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加入收藏
现在的学习力就是未来的竞争力!玉米田保险学习网为您的成长加油!
网上视频学习
网上音频学习
保险增员秘诀
保险行销秘诀
个人成长秘诀
保险管理秘诀
保险培训秘诀
会员下载频道
客户服务频道
经纪财产频道
保险聚焦频道
保险知识世界
展业服务产品
玉米田开心地
精英会员门店
保险精英论坛
新闻中心 首页
强 力 搜 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阅 读 排 行
优 秀 广 告
会员免费门店申请
网上视频学习
玉米田电子书
推 荐 阅 读
合 作 网 站
 现在位置:首页 -> 保险热门话题
对分红险保单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文字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作为一种创新型寿险产品,分红险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它能够使保户分享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每年寿险公司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保户分配保单红利。但对于保单红利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目前的税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分红险保单红利

  (一)什么是分红险?

  分红险是与传统寿险相区分的一种新型寿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其主要特征是,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根据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参与分红。对保单持有人来讲,购买传统寿险的保险利益是事先确定的,但分红险除了事先确定的保险利益外,还有不确定的分红收益。

  分红险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各寿险公司纷纷推出各自的"主打"产品,抢占这一新兴市场。据统计,分红险保险已经占据我国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

  (二)保单红利来源及其本质

  与其他工商企业的一般流程相反,保险公司产品(保单)是销售在前,成本发生在后。保单在销售时,不能确定其实际成本(赔付、费用等),也就无法确知盈亏状况。为了确定保单价格,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估计成本)时要依赖于大量的经验假设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利息率(投资回报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

  首先,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对未来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其次,保险公司应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对预定死亡率进行测算。最后,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还要按照保监会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计算每张保单发生的费用。

  由于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保单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厘定费率时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公司经营情况优于定价时候的假设,就会出现差益,具体包括利差益、费差益、死差益。当公司实际投资回报率高于假设的回报率(如公司受益于转暖的资本市场或更科学的资产配置方案),因此公司的投资收益高于预定收益时,就会出现利差益;当公司经营实际发生的费用率低于假设的费率(如公司采取多种措施节约各项营业费用),就会出现费差益;当公司的被保险人整体的死亡率小于预定假设时,则出现死差益。这些差益的取得,既有公司主观因素(如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了营业费用),也有外部客观因素(如向好的经济宏观形势提高了利率水平)。差益的存在意味着在当前情况下,为了应付未来保单责任,当初不需要收取那么多保费,即保费收多了。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这些多收的保费全部归属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公司的盈利。而对于分红险保险,则将这些差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将一部分退回给投保人(我国一般是70%)。这就构成了传统险和分红险最大的区别,也正是这一点,很好地满足了人们多元化的理财需求,显示出分红险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无论从国外还是我国看,保单红利的发放形式大体有四种:一是现金分红,公司将宣布的保单红利直接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保人;二是累积生息,即投保人不直接取得现金分红,而是累积在保险公司生息;三是抵减保费,即将每次宣布的保单红利直接用于缴纳续期保费;四是增额缴清保险,就是直接将每次宣布的红利用于购买同一被保险人的缴清增额保险。我国一般在保单中规定上述部分或全部四种方式,由投保人自己选择。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保单红利的本质是以前多交保费的退回 ,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好于当初厘定价格时的假设,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回的一部分保费。

  二、目前我国对保单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由于分红险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很短,现行税收法规没有对分红险保单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税务机关对保单红利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据了解,最近一年多来,有个别地区税务机关就此问题提出质疑,认为保单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进行征税。

  我们认为,保单红利不同于"利息",也不属于"股息、红利",对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的依据不足。

  首先,保单红利不同于"利息"。"利息"是指债权人因使用资金从债务人取得的收入,一般依赖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契约,且双方对利息率进行确定。保单红利与利息存在很大区别:第一,投保人依保单获得的"红利"是不确定的,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而利息是以融资契约事先约定的利率计算出来的,具有确定性。第二,分红险保单红利无法事先确定,保险公司分派红利的多少并不受契约的约束,而利息则是基于双方事前订立的借贷合同,,债权人完全可以依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利息,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如果不能按合同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保单红利不属于"股息、红利"的范畴。股息、红利是指公司向其股东(投资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向其分配的部分。保单红利不属于"股息、红利",两者有质的区别:第一,分红险保单只是公司的产品,而不是股票或股权,投保人购买分红险保单只是使投保人成为公司的客户,并不成为公司的股东;第二,既然投保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分得的保单红利也不是按照公司已实现利润来进行分配的,即使公司亏损,只要出现"差益",投保人仍然有可能分得保单红利。 

  三、对保单红利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分析

  我们认为,对保单红利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应简单地从字面概念判断,而应该从保单红利的本质出发,对保单红利与类似产品(如基金)税制进行比较,借鉴国外普遍做法,并结合我国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 

  (一)从保单红利的实质看,保单红利是以前多交保费的退还,如果征税,存在重复课税问题。

  前已述及,分红险保单红利的本质是以前多交保费的退还。由于保户当初缴纳的保费已经是缴纳过个税的税后收入,如果对这部分红利再征收个税,意味着对同一笔收入征收了两次个税,明显存在重复课征问题。 

  (二)从分红险保单与开放式基金税制比较来看,如对保单红利征税,会使分红险处于不公平的税收待遇。

  从消费者(个人投资者)角度看,分红保单和开放式基金都是投资产品(分红保单还具有寿险的保障功能),两者都是产品销售后,公司集中专家进行理财投资,然后根据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或保户)进行分配。因此,作为与基金相竞争的投资产品,分红保单至少应享受与基金相同的税收待遇。现行税法明确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开放式基金分得的收入(基金分红),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保单红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明显违背了税法的公平性原则,作为相互竞争的两种投资产品,明显承担着不公平的税负,扭曲了投资者购买基金和分红险的行为,将限制我国分红险的健康发展。何况我国寿险市场发展很不充分,寿险又具有正的外溢效应,对于养老保障完善、资本市场发展、和谐社会建立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理应对分红险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待遇。 

  (三)从国外经验看,各国大多对保单红利免征个税。

  从世界各国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单红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于抵缴保费和累积生息等方式领取的保单红利,均不属于应税收入,但对于累积生息方式取得的相应利息收入,则应计入应税所得;对现金形式取得的现金分红,在分红金额不超过当初缴纳的保费之前,不应计入应税所得 。在一些国家保险业已经成功地证明保单红利是对保费的返还,不代表所得,除非是保单成本已经降至零以下 。也因此,对投保人收到的保单红利,不征收个税,除非收到的红利已经超过当初缴纳的保费(即只对超过当初缴纳保费的保单红利部分开始征收个税) 。Skipper在一份报告中,对人寿保险产品的税制按照税收征管的简便性设计了三个模型,对个人支付的保费能否税前扣除、雇主支付保费能否税前扣除、保单红利是否征税、退保收入是否征税、死亡给付是否征收所得税或财产税等十个项目是否征税分别进行了说明,引人注目的是,三种模型下对保单红利均不予征税 。 

  (四)从我国寿险业发展实际情况看,也不应对保单红利征收个税。

  寿险业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我国这样一个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保障困难重重的国家更是如此。而且,我国的寿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寿险业无论是在金融业中还是在全部产业中的比例都太小,其功能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如何通过包括税收手段在内的各种政策,大力促进寿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为我国寿险市场的新生事物,分红险不仅仅具有传统寿险的功能,还有利于提高居民的投资意识,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从长期看,分红险在我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最近几年资本市场持续低迷,投资收益水平较低,分红险的实际分红水平总体上低于投保人预期,分红险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保单红利征收个税,势必会影响分红险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

  我国现行税法没有对保单红利是否征税进行明确规定,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带来了很大不确定性,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我们建议,应尽快对保单红利个税问题予以明确:第一,由于保单红利的本质是以前多交保费的退还,如果对其征收个税,存在重复课税问题,也违反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因此建议参照国外做法,对分红险保单红利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第二,对于保单红利超过该保单已缴纳保费的情况,由于需要计算每张分红险保单的保费和已发放红利,征管较为复杂,建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于累积生息方式取得的利息收入部分,为公平各种红利发放方式的税负,应作为"利息"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篇文章: 骂人的10段最高境界

  下篇文章:返还型健康险借退市促销 专家称不要轻易退保
 相关文章:
 
  • 保监会呼吁对分红险免征个税 保险公司担心征税引发“退保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问题咨询 | 合作代理 | 软件下载 | 注册帮助 | 汇款方式
      玉米田版权所有,受法律保护 粤ICP备05047055号
      Email:ymt@ymt-mdrt.com 电话:020-84588202 传真:020-34500159
      玉米田服务,只要您高兴
    网络实名:玉米田 通用网址:保网  中文域名:www.保险网.com  域名:www.ymt-mdrt.comwww.bx36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