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元旦开始停售的“返还型健康险”,将出现两种例外。保监会日前发布最新解释,“续保的附加险”和“仅包含意外医疗保障的”仍可继续销售。
所谓“返还型健康险”,就是包含疾病赔付等健康保障的内容,到了投保人一定的年龄仍可返还本金的险种。由于可能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危机,保监会在今年9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险种必须在明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但保险公司的现有险种往往以套餐的面目出现,究竟哪些险种在停售之列,业内一直众说纷纭,市民投保时也常常一头雾水。
此次,保监会的解释更加细化,强调对已经承保的、附加在长期保险上的短期附加健康险产品,续保业务不视为新的销售行为,可以继续使用原条款续保。比如,市民小张去年3月购买了一款养老年金险,每年缴费5000元,并且附加了一款短期重大疾病保险,每年续保一次,年缴费1200元。按照保监会的解释,小张明年3月仍然可以续保该附加险。
另一种“例外”是,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包括定额给付型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而适用意外险相关规定。如某保险公司推出一款产品,年缴保险费5000元,10年缴清,被保险人50岁时可得到5万元的还本,保障仅仅包括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不包含疾病等情况造成的费用补偿。那么,明年元旦之后,这一险种仍可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