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关于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问题的讨论比较多,也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保险产品和技术是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有人认为体制和制度是企业最基础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企业发展其他竞争力的原动力和支持平台;有人认为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人才以及管理;还有人认为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基于企业资源优势的一种无形的东西,如独特的企业文化。 虽然人们在对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理解上各持己见,其实各种观点都是并不矛盾的。要真正理解什么是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首先要对核心竞争力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顾名思义,核心竞争力是处于企业核心地位的竞争能力,它并不是静态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不断演化的。这种核心竞争能力的表现也是多层次的、多样化的,既包括独特的技术、合理的组织方式、良好的营销网络、稳定的客户资源、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也包括与众不同的企业文化、较强的已有资源重组能力等等。美国兰德公司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对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了三个层面的划分:第一层面是企业产品及服务;第二层面是制度层,包括各种经营管理环境要素组成的结构平台,企业内外人、事、物、环境、资源关系,企业运行机制等等;第三层面是以企业理念、企业价值观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保险企业同样如此。产品和服务是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直接体现,制度创新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保险企业文化———诚信是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这三个方面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只有它们的有机结合,才能不断提升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保险企业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 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核心竞争力的最直接体现 同一行业不同公司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保险业也同样如此。人们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往往取决于对不同公司的产品比较,而保险产品的非有形性和依附性又使得保险产品的比较不同于其他有形产品,客户只能根据对保险公司信誉的了解,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才能最终确定是否购买,这就使得保险产品的质量和价值必须依附于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因此,保险公司要想获得核心竞争力,首先就必须在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还处于产品导向型阶段,对不同客户对保险产品的不同需求,亦即保险产品的个性化、差异化研究不够,表现为各家保险公司产品趋同,缺乏个性化特征。因此产品的开发和创新非常有必要。要想做好产品开发创新工作,就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遵循市场化、简明化、系统化、功能化的原则,开发出真正符合市场需要的适销对路的险种。除了在险种内容上有所创新以外,在险种结构、险种形式上也应该进行创新,开发变额险种和万能险种,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作相应调整。随着金融业向着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保险业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保险保障领域,保险产品逐渐成为投资理财的工具。第一代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问世表明了产品设计开始由传统的保障性向综合性演进,但是,第一代产品还不成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预定利率和费用比率偏高,管理上也有一定的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因此,该产品上市后在一定时间内要进行改进和改型,从而保证这类产品的良性发展。 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相比,服务竞争更为重要。保险行业归根到底是服务性行业,作为一种风险规避手段,服务是保险行业的核心内容。周到齐全的服务不仅是吸引潜在客户的重要因素,也是巩固现有客户的主要因素。从发达国家保险业来看,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费率和险种,而是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以及其他服务来满足消费者日渐提高的整体服务需求。但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方式相对滞后,主要围绕赔付进行服务,而与赔付相关的防灾防损、风险咨询服务则很少。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日常经营中逐步形成自己独具特色、内涵丰富的公司服务文化,以客户需求为经营宗旨,以客户满意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把客户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制度创新———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如前所说,产品竞争力是保险企业竞争力的最直接体现,而产品是由技术所决定的,技术又是由制度所决定的。这是因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以及技术创新,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创新是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要进行制度创新,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产权问题。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下,国家所有的财产是靠行政垄断、行政命令来运行的,政府集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力于一身,使国有企业成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国有保险公司也不例外。由于受客观历史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时至目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治理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仅仅是一个名义的公司形式,而其治理机制仍然是一种行政主导的形式。中国民族保险业要想提高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约束激励机制健全的股份制企业集团,从而根除国有企业固有的制度缺陷。 其次,随着国际上保险业的重组、兼并、收购浪潮,跨国保险集团和保险控股集团大量出现,极大地提高了竞争力,而加入WTO后这些保险集团对中国市场的介入,对民族保险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面对国外保险巨头的竞争,就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通过采用集团控股的组织模式来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种可取的有效途径。因为在国际保险业战略重组的过程中,金融服务集团由于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等竞争优势,已经日益成为国际金融保险业组织模式发展的趋势。平安保险公司已经获准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为民族保险业指明了发展方向。 在重组兼并浪潮的同时,世界保险业的另一趋势就是银保融合和保险的金融化。随着混业经营制度的出现,金融服务一体化成为趋势,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它逐步向着全功能的金融主体过渡,其中以与银行的融合尤为突出。银保融合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起到了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发展银行保险,以适应国际趋势。 诚信———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 制度高于产品和技术,认识到此并未结束,因为制度无非是物化了的理念的存在形式,没有正确的理念就没有科学的制度,因此,理念高于制度。正确的理念、良好的企业文化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就保险企业而言,企业文化主要表现为诚信道德建设。保险产品的依附性、人格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保险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诚信也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具体内容。以诚信为本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保险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根本,离开了诚信,保险公司将无以延续。我国最近频频出现“诚信危机■,这势必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正常发展。目前影响保险公司诚信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部分保险营销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对保户夸大其辞,或者隐瞒、误导某些关键条款,造成客户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从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管以及提升个体素质等措施入手,综合治理,营造一个良好、诚信的行业基础环境。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统一运作的行为规则,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要重视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的信用机制,提高保险中介人员的信用度。第三,要建立保险人才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保险人才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最后,要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完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这是解决保险业诚信问题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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