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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规须向法规看齐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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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公司仍旧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在承保核保流程中不采取相应措施,则会动摇保险公司赖以稳妥经营的风险选择基础
  ●行规是大不过法规的,况且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决定了其自身的规范性,保险法规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保险行规也不可能上升为法规
  近日来,信诚人寿一案引起业界极大的关注。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两次要求投保人递交财务状况证明未果)的情况下被害,信诚人寿已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再次赔付附加险的200万元保险金。此案的关键实质上还是保险合同订立、生效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审判结果中巨额的保险金令业界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保险界不能再把由来已久的行规想当然了,而应该将行规向法规看齐。
  争议
  法院对信诚人寿案作出以上判决结果的一个主要依据是《保险法》第30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再加之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任何人看来信诚的败诉是在情理之中的。然而,结合保险业内的行规并换个角度来看,信诚人寿做上诉的努力也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来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保险合同也要经过要约———反要约———承诺这一基本程序,但其中的不同之处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从要约到承诺之间必然存在一个保险人依事实判断是否进行反要约的步骤,也就是保险公司对投保风险进行筛选的核保程序。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核保确认某一投保人的风险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将相应地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以反要约的形式作出变更。
  信诚人寿案实际上是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反要约之前发生投保人死亡的事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人无须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投保人如数给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即便投保人在递交投保书时已经缴付了首期保险费,那么按理也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保险人对于这种保险交易程序主观上也是这样认识的,然而这种习以为常的行规却没有落实到保险合同当中,于是导致投保人、法院的不认可。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仍旧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在承保核保流程中不采取些措施,那么信诚人寿案中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也否定掉了保险公司的核保权,否定了保险公司赖以稳妥经营的风险选择基础。
  其次,从行业经营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附条件契约,尤其是疾病保险及一些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定期寿险。这些保险产品在设计当初就以满足一定健康状况,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作为承保对象为前提,在以上情况满足某种假定的条件下设计条款、厘定费率的,因此该种保险,条款合同本身就内在地要求投保人要想成为被保险人,他必须成就某些条件,否则该保险条款、费率是不适用于此投保人的。可以说此保险产品设计、销售机理在行业内部也是约定俗成的,基于此行规,信诚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体检发现不合规定,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交付财务状况证明未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标准合同条款于理不应视为成立。
  然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同样遗憾的是上述约定俗成的行规依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做任何的明示。进而,原告投保人可以依已经缴纳了保费的事实和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现其诉讼请求。
  建议
  综上可见,法规、行规各有说法,但行规是大不过法规的,况且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决定了其自身的规范性,保险法规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保险行规也不可能上升为法规。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务中寻找路径,使保险行规向保险法规看齐,从而实实在在地化解经营风险,而不该再将行业惯例默认为世人皆遵守的条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视业务情况选择以下做法:对于就承保风险已有了足够的了解,但保险公司又担心由于其他合同事项没有明确并无法出立正式保险合同而有可能丧失的业务可广泛使用“暂保单”。此种情况下出立暂保单,一方面保险人已经明确了风险状况,排除逆选择、道德风险等因素;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合同关系业已成立,避免了合同成立与否的纠纷。
  对于类似信诚人寿案中的由于对投保人风险状况了解不到位而无法出立暂保单,但又因为业务额大而不甘丧失的业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标准条款合同为蓝本,在其中增设“核保期协议责任额”条款,即在保险人核保期间对投保人的风险负责,但只以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0%)或以固定金额为限。这样保险公司就达到了在核保期间控制经营风险的目的。
  对于不急于争取也不会丧失的普通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在标准条款合同中印就具体的“合同生效”条款,明确投保人在经过核保并被确认为满足特定条件后保险合同自动生效,即将保险合同设计成明示的附条件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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