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这是自1996年5月1日降息以来的弟七次降息,与此同时,经营人寿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对远期预定利率高于2.5%的寿险业务一律停办,按照新利率标准重新核定预定利率后销售,此次调整预定利率是继1997年12月1日以来的第二次寿险预定利率及收费标准的调整。切换条款,调整预定利率给保险公司寿险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新旧条款的切换有一个过程,因此往往是旧条款停办了,而新条款还不能及时替换,由此影响业务的发展;(2)由于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预期消费心理支配,在每次保费上涨前一段时间都会形成一次购买寿险保单的高潮,不少消费者匆忙购买,难免会为今后的退保甚至纠纷留下隐患;(3)寿险长期业务的利率风险是经营中最大的风险,涨价前购买量越大,日后保险经营的远期利率风险也就越大,所以,利用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预期消费心理来促销,无疑是饮鸩止渴:(4)切换条款,造成经营成本加大,如印制新单证的费用、宣传费用、重新按照银行新利率进行预定利率的精算,确定新的费率,以及为切换条款而造成的保险公司内部的相关人力、承保信息等方面管理成本的加大。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直接承保利润下降,决定了保险经营利润应主要依靠资金运用,而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国外保险发达国家的寿险经营往往在厘定预定利率时留有较为充分的余地,因而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不会太大,从而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价值。之所以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价值,除了消费者对保险独特功能的认识和理解已形成相对独立的购买意识外,还由于国外寿险资金运用的发达,使利润来源不完全依赖于政府的公开利率,从而使其保险预定利率有可能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形成保险自身的特色,保险才会有较大的吸引力,得到良性发展。例如:英国寿险投资可以投资于政府公债、外国政府债券、本国地方政府债券、政府贷款、股票、抵押贷款、财产。政府对其各项投资的比例有限定。经营者的资金运用渠道不同,导致在同一市场,竞争实力的差距较大。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严重偏低,1997年我国保险资产不足2000亿元,占金融总资产的比例不到1%,而美国寿险1997年总资产为2.5万亿元,占货币资本市场的13.8%;二是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不合理,据1996年《中国金融年鉴》显示,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中,中保总资产中现金及银行存款比例为49.84%,太保为40.95%,平保为38.72%,而1996年日本保险业投资结构中各项投资占总资产比重为:存款占11.6%,有价证券占41%,贷款占39.2%,不动产占5.8%,其他占2.4%。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存入银行,而同时居民储蓄存款1998年高达53407亿元,目前居民储蓄的主要动机为养老、医疗和失业做准备,如果这些巨额存款因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商业保险的发展而部分释放,不仅居民可以得到保障,增加保险资产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而且可以使保险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用于国家建设。保险资金具有可使用时间长,资金数额可观的特点,仅1997年全国寿险业务收入就超过了600亿元,符合长期基本建设短缺资金之急需。国家应发行寿险特种国债,这样既使目前积累的寿险资金可以得到较好地运用,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根本上提高寿险的远期偿付能力,同时又增加了长期资本。 预定利率过高或过低都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存在着相当大的远期利率风险。这也是导致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当前,由于国内保险投资渠道的法律及客观限制,保险资金增值来源极其有限,加之保险消费者普遍存在对保险功能认识不清,易将保险同投资回报相提并论的心理,从而导致如果预定利率留有应有的余地,可能会低于同期银行利率,影响销售业绩,如果既想价格稳定,而预定利率水准又能为投保人所接受,却又受制于资金运用渠道的限制。 解决上述问题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多种途径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使保险产品的独特补偿功能和使用价值深入人心,引导民众的购买行为,同时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激发民众的购买欲,使保险成为家庭理财,保持生活稳定的一条重要途径;二是积极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实现较大的增值,增加经营的弹性,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使保险资金逐步进入资本市场。对于经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吸收社会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增强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提高应付巨灾的抵御能力,增强承保高风险的能力,以扩大保险资金的来源,通过发展资本市场将长期资金投向国家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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