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两者情况不同,构成要件不同。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有所不同。因为人身价值无法确定。因此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不能要求具备可以金钱估计的条件。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构成,可归纳下面二点: 1、必须是利益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身体及生命投保时,自应有保险利益,因本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安危均与本人利害攸关。投保人若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可以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即债务人及被保证人的安危涉及债权人、保证人的利益。但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并不限于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法律关系等,也可作为保险利益。 2、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总之,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他的保险利益必须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致,不能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否则保险利益因不合法而无效。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时,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投保人对此项财产所具有的利益。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可以计量的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保险人经济填补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利益上的损失。因此保险利益必须在经济上有价值,可以用金钱计算。如果利益的损失无法用金钱计算,保险人即无法补偿,保险合同即失去存在的意义。 2、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是指此种利益的存在不是仅属当事人主观上的确认,而且有客观的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取得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的物,具有确定的利益。除现有的利益外,期待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险利益。如买方根据买卖合同购买的货物,正在办理运输中,提单尚未转让到买方手中,即物权尚未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可将此项货物作为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货物运输险。这种期待利益虽然不同于现有利益,但同样应具有确定性,即这种利益的即将取得是有法律依据的,并非只是一种个人主观上的期待。 3、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凡是合同均须以合法为原则,保险合同也不例外。所以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合法。如将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或违反公共秩序而产生的利益,作为保险利益签定保险合同,合同无效,不问当事人善意或恶意。例如以盗窃得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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