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剐断通信电缆 不同意评估公司建议理赔数额 保险双方起分歧———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如愿理赔的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3.6万余元保险费。 2003年3月10日,王先生为自己的机动车上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12月8日晚,王先生的车不慎将某通讯公司的通信电缆剐断。次日早8时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月22日,王先生向通讯公司支付了3.6万余元赔偿费。2004年6月22日,保险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认定,事故直接损失属于保险单保险责任,建议保险人赔付8725元。因不同意按该数额进行理赔,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则辩称,王先生未提供被剐断的电缆及水泥杆原件,所述赔偿费未经保险公司核准且过高,王先生报案时并未要求理赔,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接王先生报案后48小时内未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且未给出受理意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