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12月4日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点评保险领域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记者采访了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保险系主任黄芳教授,她谈了对这些所谓“霸王条款”的看法。
车险格式合同条款 针对问题一,黄芳指出车险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特殊性就在于它不像其他商品是“一次性钱货两清”,在保险交易之后,商品标的仍控制在被保险人手中,因此被保险人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性”的责任。遵循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不仅是在投保时,双方要履行如实告知,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能放任保险责任,否则无疑会增加风险。保险公司是根据风险拟定费率,风险增加,势必会带来保费增加,最终增加的成本还是由被保险人来分摊,利益受损的还是被保险人,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中对第三方责任进行一些限制,其实是合适的。
针对问题二,黄芳指出在车险条款中设置免赔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减少费用。在这一点上,黄芳建议保险公司可以考虑设立选择性条款,由客户自己选择,免赔率高的,意味着客户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相应的费用低;无免赔的客户虽不用承担责任,但费用要高一些。投保人可以自己选择愿意承担的风险大小。
针对问题三,黄芳谈到在保险车辆残值计算,保险公司风险的拟定是由同质产品进行分担,倘若不计折旧,动辄更换零部件,会使得同质车辆承担更多的成本。保险公司在与车辆修理厂协商后,把残值件折旧给修理厂,并不是把残值件推给了客户。而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公司也是按比例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所以说保险公司对残值的计算正是体现了公平原则。
针对问题四,黄芳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原则,当然今后进行调整也是可以的。 针对问题五,为了更好地维护标的安全,对于施救费、抢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可以让投保人有选择权,同一保额可以分别计算,对不同的风险成本,实行不同的费率。虽有个别公司规定的30%责任限额,但这并不是主流条款。 针对问题六,黄芳认为车险中要求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告知保险人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现场,避免对损失核定带来影响,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黄芳指出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而被保险人是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寿险不平等格式条款 针对点评线索一,黄芳指出保险条款、费率标准一经订立后,是不得随意更改承保条件。可以举个例子,在高利率时代,我国寿险公司正是由于履行传统保障产品的条款,才背负了巨额的利差损。
针对点评线索二,黄芳指出保险给付在常规情况下是定额给付,保险公司按给付条件执行给付标准,无扣减之说。此外还有补偿性条款,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中受益,这样可以避免恶意道德风险的发生。
针对点评线索三,黄芳告诉记者我国寿险业对生存调查实行的是国际标准,虽有个别公司对被保险人规定了15天的住院天数,但投保人可以选择自己认为的合适天数,相应也要承担不同的“风险成本”。
针对点评线索四,黄芳的解释是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都制定有《客户服务手册》,其中有保户理赔须知,当然今后保险公司要主动宣传,保户也应该主动索要相关资料,做好维权工作。
总而言之,不能以个别条款来看待保险业主流趋势,不能以偏概全。要意识到保险理赔遵循保险基本原理:风险成本核算,保险利益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市场开放在即,我们要顺应国际化的趋势,保险条款也要与国际化接轨。黄芳建议成立保险服务协会,由专家、行业代表、消费者组成,能帮助保险市场在国际化的道路上走得更好,给与客户更多的保护。媒体、协会也要加强监督功能,促进保险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