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缺乏独立保险调查人,是难以堵住骗赔漏洞的重要原因。面对日益增多而且形式多样的保险骗赔,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建立保险调查人制度
近日,人保公布了一起骗赔案件:车险投保人在交警部门“私拿”盖有公章的调解书,并私自认定自己负全责,伪造双方当事人签名,最终骗取了全额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分析骗赔得逞原因时特别指出,保险业缺乏独立保险调查人,是难以堵住骗赔漏洞的重要原因。面对日益增多而且形式多样的保险骗赔,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建立保险调查人制度。
保险调查人是协助保险公司收集赔案证据、帮助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的专业调查人员,在国外保险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保险理赔人员主要从事出险现场查勘等“面上”工作不同的是,保险调查人侧重于赔案背后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例如,车险赔案中交警的处理意见,维修厂家的资信状况,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就诊情况等。从目前看,保险调查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对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咨询调查公司,另一种为隶属于保险公司的专职调查人。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将核保核赔权利上收,对赔案集中管理,建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及时调查有疑点的赔案。不管哪一种方式,都是保险公司打击骗赔、保护自我利益的有效手段。
建立保险调查人制度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内保险业已经连续20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速度,投保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由于参与者众,投保人的信用意识自然会参差不齐,不诚信者通过骗赔攫取个人利益。而且,骗赔者多以小成本获取大“收益”,保险公司往往因证据不足,难以通过保险合同以及法律对被保险人形成约束,即使骗赔失败,结果至多是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金。对骗赔打击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骗赔的嚣张气焰,骗赔案件数量增多,花样百出,骗赔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毒瘤,如北京市的机动车险赔付中有20%至30%流入骗赔者的腰包。骗赔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保险公司因此提高保费,将部分投保人造成的损失转移到整体投保人身上,因而,骗赔的危害是社会性的。
保险调查人的产生与存在有其合理合法性,基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便约定了权利与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在履行合同时,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有权提出怀疑,并对其进行调查。保险调查人在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被广泛应用,保险调查的专业化运作非常必要,可以弥补保险公司在搜集证据方面的欠缺。
对保险公司来讲,保险调查只是打击骗赔的一种手段,真正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保险公司通过收集证据,对赔案进行拒赔,把蓄意骗赔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保险调查人制度才能形成威慑力。被保险人若知道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能力能识破骗赔,并要支付骗赔高成本,就会自我约束,打消骗赔的念头。为使保险调查人的影响力更加强大,保险调查人制度还应与正在建设的征信体系联系起来,记录下被保险人的骗赔行为,为其贷款、购物等提供信用参考,一旦出现骗赔就会在社会各方面都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险调查人制度也就在打击骗赔上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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