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三定"方案即将出台。随着保险监管部门明确其职能定位,保险监管建设将逐步提速,同时也将面临新的课题 据有关人士介绍,中国保监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责、定人员)不会迟于下月初推出。"三定"方案的出台,将为年初才升格为正部级单位的中国保监会深入开展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专家指出,综合各方情况看,随着"三定"方案的出台,保险监管建设将逐步提速,以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求。 保险监管框架初成 随着新修订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保险行业的监管框架已初具规模。加强保险监管、促进行业发展已初具基础性条件。 对此,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加强监管的目的。比如,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又如,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强化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另外,还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逐步加快了技术层面的工作,比如保险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监管人员的充实、监管观念的创新等。 加强监管子系统建设 虽然我国保险行业监管框架已初步形成,但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有许多地方需要尽快完善。为此,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保险监管部门明确了职能定位,将在保险监管的诸方面会有新的动作。 比如,专家强调,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而言,不能仅有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而应当加强多个子系统的建设,如非现场监控系统、现场检查系统、资金运用监管系统、内控制度监管系统等。而建立这些子系统的过程,将牵涉保险监管部门多方面、多层次的建设。因此,这些子系统的建设,将成为保险监管部门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之一。 强化保险监管队伍 保险监管队伍的进一步强化也是当务之急。与中国保险行业现有规模和未来发展潜力相比较,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队伍仅就人数而言都不能满足需求(全国保险监管系统人数不满千人,而美国的保险监管人员接近1.5万人)。扩充队伍、加强培训、提高职业素质等,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保险监管工作的着力点之一。 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日前提交的一份考察报告强调,我国目前制定并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仅规定了偿付能力额度的具体计算办法,而对偿付能力监管影响最大的资产和负债(准备金)估值规定、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监管报表体系和报告制度、精算制度等缺少详尽的规定。 因此,专家建议,首先要加速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的建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证券化资产将占到保险公司资产的很大部分,如各种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更加频繁,没有相关的办法,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将难以做到。其次,尽快建立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通过监管报表来分析检查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再次,要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必须尽快建立精算制度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另外,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业务进行详细分类并定义,以便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核准经营适当的险种、准确评估其负债和计算公司偿付能力。 报告在最后特别强调,就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看,保险监管范围和权力正逐步扩大。监管部门不仅注重非现场的偿付能力监管,也很重视市场行为监管,如对产品进行监管、严厉打击误导消费者、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进行监管等。 为此,专家分析指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监管部门当会进一步加快制度建设,以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形势。而相关的制度建设,将有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