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车贷风险应由银行、担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韩江 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盈科支行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的一系列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纠纷案件,庭审当日没有结果,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记者了解到这一系列案件此前曾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农行败诉。农行盈科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一审农行败诉 当庭审理的代表案件是陈某拖欠农行盈科支行13.7万元车贷本息的案子。 2001年11月,陈某在农行盈科支行贷款50.7万元购买了一辆灰色宝马325,贷款期限3年,陈某没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拖欠银行本利合计13.7万余元。 法院方面还提供了一些类似情况的案子。 目前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农行盈科支行和人保宣武支公司的车贷险纠纷案件一共审理20起,共涉及到贷款本金和利息200余万元。 农行盈科支行在一审中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农行盈科支行与人保宣武支公司于2001年开办车贷险业务,在投保人(购车人)向盈科支行贷款购买车辆时,应先在人保宣武支公司投保该保险产品。投保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人保宣武支公司应替投保人偿还所欠的贷款本息。 据此,农行盈科支行认为,借款人没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人保宣武支公司应对农行盈科支行进行理赔。 而一审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农行盈科支行与借款人、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指的是保单和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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