险公司将会逐渐被允许在上海、广州以外的城市和地区开展业务,区域经营网络的形成并同国内保险公司展开面对面的竞争将不再遥远;(3)在业务市场准入上,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将由只能做外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向可以同时做内资、外资企业业务方面扩展;人寿保险公司将由只能做个人业务向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共同经营方面发展;外资再保险公司也将可以介入国内再保险业务市场。国内保险公司感受到的将是全方位的竞争压力,原有的市场必然会遭受到外资保险公司猛烈的冲击。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将继续从利润高、风险小、效益好的险种入手,特别是将会注重对国内人寿保险市场的开发,在冲击国内保险公司原有市场的同时,对国内尚未开发的寿险市场也将形成强大的侵夺之势。其次,一些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公司将会采用跨国公司的惯用手段,利用其各方面的优势,采取价格、广告、新闻宣传等各种各样的方法,不惜以数年的亏损等策略来打垮、拖垮国内保险公司,以达到长远占领国内保险市场的目的。再次,外资保险公司还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得实际利率降低,冲击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扰乱国内保险市场。最后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外资保险公司要进入和开发国内保险市场,必将吸纳与网络大批保险人才,在人才竞争中,外资保险公司灵活的激励机制和比内资高得多的待遇,国内保险公司的一大批业务骨干人才将会有相当一部分被外资保险公司挖走,而且,人走了,一大批客户和一片市场也将被带走,人才的流失必然会给国内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很大制约作用和负面影响。

(二)积极的促进作用——外资进入对我国保险业的有利影响

从长远来看,加入WTO后带来的保险市场的开放对我国的保险业是利大于弊。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在宏观和微观上对于深化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制度创新、保险国际化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表现为竞争激励效应。外资保险公司大举涉足中国保险市场会引入新的竞争因素,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新的竞争压力,然而变压力为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对我国仍显幼稚的保险业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上海的保险市场在外资的刺激下迅速成长,保险公司因为竞争的压力而积极改善、提高自我即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其次,表现为技术扩散、溢出效应和创新效应。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会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先进的组织和管理技能以及先进的保险技术,包括:在华外资保险公司通过采用母公司的先进的组织、管理与技术方法和手段,以及他们为适应我国市场环境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和技术创新;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对我国国内保险公司进行直接的组织管理知识和保险技术的培训、转让,以及通过与国内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管理知识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通过外资保险公司与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可以使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知识向国内保险公司“溢出”;这都可以从整体上丰富和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三,表现为示范效应。外资保险公司为国内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新的参照,其按国际标准操作的先进的组织、管理和技术设备、经营方法以及由此带来的较高的经济效益对国内的保险公司来说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起到了国内自我变革所不具有的“催化剂”的作用,促使国内保险公司进行自我改革与完善。

第四,表现为国际化规范效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改革与管理,尽快的与国际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也要求我国的保险监管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实现国际化,按照国际惯例和标准进行监管。这对于规范我国保险业,促其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表现为市场开发效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一方面会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现有的保险市场,但同时也会带来市场开发效应,即外资保险公司不会坐等客户上门,而是采取积极进取的市场战略,主动出击,寻找新的市场和开发潜在的市场。他们所采取的一些市场开发策略如广告宣传策略等必将提高我国国内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保险市场的发育,正所谓“既瓜分蛋糕,也帮着把蛋糕做大”。国内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市场竞争中也将会因为能够分得“一块更大的蛋糕”而成为受益者。

三、而今迈步从头越——我国保险业面对WTO的应对策略

开放带来阵痛,开放带来发展和提高。适应WTO要求,进一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是不可逆转的发展大势。对此,我们既不能一概悲观,也不能盲目乐观,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全面分析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两面影响,趋利避害。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

(一)从宏观角度看国家职责

从宏观角度上讲,国家在应对WTO的影响上具有如下的职责:制定开放政策,建立健全制度,实施监管调控。

第一,对保险业的开放实施循序渐进的策略。

我国的保险业相对于国际保险业来说仍旧比较幼稚和脆弱。因此,在加入WTO的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中不能一步到位,而应实行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规划的开放策略。我国应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待遇条款,在一定时间内设置必要的防线,灵活把握保险业开放的进程,确保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能够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战略相一致,实现效率与发展的均衡。1.在开放区域的选择上,先开放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再逐步的向内陆一些大城市推进。在开放地点的选择上,要选择有“聚集效应”地区,即有大量的金融保险机构的地区,以形成局部的竞争格局,促进整体的提高。2.在引进的对象选择上,可以在充分考虑国别原则、对等原则、资金实力、经营历史、信用度等的基础上,不妨采用“倒过来开放”的逆向筛选方法,即先对各方面条件健全但非世界一流的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优先批准港资、台资和以华资为背景的保险机构,而不是首先引进世界顶尖的保险公司。3.在开放速度上,要把握外资保险公司引进的数量,适当进行控制,如每年只引进限定的家数等。4.在业务范围上,也应采取逐步放宽的原则,无论是财险还是人寿险,对业务地域和业务对象都应采用逐步缩小限制、扩大经营权限的渐进式开放战略。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险业运行和开放的外部环境。

1.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制度。WTO框架下的国际经济竞争要求各国遵循统一的游戏规则,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为了能在加入WTO后在残酷的国际国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尽快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则构建我国的保险制度。2.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一是要适当加大保险业对内开放的力度,允许国内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投资者进入保险市场,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公司体系,加大国内保险业的密集度,并促成更大型、实力更强大的保险公司的出现。二是要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体系,重点是建立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加强代理人队伍的整顿、建设和培育等。3.完善保险法制建设,加强监管。配合国内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深入,加强涉外保险法规、规章、条例等的制定与完善。同时要加强执法,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管尤其是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在政策和法律上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优惠待遇,做到对国内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等各方面一视同仁,创造一个二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重视和解决保险投资问题。国家应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和发展的需要,尽快调整对保险基金运用和投资的政策,调整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规范的政策,逐步强化保险公司适应市场的能力,实现保险投资的多元化。要逐步放宽对保险基金运用和投资的限制,扩大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范围,允许一定的寿险资金入市,大力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要逐步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一定的投资;审慎而又渐进的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国内资本市场。5.加强保险人才的培养。配合教育体制的改革,加强国内高校的保险师资力量和强化培养质量,多渠道的加快对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保险监管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险资格考试制度;同时注意加强国外高层次保险人才的引进。

(二)从微观角度看国内保险公司自身的对策

国内保险公司是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直接受到冲击的主体。为了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威胁,国内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是要积极行动起来,化压力为动力,借助外力苦练内功,加紧完善和发展自我,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力,确保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树立对竞争的正确态度。国内保险公司一方面要真正认识到自己相对于外资跨国保险公司在各方面的竞争劣势,以谦虚的态度积极的向外资保险公司学习。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也具有市场开发、民族文化消费惯性等优势。要不惧竞争,并且积极的应对竞争。2.行动要迅速。国内保险公司不能坐等国家的政策支持和保护,要以外资保险公司为参照对象,迅速行动起来,学习并吸收其先进的经营管理技能和经验、组织经验、经营技术方法和手段,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要勇于自我变革、自我完善,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硬件水平,制定完善的经营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3.积极进行创新。国内保险公司在学习和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的各方面的先进做法的基础上,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的最终动力在于自身,因此必须积极行动起来,跟踪和研究世界金融保险业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竞争中实现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进行组织机构的创新、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保险产品险种的创新、承保方式的创新、人才培养的创新、技术装备的创新等,通过创新从自我的角度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力。

 上篇文章: 中国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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