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能藉由某一个月份赔款的控制,去表现它在当月份的存在意义。 盈余佣金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在保险公司与汽车经销商(代理人)之间创造一种良性互动。要实行这一制度,必须双方对于“共同好好经营保险”的理念,达到一致的共识,并非任何单方面的意愿所能完成。 以国内汽车保险发展的轨迹来看,将来的汽车经销商在整个汽车保险经营的影响,除了继续掌握新车保险的业务来源,将更含括续保业务及出险后的损害维修理赔问题。 除了佣金收入是汽车经销商的重要收入来源外,汽车保养、维修工资、零件贩卖等,也将成为其一条龙服务作业的一环。理赔尺度放宽,更将成为争取提高客户满意度的快捷方式。其后果将会是赔付率升高,保险费需要再调高,投保意愿降低,进厂理赔维修量跟着减少,再度要求提高修理工资或是浮报虚报赔案,然后再进入相同的轨道循环。 并不是采用盈余佣金便可以防止前述恶性循环发生,这一制度只是在保险公司与汽车经销商的互动上可以起一个小小的正面效果。至少,它并不会带来负面问题。 当保险代理人或者是经销商了解到,不在赔款中加料灌水,不浮报虚报修理费,虽然跟前收入减少,但是如果赔付率良好,仍可拿到额外的盈余拥金时,潜藏在其深处的”不良企图”因子,也较不容易轻易发酵。 八、兼业保险代理与专业保险代理 专业型态的保险代理人在保监会的开放政策下,将会和其它中介公司一样,陆续筹设开放。 兼业保险代理在中国已经行之多年,在汽车保险这一领域,兼业保险代理人更是到处林立,可以说每一家汽车经销商本身也就是兼业保险代理人。很明显的,在已经存在有兼业代理的地方,短期内,新进入市场的专业代理并没有取代兼业代理的空间。因为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需要有成立公司的基本成本支出,而能够合法争取的佣金却又未必能高于兼业保险代理人。 对既存的兼业保险代理人来说,这个位置没有理由让给专业保险代理人。 对保险公司而言,只要能带来业务,是兼业或是专业并不重要;佣金或手续费应该给得高或给得低,不是从代理人的成立成本高或低来衡量,而是代理的实质作业中,能发挥多少代理人的价值? 当一个专业保险代理人创造的功能和兼业保险代理人没有两样的时候,便没有理由因为设立的成本高而要求保险公司发给较高的代理费。专业保险代理人必需为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创造出兼业代理公司没能提供的价值,让这差异化价值转换为差异化的代理手续费;这也应该才是保险公司愿意坦然接受的。 从保费结构的观点分析,代理人能够为保险公司创造价值,应该是从附加费用的节省着手,透过代理网点的设置来取代保险公司自设营业处所,以及透过核保、出单、打单、送单、收费等作业的效率提高来降低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所降低的管理费用再转移到提高佣金水平。 站在监管单位扶植专业保险代理人的角度看,应该让有能力创造价值的专业保险代理人,有空间以期开发的价值向保险公司争取有别于兼业保代的佣金或手续费。如此也能够引导整体代理市场的品质,向上提升。 九、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佣金监管对策 国内保险公司在很多方面的发展,包括统计资料的标准化、财务报表标准化、精算人员普遍化、尚未臻成熟前,全面开放佣金幅度,由保险公司与代理人自行议定,虽仍有不妥之处,但是如果能由监管单位适度的介入监管,让过程与结果都透明化,应无不妥。 当然,无论是费率的开放或是佣金标准的制订,都必须先透过统计与精算,完成汽车保险保费结构的标准化。十、结论 世界多数国家的共同经验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有一半以上的份额都来自于汽车保险,而汽车保险又与其它诸多售后服务项目,密切结合,购车人、经销商、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间也形成一个紧密互动关系。 保险代理人在汽车交易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中介角色,在部分先进国家,譬如加拿大,除了代理保险外,其代理范围更含括了新车上门挂牌的一条龙服务。 代理佣金或手续费,是专业保险代理人赖以生存的唯一收入来源,固然设立成本较兼业代理为高,但是也应该有能力以自己创造的差异化价值,争取差异化的代理费用。 在由兼业代理过渡到专业代理、提升保险代理人专业形象的过程中,无论是监管单位或是代理人或是保险公司,都需要付出努力与代价。期望透过专业代理人本身的努力,随着中国保监会在诸多方面改革政策的出台,保险代理人也能够渐渐的融入一般民众生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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