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保会再一次提出要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并且指出构建五道防线,建立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长效机制。 实事求是地说,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体系中,保险业的风险是最小的。首先,保险业没有历史上形成的诸如信托不良资产和存贷不良资产,利差损无论是总量还是占比,都远远不及证券业和商业银行;其次,保险业的业务运转总体情况良好,不存在其他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从总体上考量,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是最弱的。 但是,保险业的风险还是应该引起足够关注。由于保险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如果不在发展之初就构建好防范风险的有效机制,必将对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防范化解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从根本上说,要建立起日常工作机制与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的完备体系。 日常机制就是行为监管。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方面,2004年全年,保监会系统共处罚违法违规机构170家,处理相关责任人33人,及时消除了一些影响保险市场稳定的风险因素。同时,严厉打击“地下保单”,加强与港澳保险监管部门合作,与公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了“地下保单”的蔓延趋势。规范车贷险业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督促保险公司加大催收力度,积极化解车贷险风险。 强化行为监管,需要建立违规举报、惩戒、披露制度,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并定期披露违规处罚信息。随着我国监管机构已经全面实现非现场监管,这种行为性监管应该逐渐减少。因为,随着保险行业的自律性逐渐增强,“起火点”肯定会越来越少。 长效机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最基本的监管制度。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制度,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立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制度和专业化的财务分析制度,行业总体偿付能力得到大幅提高。从目前中国保险业的监管看,偿付能力的监管还需要从机制上保证全面的实施。 还有一项最有效的长效监管,是再保险与直接保险的业务性机制。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同时也是对直接保险业务的有效监控,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发挥了相当大的监管作用。与此同时,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强对各保险公司再保险计划的检查,主要检查保险公司自留额是否过量、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是否执行了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如果说,偿付能力监管是从财务上把关的话,那么,再保险的作用就是从业务上把关。 保险保障基金是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中国保监会已经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初步建立起保险业的风险自救机制,增强依靠行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根据办法规定,今后除了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继续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外,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也要提取一定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将为我国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 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长效监管是根本的。行为监管是在事后,长效监管是在事前。因为,保险监管机构毕竟不是“救火队”,而是确确实实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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