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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再保险关联交易须列信息披露“详单”
作者:俞燕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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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加强对日益频繁的外资保险公司开展关联再保险交易的监管考虑,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相关交易询价过程等的信息披露。《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询价过程、对手报价情况、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主要分保条件、分入分出金额、手续费、双方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相同等情况。对于非比例分保,还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定价报告。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的合约分保,《通知》以业务年度、事故年度和会计年度等不同的会计安排方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报告内容。

  《通知》还要求,对于由分出公司提存分入公司应提的部分或全部准备金的再保险方式,还需报告原始保单定价时的假设利率以及分出公司对于提存的准备金需支付的利率等内容。

  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转移利润的功能,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交易,保监会一直采取了较严格的监管,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对于去年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相关规定旨在对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以杜绝市场上由来已久且危害极大的“代出单”行为。

  所谓代出单(Fronting),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通过境内保险机构出面在名义上承保、实则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境外再保险人的做法。此外,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利用特约分保的方式,通过其境内分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把境内分公司获得的利润转移出境。外资保险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增加购买境外母公司的再保险,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业内人士称,这些做法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很大危害,导致大量保费流失,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使风险高度集中。

  去年,德国安联保险在华分公司的再保险关联交易申请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成为《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出台后首家被批准进行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外资保险公司。

  相关

  ●2001年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2004年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保监会履行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手续,并实行交易情况报告制。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各类再保险交易应于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005年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规定,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临时分保的,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

 上篇文章: 外资保险公司临时分保须上报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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