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中国证监会12月7日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否决五大事项,按照《规定》,试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东以股抵债,重要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发展中对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等五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规定》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事项,上市公司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严格执行《规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要求。
社会公众股股东护身的利器股权分置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形成的问题,也是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障碍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时缺乏一致的利益目标,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话语权很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而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规定》,标志着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的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主要体现三大特点:社会公众投资者说话“硬”了;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信心;各类股东权利最终趋于平等。
股权分置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形成的问题,也是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障碍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话语权很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规定》的出台,表达了监管者希望通过对制度规则的建立来落实“国九条”,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积极态度。随着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不断完善,以及股权分置问题的最终解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频遭侵害的现象终将在根本上得以改变。
《规定》规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权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现场会议之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需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规定》还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决议提供便利途径。为配合《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也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
证监会表示,《规定》施行后,对于《规定》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事项,上市公司于《规定》发布之日前已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的,可以不受《规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约束;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严格执行《规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