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现在的学习力就是未来的竞争力!玉米田保险学习网为您的成长加油!
网上视频学习
网上音频学习
保险增员秘诀
保险行销秘诀
个人成长秘诀
保险管理秘诀
保险培训秘诀
会员下载频道
客户服务频道
经纪财产频道
保险聚焦频道
保险知识世界
展业服务产品
玉米田开心地
精英会员门店
保险精英论坛
新闻中心 首页
强 力 搜 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阅 读 排 行
优 秀 广 告
会员免费门店申请
网上视频学习
玉米田电子书
推 荐 阅 读
合 作 网 站
 现在位置:首页 -> 保险热门话题
产险公司要运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文字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摘要: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有其特有的风险,管理不当,将对自身的长期生存构成威胁。运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可以使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总量、提高偿付能力、保障经营稳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运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合理确定自留额,选择合适的分保方案,购买巨灾再保险,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人。保险和再保险之间只有共同遵循保险的相关原则,才能使运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成为可能。
一、运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会遭受各种风险的袭击。但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因此,较之其他企业来说,还有其特有的风险,如承保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巨灾风险等。保险公司对这些特有风险如果管理不好,不仅会阻碍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还将对公司的长期生存构成威胁。
首先,当前国内保险市场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这种不成熟的竞争,突出表现在对风险的识别和选择上认识不一,尤其是作为保险公司微观基础的分支机构,迫于保费任务压力不顾承保标的风险状况,以压低价格、扩大保险责任来争揽业务的有之,不顾自身承保能力,以极差的条件承保大型业务后又“砸”在自己手中的也有之。这种保险价格、责任与所承担风险极不匹配的状况,又反过来加大了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因此,运用再保险的技术转移风险,利用再保险人的资本提高我们的承保能力、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显得尤为必要。
其次,长期以来,中国的保险市场游离于世界保险市场之外,不仅加大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剪刀差,而且与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的持续低迷以及连年巨灾给保险业造成的高额损失,迫使以往主要靠投资获益的整个国际保险业比以往任何阶段都更加注重承保利润,并向承保技术回归的趋势相悖。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中国的保险市场将不再独立,她通过再保险等途径与国际资本市场保持着间接的联系,势必要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因此,运用再保险技术提高我们的承保技能也显得十分必要。
 再次,根据中国入世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法定分保分出比例已从20%下降为15%,未来几年内将每年减少五个百分点,直至取消,这使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净自留保费数量大大增加。要提高或保持现有的偿付能力,选择的方法只有两条,或者增加股东资金,或者采取其他再保险方式以降低净自留保费数量。否则,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将受到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再保险技术将在今后的业务中被广泛运用。
二、运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的方法
(一)合理确定自留额。自留额是指在承保一个风险或一组风险时,公司能够和必须为自己下注的金额。另一解释为:一张保单、一个风险或一组风险在发生损失时,公司准备为此支付的最高金额。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自留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限定了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同样,在再保险业务中,自留额的确定起着杠杆作用,是决定分保方式的核心因素之一,要分保,首先要确定自留额。虽然我国《保险法》第100条对保险公司的最大自留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多采用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方式,因此,对于基层公司来说,由于其赢利能力不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作为微观个体在确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时,至少应考虑这样几个因素:
1.标的的风险状况。对单一标的而言,可按承保业务的类别分别确定自留额,通常每一损失的自留额定在各类有关业务自留保费的1%左右(小公司可达10%)。如果业务质量好,可以考虑多留,反之,对容易出险的业务,则可以少留。
2.以往的赔付记录。对一类风险而言,可采取风险结构与损失分布表的方式,分险种对某一保险金额区间段的风险个数、保费数量、赔案件数、赔款金额等指标做出该险种赢利能力的统计分析,以确定本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最高或最低自留额。
3.相对合理的划分危险单位。多数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管理仍旧是采用保单保额管理而非危险单位管理,一方面是由于经营的相对粗放性,同时也由于危险单位的划分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很重要但也很复杂,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对于流动标的,机动车险每辆车可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船舶险每艘船可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货运险按每艘船的单一航次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财产险业务的划分较为复杂,特别是同时承保利润损失险的业务,能否划分,如何划分,在标准上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不赘述。只要能够划分且相对合理即可。
总之,合理地确定自留额,能起到以较少的分保费支出换取最大的再保险保障,从而达到稳定经营,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目的。
(二)选择合适的分保方案。自留额确定以后,就可确定分保限额,这是决定分保方式的另一个核心因素。分保的方式有很多,但从分保所依据的基础来看只有两类,即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
比例分保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常用的主要有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两种方式,如近几年一直使用的法定分保即为比例分保中的成数分保方式。
非比例分保是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常用的主要有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等分保方式。
比例分保与非比例分保在实际应用中常常混合使用,特别是对较大、且风险状况较复杂的业务有时会视保障情况和分保成本大小而将成数、溢额、超赔等多种方式同时使用。因此,分保方案的选择要视拟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的格式,也没有对与错之分,不同的分保方案解决不同的风险保障问题。目前,市场上常用且简单易行的再保险安排方式主要有:
1.临时分保。常用的临时分保属于比例分保的范畴,是分出公司就每张保单或每笔业务与接受公司签订单独的再保险协议,对不愿分出的业务分出公司可以不分,对不愿接受的业务,再保险人可以不予接受。
临时分保的特点是只保障单独保单,保障条件跟随原保单,因此,需要逐笔商谈。再保险人需要大量的业务资料来分析业务的风险状况,确定接受或不接受,且分保条件较苛刻,给出的分保费用较低。临时分保的优点是一经发生损失,分出公司摊回赔款的速度较快。
当前市场上常用的特约临时分保即属于临时分保的一种,它是根据某种特殊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最简单的分保关系,是时代的产物。
2.合同分保。合同分保是国际再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分保方式,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以一年或多年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自动分保。
合同分保具有独立的合同条件,它的特点是合同双方的条件一经确立,凡属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自动分出,无须逐笔商谈,直接业务一经出单,再保险人即同步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分保的另一个特点是,由于再保险合同做账期的限制,摊回赔款较慢。
目前市场上常用的分保合同有比例合同(成数合同、溢额合同)和非比例合同(超赔合同)。
3.预约分保。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它的特点是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采用合同分保的形式,分出人有选择的自由,接受人有接受的义务。鉴于预约分保所具有的灵活性,因此,这也是目前市场上较常用的一种方式。
(三)购买巨灾再保险。经济的发展带来财产价值的增加,风险的累积也随之增加,巨灾风险已成为保险和再保险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造成巨灾风险的因素有地震、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大火、爆炸等意外事故,其中以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最高,1970年—2002年全球保险损失金额最高的40起灾害中,有36起为自然灾害。 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安德鲁”飓风造成205亿美元的保险损失;2002年全球因自然灾害给非寿险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14亿美元。世界各地发生的洪水和风暴再次显示出它们能造成巨大损失的潜力。从长远看,由于气候的变化,保险公司必须预计到遭遇极端天气事件的次数会越来越多。这是因为在21世纪,全球许多地区的降雨量都极有可能大增。随着气候周期性的变化(如厄尔尼诺现象),与气候相关的灾害事件也越来越多。暴雨和洪水给保险业带来的挑战日益严峻。
我国近几年在不同区域和流域发生的暴雨和洪水灾害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虽然没有进入“全球排行榜”,但巨灾风险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购买巨灾再保险并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以保障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人。再保险是对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保险,它能够将所分人的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和地域范围分散。由于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一旦发生保险损失,无论再保险人是否支付赔款都不影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赔款支付。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和再保险人之间也存在着风险问题,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人同样也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
谨慎的保险公司在选择再保险人时,通常要考虑再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技术水平、资信等级。资信等级高的再保险人,其承保能力、技术水平、风险控制水平、保险价格均较高,既能够给保险公司以安全感,同时也能够向保险公司提供核保、理赔等方面的技术指导。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时必须牢记,如同保险公司选择再保险人一样,再保险人也选择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和再保险之间在遵循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的同时,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果出现了隐瞒风险的实际状况、虚列赔款、不诚实履行再保险合同条款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问题,保险公司将失信于再保险市场,运用再保险技术管理风险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上篇文章: 擦亮保险监管的“第三只眼睛”

  下篇文章:车险也应有防灾防损
 相关文章:
 
  • 维维集团萌生退意 民众农保拟变身产险公司
  • 中国保监会规定严禁产险公司任意降低费率招揽客户
  • 中资产险公司面临交强险严峻考验 进入读秒阶段
  • 冯晓增劝言财产险公司放宽眼界
  • 新产险公司业绩两极分化
  • 太保产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 产险公司应善用再保险
  • 论产险公司绩效的综合评价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问题咨询 | 合作代理 | 软件下载 | 注册帮助 | 汇款方式
      玉米田版权所有,受法律保护 粤ICP备05047055号
      Email:ymt@ymt-mdrt.com 电话:020-84588202 传真:020-34500159
      玉米田服务,只要您高兴
    网络实名:玉米田 通用网址:保网  中文域名:www.保险网.com  域名:www.ymt-mdrt.comwww.bx36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