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住要害,加强监管,改善监管 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持现金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不容易很快暴露出来,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隐蔽性。但是没暴露出来,不等于没有风险,甚至风险可能在积蓄、扩大,一旦爆发,则难以收拾。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虽不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保险公司的风险积累已经开始,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加以缓解,若干年后必将酿成大祸。 那么,监管机构应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呢?能否抓住牛鼻子,还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关键。尤其是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监管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偿付能力应该是核心,抓住了偿付能力就抓住了要害。凡是代表偿付能力和与偿付能力有直接关系的指标,即为要害指标,这类指标应当抓住不放。而与偿付能力关系不大的指标则为次要指标,不应等同看待,更不能避重就轻。突出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监管、改善监管的首要任务。参考美国保险监管IRIS比率指标体系,债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健康的标准。前者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后者则关系到偿付能力的稳定。例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应当作为预警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不良资产率、资金运用率等属于直接关系到公司债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指标;保费增长率、赔付率、单类资金运用率及其变化等可列为次要指标;至于保险公司利润率等指标应属于公司经营者、所有者的关注范围,不应纳入主要监管指标。保险公司的其他经营行为,只要是不至于危害偿付能力的,应该相对放松监管。 二、营造一个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控制保险费率并给出一定的弹性区间 价格问题是市场竞争的首要问题。在参与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产品价格本应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保险市场发育得不成熟,现阶段监管机关对保险产品的价格进行适度监管是必要的,以此来保证承保人与投保人受到公平对待。此外,也要考虑到价格的市场特性。现今我国保险市场价格竞争愈演愈烈,有保险公司盲目降价的原因,也有定价不合理的因素。因此,应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给出一个价格的弹性区间,例如实施最低限价或最高限价,各保险公司可以在此区间内,根据自己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策略进行必要的调整。保险监管机构也要根据各个时期市场条件的变化,调整以往不合理的产品定价。如长期以来有关部门规定的5%手续费和一些过高或过低的保险费率,已经被大多数公司的实践证明不能为市场接受,那么监管机构就应当及时调整。否则,用不合理的价格标准,一味地查禁保险公司违规,逆市场规律而行,则是不科学、不可取的。保险产品的费率首先由保险公司提出,有些涉及面较广的险种,也可实行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定价,监管机关审核批准的作法。这既保证费率的公平与灵活,又保证价格政策的合理与可行。 2.维护公平竞争,抑制不正当竞争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是不可避免的。竞争的公平与否是市场成熟的标志之一。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同一尺度监管国有独资与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中资与外资的保险公司、新老保险公司,而不能孰轻孰重,尺度不一,显失公平。此外,反对和抑制不正当竞争,是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例如,恶性倾销、超范围经营、乱设机构、胡乱告状、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公司等等,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一律禁止。当务之急是需要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作出抑制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定和罚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竞争环境。 3.规范承保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对监管对象而言,保险市场的主体是由三方面组成的,即承保人、投保人和中介人,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市场的综合治理需要三个市场主体端正行为。其中,承保人无疑是监管重点,因为其行为对市场起最大的主导作用。此外,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亟待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积极作用固然需要肯定,但一些行为不当的代理人扰乱市场的作用已经相当明显,一头吃保险公司,一头吃保户,自己不承担任何风险,并滋生腐败。投保人的范围极其广泛,《保险法》对投保人的行为也作出了规范性要求,监管机构对某些投保人的非法要求和不正当行为也要逐步实施监管。保险中介人、投保人应与保险公司一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行对市场间接调控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市场愈发育成熟,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愈大,保险市场亦然。保险行业协会不仅可以比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状况和意见,而且在保险产品定价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等企业自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应成为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凡是行业协会能够担任的角色,监管机构应当坚决支持其完成。从现实及发展的角度看,监管机构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保证监管的力度和效果是有限的,通过发挥全国及各地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延伸保险监管触角,实行有领导的保险市场间接监控,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 三、培育市场,促进保险业发展 1.打破垄断,促进竞争 我国保险市场经历了长期由原人保公司一家垄断到人保、太保、平保三足鼎立的变化,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达25家(含9家外资公司和3家合资公司),但是中保、太保、平保三家公司占据97%的市场份额,其中中保一家独占60%以上。出现这种垄断状态并不是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而是由过去的历史原因形成的。新公司成立之后,政策条件有所改变,扩张速度明显减慢。目前,国家对新保险公司的发展期没有扶持政策,不利于消除由过去垄断带来的弊端。从实现我国保险市场充分竞争格局的要求来看,需要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支持新保险公司的发展。例如适度放宽新保险公司的机构发展限制,准许保险专业人才的合理流动等。通过充分竞争,推动我国保险公司的改革,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2.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近些年,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中的承保人队伍迅速扩大,而再保险市场和经纪人、代理人等中介市场比较落后,影响保险业的经营效率。后两类市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亟待开发。监管机构应当在市场规则、机构建设、人才培训、政策引导等主要方面,积极推动再保险市场和经纪人、代理人等中介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备。 3.积极创造条件,改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与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个轮子,若一快一慢,原地打转,则很难使保险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该项规定旨在保证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是过于狭窄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明显地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盈利能力,造成保险公司相当大的潜在风险。因为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虽然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都是利率产品,等于全部资产都装在一个篮子里,依靠利率回报,那么利率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保险公司经营的资产数量十分巨大,一旦利率波动,保险公司的收益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很大影响。例如,近两年内,我国银行多次下调利率,大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收益率。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提出并制定新的法规和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的保险投资管理经验,适当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实行风险比例管理。这既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也可通过合理的资产组合,降低市场风险。同时,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水准,增加盈利,从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降低偿付风险。 4.支持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适应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挑战 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保险进入我国市场压力增大。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数量虽少,但是其产品和管理强势已露端倪。按照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我国民族保险业迟早要步入国际化的轨道。这种国际化表现在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从而必须转变经营方式和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逐步向国际化靠拢,在支持和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同时,迎接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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